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开始实施。
32号令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其中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系32号令新增内容,对审批程序、操作程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旨在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018年1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等早期实务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就此明晰了32号令与上述冲突法规的适用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包括公开转让、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和无偿划转等方式,本文拟结合32号文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一般程序作简要梳理,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