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日,英国商业法院就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Shanghai Shipyard Co. Ltd,以下简称上海船厂)与被告Reignwoo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roup)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Reignwood)之间的“不可撤销付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1,法院认定,该案所涉保函不属于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而是从属性的担保。由于本案保函所涉金额巨大,高达1.7亿美金,判决一出,立即在我国海商法界和造船界引起了关注。有论者对此案进行了简评,并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非金融机构(船东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独立保函2,而这似乎意味着英国法院开辟了一个新的裁判规则。鉴于造船付款保函适用英国法律的很多,以及本案在造船行业的重要性,笔者也仔细阅读了该判决书,并对此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