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打造我国“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中心地位
2017-07-24
前言: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主席、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撰写的《打造我国“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中心地位》文章,于2017年7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第5版全文发表,现转载于此,以飨读者。
席大大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获得全球100多个国家及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的积极支持和参与。2017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展现出“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丰硕,建成和平、繁荣、开放、创新、文明之路的光明前景。从法律服务角度看,“一带一路”建设覆盖疆域辽阔涉及国家众多,经济发展、政治法律制度、技术标准与文化风俗各有不同,有的国家政治不稳定,经济体系薄弱,金融信用较低,市场风险较大,一些公司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与应对能力,迫切需要综合性的专业服务支撑体系。中国律师界要以21世纪的眼光,“以服务连接‘一带一路’,以平台沟通共商共建”,将自身经验和海外资源主动纳入“一带一路”建设,使专业服务与“一带一路”建设需求深度对接,以创新“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为中国参加全球治理的法律实践探索出一条新路。
一、“一带一路服务机制”的综合性专业服务
2015年10月,受中外商协会组织和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保险、招标等服务机构推举,北京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牵头创立的“一带一路服务机制”(The Belt and Road Service Connections)在意大利米兰启动。机制成员商会协会联盟和服务机构以自身专业能力,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金融、保险、法律、财务、咨询以及纠纷调解等综合服务。
服务机制组织会员开展调研,不断形成了新的成果。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五矿商会、国开金融等对中巴经济走廊、哈萨克斯坦、印尼、埃及、伊朗等多国服务需求调研,举办上百场讲座、论坛,深入探索“一带一路”开发性金融创新模式、产业标准与政策对接服务路径、企业社会责任等现实问题。专题研究了伊朗、白俄罗斯、捷克等16个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巴、哈投资环境。研究成果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bnrsc.com)和微信公众号(“一带一路服务机制”BNRSC)累计发布110期(篇),不断提高对“一带一路”国家环境的认识。作为京交会边会,该机制成功主办“2015‘一带一路’综合服务高峰论坛”和“2016‘一带一路’商事与法律服务能力建设峰会”。新华社、央视、央广网、光明网等共作过数百次报道。
中国的“一带一路服务机制”提供各种服务机会,解决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专业服务需求。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提出的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受到国际行业公认;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承办的国际展会吸引更多“一带一路”国家参与;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服务的上百个项目,包括巴基斯坦卡西姆电站和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城市轻轨项目进展顺利。机制成员在国家发改、商务、工信等部委以及北京等层面和司法系统提出政策法律建议。其中《发挥市场配置功效,推动北京高端服务业发展》《发挥北京智库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等前瞻性提案受到重视。
充分发挥平台优势聚贤引能,该服务机制吸引了大批院士、教授、律师、商界领袖等科技、商事、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科技委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宇航科学院王礼恒院士表示,一定要把服务机制建设成权威的、开放的、公正的、国际上认可的一个平台,真正支撑我们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在各国的落地实施。
服务机制建立调解委员会,力倡用调解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解纷纾困。“一带一路”项目谈判、落地实施以及法律纠纷解决上需要公正与智慧。各国企业机构对跨国“打官司”心存疑虑,对国际仲裁的一裁终局也心有余悸。如何使“一带一路”建设避免落入传统法律救济遇到的“陷阱”当中?如何使纠纷解决基于善意之上并达到各得其所,而又不会留下更大的隐患?“亲诚惠容”的“一带一路”周边关系如何在法律上能够获得保障?
经过各种思维碰撞和法律研判,依托服务机制调解委员会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思路获得各国成员的一致赞同。
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跨境调解
“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落地北京。2016年10月14日,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成立,10月18日揭牌上线运行。2017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心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调研课题组子课题单位”。
调解中心共选任120名具备资质的各国调解员;通过在线与线下等方式提供调解服务;推广和谐、互利、平等的调解文化,促进“一带一路”良好的经济秩序;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政府、司法机关以及调解、仲裁组织合作推动国际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及其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包括诉调对接、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及执行等。
调解中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和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要求,建立完善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与调解流程、收费管理办法、调解员任职条件、调解员行为示范标准和调解文书范本等,构建起合规、严密、高效的制度体系。针对国际商事调解的特点,开创性地提出了示范调解条款,其所体现的“调解前置”思想得到专家充分肯定,并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所借鉴。调解员行为规范“坚持独立、中立、公正办案原则”,遵循了联合国贸法会的规则。调解中心受理案件的流程均在调解中心在线调解系统全部公开。由调解中心委任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调解中心见证并监督其自动履行或缴纳履约保证金担保履行,也可以协助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对于法院或相关机构委托、委派的民商事纠纷调解案件,调解中心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或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设立和运行,突出体现了合法性和国际性特征。首先是调解中心法律地位的合法性。调解中心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并在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注册成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意义上的专业调解机构;其次是调解协议达成的合法性。调解协议以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表达了当事人共同的调解意愿,具备合约的性质,加之调解员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把关,可以确保调解协议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最后是调解结果取得的合法性。调解结果是双方的合意的结果,通常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在一些情况下,调解结果经公证或司法确认后可获得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即使调解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由于是合法有效的约定,也可以得到法院的肯定并予以执行。
在国际性方面,首先,调解中心专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而设,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其次,中心调解员由来自各国的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及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具备公平、有效处理复杂的国际案件的能力;最后,中心的调解规则吸纳了国际上各大调解中心的成功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国际一流水准的调解服务。因此,“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合法性和国际性毋庸置疑,可以说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专业调解机构。
三、调解中心在线系统与线下互动调解
针对“一带一路”建设跨国跨境的调解需求,调解中心开发了先进的网络调解系统已升级至2.0版。当事人登录中心网站(http://www.bnrmediation.com)按照指引可以申请调解、选择调解员,完成递交申请材料、缴费等管理程序,并可就近就便地在线上线下参加调解。该中心现已具备在西欧、东南亚、中亚的20个国家、城市和国内20个省市开展线下国际商事调解的能力,初步实现了线上线下调解联动。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创立,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2017年6月12日,该中心受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邀请协办了ODR2017年会,中心调解员吴建安出席。该中心调解员方旭辉受邀参加联合国贸法会2017年2月“争议解决”第66次会议和4月“电子商务”第55次会议,审议了云计算所涉合同问题、与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有关的法律问题。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马苏德·哈利德先生说:我一直关注王丽和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在“一带一路”建设上的进展,我也要告诉巴基斯坦企业家,有矛盾就找调解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车丕照教授表示,中心的调解规则吸纳了国际上各大调解中心的成功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国际一流水准的调解服务,是值得信赖的专业调解机构。ICC秘书处特别顾问Mirèze PHILIPPE女士认为,服务机制和调解中心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创举,必将在协助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商事纠纷调解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北京政法委、北京高院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也都对调解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倾注了关心指导,认为调解中心的建立是首都多元调解的重要成果,一定要做出成效,打造诉调对接的“北京模式”。
“一带一路服务机制”是开放、专业的服务能力基础建设,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则是独立、中立的法律服务平台基础建设。席大大主席提出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的期望非常契合中国悠久丰富的调解历史和调解文化。以东方智慧吸收现代调解的国际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要的调解制度与运行平台,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最终,期待我国能够发挥传统文化优势,借鉴现代文明成果,确立“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事业的中心地位。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1日第5版)
作者:王丽,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创始人、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党委书记;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保险、公司、并购重组、跨境投资等,擅长协调处理重大复杂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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