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昆山砍人案的贡献与遗憾
2018-9-14
沸沸扬扬的昆山砍人案,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告一段落,昆山警方和江苏检方获得了全国人民的一致好评,舆论得以平息。
笔者无意针对案件细节开展法律技术层面的论述,因为已有专家学者做出了更为详尽的的分析(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撰写的《“昆山砍人案”的冷思考,打捞那些被忽略的细节》),不管我们是否认同其最后的观点,但对于这种严谨的分析思路还是要保持敬意。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根据警方认定的案件事实,笔者赞同认定于海明行为是正当防卫(尽管之前笔者倾向于认为于海明后来的追赶行为涉嫌过当),并且认为这种认定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是对以往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极为苛责做法一种纠偏。从事刑事法理论研究和实务的人士大都清楚,正当防卫在实践中认定的标准非常高,绝大多数案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正如有人统计的那样,100份提出正当防卫辩护事由的法律文书,只有4份被法院认可,认定比例仅为4%,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正当防卫还得靠跑!
以致于网络上流传这样一段文字:刚去查了下法律条文,想不到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这么难!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怎么样才算“正当防卫”呢?
这种认定能够纠偏之前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过于苛刻的做法,还该制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鼓励人民群众敢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在当前社会形势下,认定正当防卫对黑恶势力是一种威慑。笔者注意到,认定正当防卫的舆论中,很多人是基于刘海龙纹身,且随车携带砍刀,进而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成员。甚至有网友扒出了“天安社”这个组织以及刘海龙跟其他成员的合影,进而推断刘海龙就是天安社的成员。虽然警方辟谣,称刘海龙跟“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等,但并没有引起舆论的关注和网民们的认可。
笔者认为,即便刘海龙没有涉黑犯罪行为,但他的纹身及随车携带砍刀已经对他人产生了心理威慑,使很多网民都误认为其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普通老百姓只能避而远之。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真正的黑恶势力反而能够起到敲打作用。目前,党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开展的如火如荼,对黑恶势力形成一股人人喊打、人人敢打的社会态势,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而该案件的这个认定,无疑给了全国人民这样一种信心和底气。
三是重申合法面对非法时要敢于维权,对不良社会风气是一种肃正。法律规则具有引导行为的功能和作用。而司法认定正是对这种规则的确认和重申。南京彭宇案的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去向的引导作用。对于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更应是如此。笔者注意到,江苏省检察院发布通报,就该案为什么认定为正当防卫做出解释时,专门提出“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这对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躲避”、“一味忍让”不法势力的社会风气无疑是一种肃正和纠偏,让好人不再害怕坏人,合法不再害怕非法。
不可否认的是,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处理时机、引导内容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遗憾之处,提出来供大家探讨:
一是没有形成公检法一致认同的裁判规则,案件的指导作用有限。坦白地说,昆山警方的这个处理决定,快的有点出乎意料。
本案处理方式的好处是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平息社会舆论,但缺点是没有将这个存在争议的案件留待审判机关做出最终的裁决。这让我想起了于欢案,因为就在两个多月前,这个曾经全民大讨论的案件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8批指导性案例。
我国的刑事司法流程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法院是最终的裁决者。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对今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都会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则不仅对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提起公诉,而且对各地法院认定案件都具有直接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因此,如果“让子弹再多飞一会”,最后由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其司法影响力恐怕要远大于目前的决定。
笔者发现,昆山警方的通报刚做出,微信圈里就开始传播四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就本案而言,如果诉到法院解决,通过层层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至少能够化解这一尴尬局面。目前摆在大家面前最为实际的问题是:如果遇到类似昆山案件,当地公安机关是不是会撤案处理?检察机关是不是会不批捕、不起诉?法院是否会认定为正当防卫?目前这些都没有确切的结论。
二是公众参与讨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尽管有相关人员称这个处理结果并没有受到社会舆论的引导,是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独立评价。但这样的说法多少令人难以信服。对于这样一个全国高度关注的案件,正当防卫的呼声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如何能够独立判断,的确是一个棘手而又现实的问题。而对于舆论而言,如何能够做到关注而不干预,也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因为提倡司法独立,与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积极表态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个案件中,不少刑法学教授、检察官、律师积极表态(甚至有异地检察官通过检察院官方平台发言),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人士应当做出表率,在案件尚未查清之前,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谨慎发言,避免误导公众。
三是防卫与维权的界限需要进一步阐明。尽管本案的处理结果使得我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了更多的底气。不再仅仅靠跑,而是可以同不法分子进行坚决地斗争。但笔者想强调的是,确认防卫与维权方式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即便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空间变大了,但是我们老百姓在面对持有凶器的歹徒时,选择逃跑仍然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没有必要做出无所谓的牺牲。毕竟昆山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刘海龙因为醉酒出现了刀脱手的情形,且遇上的是身强力壮的于海明。换言之,在能够逃跑的情况下,不建议大家为了防卫而防卫,不顾后果冒险去搏斗,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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