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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的价值脉络

2007-10-22


律师的理念是律师职业的宗旨和动力之源,来自于法律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对他的特殊寄望。律师的理念构成律师价值体系的内涵,其外延则是律师理念外化所形成的律师法律制度、行为规范以及个体职业素养。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脑力劳动者。某些律师事务所历经百年传承下来的既不是宏伟的建筑,也不是精美的巨著,而是她的品牌声誉和一代又一代律师劳动贡献积淀而成的文化价值。律师文化在世界文化宝库中是微不足道的,除了极有影响的个案能够在法律共同体文化篮筐里找到档案或脚本,甚至被人忽略。而关于律师的讽刺笑话却常见诸于影视文学小品,一些极端的案例给人们留下了不良记忆。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律师,我们既不能以此而自惭,也不能不引起职业的自省。


律师文化应当是律师法律服务劳动的总成和精神成果的总汇。它主要包含精神层面上的律师理念和价值体系;制度层面上的律师职业操守与规范;与行为层面上的律师职业修养和律所品牌建设等三个方面。


律师的理念是律师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它从法律服务的哲学层面决定并反映着律师的价值取向、伦理道德和前进方向;律师的职业规范是在理念之下经过某种法律程序所形成的律师的行为准则,具有职业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的行为约束力;律师的职业修养是律师个人职业素质的综合反映,律师机构的品牌和诚信则是律师社会公信力的集中体现。一个优秀律师不仅要具有专业知识,还要有深刻的社会良知、突出的职业能力、高尚的情操、良好的个人修养与人格魅力。


现代律师文化根植西方,在西方社会中,律师尽管常常受到杯葛,却一直是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职业之一。在立法、司法等法律共同体中,律师的人数和作用举足轻重。而中国律师从职业理解、法律服务技术到管理经验受现代西方法律文化影响甚大。中国律师在入行、办所,组织管理、业务发展、质量控制、提升素质,打造品牌,都进行了艰苦地努力和呕心沥血地探索。从司法行政与律师行业管理角度看,建设律师文化,健全制度规范,提高律师修养打造律师所品牌,比简单的规范和硬性的管理惩戒更加深入人心,更为公平有效。


律师的理念是律师职业的宗旨和动力之源,来自于法律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对他的特殊寄望。律师的理念构成律师价值体系的内涵,其外延则是律师理念外化所形成的律师法律制度、行为规范以及个体职业素养。中国律师的理念含有诸多中国特有的并得到世界文化普遍认同的内容,如“中庸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然也有与西方文化不同的内容,如中国文化倡导“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奉献说,西方文化则维护“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权利说。两者的价值观念不同,行为取向也不同。中国律师理念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忠于法律、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维护权利、和谐社会”,可以简称为“忠、诚、勤、维、和”律师文化价值由多极范畴支撑,并且在这些范畴的交互作用中得以实现。这些范畴包括:道德与法律、公平与效率、秩序与权利、使命与责任、公益与功利、价值与义务、权利与道义等。价值体系是道德领域的裁判规则。其裁判结果则是律师在或强或弱的价值冲突里所做的自我价值选择。价值体系的判断没有标准的答案,却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功效。


律师执业常常游走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法律规范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其价值追求以权利为本位。道德倡导人类崇高理想的责任分担,其价值追求以义务为本位。律师的核心理念是依法维护权利。法律与道德在价值追求上存在着对立和冲突。现代法治实现的基础是民主政治,而道德实现的基础则是社会评价和个人信念。律师的核心价值理念应该是在依法维权基础上的道德追求。


实现公平是每个律师对当事人委托的最好回报,但法律程序则对于法律资源的享有和使用作出了或多或少的限制,从而使当事人的民主、自由的实现也受到相应的限制。但此举却提高了司法效率,使更多的人在更大范围享受到较多的司法资源,实现了他们所能分配到的相应的平等、正义和人权。


为维护公共秩序而使当事人权利受限通常是正当的。当事人个人权利的牺牲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必要贡献。


律师接受一个二审委托案件,判断其中确有冤情。律师经过艰苦努力即将或可能获得改判时,案件受到不明因素干扰又被维持。律师非常气愤,欲想申诉扳回这个不公的结果。而律师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并未对收费方式与案件承办结果挂钩。


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是律师的职业义务。它或由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或由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后者依法从法律援助基金中拿出一定的补助给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有时并未支付或者没有补助)。律师事务所正常的法律服务,依法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谈判讨价还价,体现了法律服务劳动的等价交换。律师所组织的义务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则不收取服务费用。


律师接受委托提供的服务价值不足,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要求律师为其提供超越法律界限的服务;律师为充分实现自我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了过度的服务,甚至可能因此导致法律责任。


律师为一方当事人承办法律事务,遇到多方当事人各自交叉、重合、冲突的权利主张,其中有国家、部门、地方、外资、民营乃至亲朋等多重权利。


面对以上诸多价值冲突,每个律师都将面临拷问。就像面对“一个穷人为自己瞎母不被饿死而打破面包店橱窗,偷一块面包给母亲吃”的法律与道德判断一样,律师只有对其深层职业价值冲突加深认识并作出选择,才可能形成自己独有的律师文化价值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文化建设的过程就是律师心灵净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而缕析其价值的内在紧张关系及妥善处理则成为解决上述诸多冲突的必由之路。


——王丽 发表于2007年10月21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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