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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代表某股份公司获得回购纠纷案胜诉结果

    2024-12-03


    某股份公司因作为某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做市商,持有该公司,后该公司经营异常,该上市公司董事长向该公司出具《承诺股份受让函》,承诺在该公司不再担任其公司做市商之日起至该公司停牌之日期间,以一定价格,由其本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受让该公司持有的所有。此后,该回购条件成就,该公司享有对董事长本人的回购请求权。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康欣律师代表该股份公司在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对该董事长本人的诉讼。


    该案本来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南山区法院最开始是适用简易程序组庭审理,但是,后来出现的情况致使法院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股份公司因资料保管不善,在庭审之前无法提供《承诺股份受让函》原件,被告在庭审中一口咬定无原件,无法认定回购法律关系的成立。另外,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是,原告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向承诺回购者本人主张回购一事,仅是向该新三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方某联系回购款项支付问题,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就原件缺失问题,康欣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收集了该公司工作人员与该被告所在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数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另外,考虑到该案所涉的公司在新三板上市之初的做市商,并不止原告一家,通过其他做市商公司与该新三板公司之间关于回购的事实,进一步印证原告与吴某之间的回购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就诉讼时效问题,关键问题在于该回购承诺是董事长本人的义务,每次联系董事会秘书能否代表向董事长本人主张债权,康欣律师提出,该董事会秘书方某是该新三板公司的各做市商(公司)联络办理《承诺股份受让函》的对接人,能够代表董事长本人向各位做市商(公司)出具《承诺股份受让函》。在出具了《承诺股份受让函》之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也一直与方某联络回购一事,方某都积极回应。所以,原告工作人员每次联系董事会秘书方某要求支付回购款,就是在向董事长本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不存在诉讼时效超期问题。


    本来一个简单的民商事案件,由于原告资料保管不善,给被告的不诚信提供了可乘之机,康欣律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民商事基本法律规则去证明事实、进行法理分析,与被告律师斗智斗勇,最终法院支持了康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原告获得胜诉结果,再次印证一个朴素的真理:邪恶打不过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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