王怀志
合伙人 电话:+86 13888168638 / +86 871 6317 2192
王怀志律师擅长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拥有超过10年执业经验,曾担任多家知名建筑企业、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了多个标的额较大的房地产、建设工程案件,王律师多篇文章被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转载。
代表性项目
- 常年法律顾问
- 担任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担任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担任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复杂商事诉讼
- 云南戎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诉昆明滇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备注:本案中,我方代理发包人,在原告承包人就案涉工程申请工程造价后,我方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对于工程质量鉴定,法官不允许,我们查阅大量相关司法判例,并将原创文章《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常见法律问题的辨析》提交给法官(该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转载)。最终,法官同意我方观点,通过我们代理本案,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了损失)
- 代理云南得胜钢铁有限公司诉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纠纷系列案(备注:该系列案涉及《民法典》的适用,尤其是保证人代偿后能否取得原债权人地位;涉及煤矿采矿权优先权的实现;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涉及破产重整等。本案中,王怀志律师参与了案件诉讼(诉状起草、立案)、系列案的服务方案(含破产)、尽调调查报告)
- 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备注:标的额4.47亿元)
- 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个金额为准来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鉴于各地登记机关对抵押登记金额认知不统一,对登记金额以抵押物本身价值为准还是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准,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裁判是不统一的。我们查阅最高院相关判例,提交给法官。并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出台后第一时间联系法官,最终获得支持。
- 基金及投融资
- 云南银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云龙俊王矿业有限公司、云龙腾强矿业有限公司等股权(债转股)专项法律服务
- 云南工投维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项法律服务
- 云南信产生物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某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 并购重组改制
- 云南滇资和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景洪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 昆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核查专项法律服务
- 佳兆业收购云南某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 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
- 昆明轨道交通4号线PPP项目政府方投资顾问(260亿元),财政部第二批示范项目
- 云南昆明绕城高速公路东南段澄江县九村立交枢纽工程PPP项目投资人法律顾问
- 云南玉溪红塔大道综合管廊PPP项目投资人法律顾问,系云南省示范项目
教育背景
- 海南大学 管理学学士(2010)
- 重庆大学 民商法硕士(2012)
职业资格
执业背景
- 王怀志律师于2016年加入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前,王怀志律师于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在山东省大型建筑企业烟建集团从事法务专员工作,2014年至2016年,曾供职于某知名律所。
研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