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两种行为吸收的资金用于发放民间贷款,均受法律的制裁。
2.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近年来,民间借贷到期后,均先通过与贷款合作的机构通过暴力催收,包括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骚扰行为主要是金融机构借款或非金融机构、个人出借资金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通讯录中数个甚至全部联系方式,在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时,放贷人会根据不同期限向贷款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同事进行电话骚扰,使人不堪其扰。本次《通知》将骚扰纳入打击对象,有助于规范有序民间借贷行为。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刑法》第175条规定,“套取“是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通知》强调”套取信贷资金再转贷“,重点是打击中小微企业为获得贷款,以欺骗手段获得企业主消费贷、小额流贷等资金,通过高利流向房地产等行业。打击”套贷“行为,确保贷款流向指定的用途,让资金真正进入实体企业,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4.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在校生消费贷产生的“裸贷”、“套路贷”层出不穷,也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校园的健康。尤其是在校生因无偿还能力,发生了多起次生安全问题,成为当前打击的重点。“以提高服务、销售为名”变现发放贷款也是“套路贷”中的一种,包括信用卡套现、装修贷、美容贷等。某知名美容医院通过“美容贷”套取了数十亿消费贷款。
以上四类 “高利贷”被认定为非法活动 ,为防范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共同实施高利贷行为,特在《通知》第五条“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规制银行从业人员实施高利贷行为,防范银行从业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通过账外吸储或特定身份吸收公众存款,侵害金融秩序,破坏金融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