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 | 2016年前的法律制度 | 2016年至2018年实施的法律改革 | 未来改革方向 |
1.监督管理机构 |
1.国家机关 1)Goskomgeo(控制采矿权的取得) 2)Kontehnazorat (控制遵守技术和行业安全要求) 3)Goskmecology(控制遵守环境保护标准) 2.国有股份公司 1)Uzneftegaz(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管理机关) 2)Uzenergo(保留煤矿某些调节功能) |
1.国家机关: 1)Goskomgeo(控制权利的取得) 2)Goskomgeo控制矿业活动(控制遵守技术和行业安全要求) 3)Goskmecology(控制遵守环境保护标准) 2.国有股份公司 1)Uzneftegaz(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管理机关) 今年早些时候通过了一项关于Goskomgeo的规定,该规定批准了Goskomgeo的新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1) 吸引向该领域的投资 2) 提高地质勘探效率 3) 批准矿产储备 4) 改进采矿技术 5) 监督GKZ的实施 6) 发放采矿配额 7) 批准勘探工程项目 8) 吸引外国专家 细分如下: - 控制开采活动- 是Sanoatkotehnazorat的功能之一(例如,控制过度使用并保护底土) - 内阁和国家矿产资源储备委员会(批准矿产储备条件) |
政府已在矿产领施行了新政策: · 降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 由专门法规向一般适用法规转变 |
2.地质 数据 |
1.管理部门:Goskomgeo及其分支(SGF) 2.公众访问:存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免费:无 地质数据由国家地质基金(SGF)保存,该机构被国家地质信息中心(简称为Gosltoinformcentr或GGIC)所建立。地质数据可以通过直接向Goskomgeo提交申请或拷贝取得,并且每年发表的公告可以在GGIC图书馆查阅。最初由私人(所有者)生成并提交给Goskomgeo的数据,只有在所有者允许时才可以被查阅。 |
政府已经批准吸引外国投资勘探和开采矿藏(MD)的新办法 政府已经1)确定有潜力矿藏的选择标准;和2)列明可进行勘探和开发的所有矿藏类型。 该信息每五年更新一次。 1. 选择可发展矿藏类型的标准 4.1以地域标准选择 - 将该地域与国家其他矿藏开发领域划分开; - 位置:必须是具有搜索特征和地质条件的地区,以便进行矿物的预测; - 区域面积:不超过 1,500平方千米; - 研究区域的深度:在预测的矿藏区域内 - 在预测区域内其他矿藏的存在与否 – 不限制 - 相关的构成物(在矿石里)是否存在 – 不限制 4.2 选择矿藏的标准 - 矿藏应超过AGMK和NGMK计划的标准 - 位置:在保护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边境、危险区或市区)之外; - 开采位置的深度:经济合理的范围内; - 相关的构成物(在矿石里)是否存在 – 不受限制 - 对环境的影响:不影响环境状况 在已知的435块富含贵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铀的底土中380块(87%)未被列入共和国矿产资源基础开发的中长期规划中,120块(71%)的固态MDs未被使用。
|
未来政府在地质信息方面的政策应与最先进的司法管辖相一致: - 简化、免费和开放获取地质数据的通道 - 继续更新地质资料 - 地质数据广泛地应用全球标准(JORC,CRIRSCO等) |
3.矿产储量评估 |
1994年至今乌兹别克斯坦对采矿规制的主要法律是《底土资源法》 1. 矿产储量评估制度(MRs): 国家控制。不完全以市场为基础。 2. MRs的估值原则: - 合理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充分开发矿产资源(MD); - 地质和经济估值(过去值)相结合 - GKZ原则为基础 3. MRs经济效益原则:不优先 4. 评估原则: 国家规定和设置条件 5. 能力原则(专家的能力): 允许,但不优先 6. 勘探、生产条件和资源的透明度: 要求,但不是绝对的 | 1. 矿产储量评估制度(MRs): 国家控制。不完全以市场为基础。 2. MRs的估值原则: - 合理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充分开发矿产资源(MD); - GKZ原则是基础(即数量增长) - Goskomgeo承认有必要进行改革,与国内外已有的MRs评估体系相协调 3. MRs经济效益原则 目前未优先考虑(与CRIRSCO相反) 一旦选择开发储量丰富的MDs地块,则必须充分开采矿物。 |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经济效益和分级原则可以取代合理利用土壤资源(RUSR)的GKZ原则。 乌兹别克斯坦不久将开始实施1997年《联合国国际储备/资源框架标准》,并开始协调RUSR与CRIRSCO和JORC等的关系。 乌兹别克斯坦未来改革的一个重大任务是将矿产储备重新分类。 需要编写详细的MDs计算机模型。 |
4.许可证 |
1. 许可证类型 1)底土地质勘探许可证 2)试生产许可证 3)商业生产许可证 4)工艺矿床使用许可证(人造矿床) 许可证可被使用于若干底土类型 2.签发机关:Goskomgeo(以政府决定为基础) 3.时间:100-200天 4. 从勘探到开采的过渡 出资进行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法人和自然人享有获取在其勘探的领域采矿作业许可证专有权利(有效期至2016年4月25日) 5. 在先申请原则 “先到先得”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投标和直接谈判 6. 采矿许可证的签发时间 许可证可通过招标或直接谈判获得。在这两种情况下,许可证在获得了Cabmin RU 的可行性研究批准后由Goskomgeo签发。 7. 许可相关的条款 - 地质研究:最长五年; - 矿物生产:由可行性研究所确定的一段时间 - 试生产:勘探工作确定的一段时间 底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从底土使用权国家登记之日起算。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决定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续展期限不受限,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任何限制。 8. 许可证的数量 没有限制。 如果矿藏地点距离很近,可以申请几个许可证。可以同时许可使用不同类型的底土。 9. 许可证的吊销和中止 如果违反任何许可证条款,许可证将被吊销。 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不存在自愿中止许可一段时间的程序。 10. 勘探现场区块规划 一个许可证中对区块的数量没有明确限制。对于单个用户可以持有的许可数量,法律也无明文规定。 11. 开发方面 基于KGZ政策,不允许对MD进行选择性开发(不完全开发) 12. 开发矿床的CPs 1)许可证 2)矿产资源计算报告 3)已勘探的矿床进行工业开发 4)项目的生态数据 5)矿产分配的证明 6)国家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法规 7)国家生产设施管理委员会法规 8)特殊用水许可 9)矿山经营发展规划 10)所勘探矿井的核心样品
| 4. 从勘探阶段到采矿阶段的专有权: 有权订立合同。 此专有权自矿产资源确定之日起保留1年。专有权期满后,用户在公开招标中保留优先购买权,以取得在该矿床中开采矿物的许可证。 6.与许可证相关的条款 与许可证有效期相关的条款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2018年4月11日的法律规定而进行改变,该法已确定所有许可证(除天然气行业外)应是无期限限制的(永久的)。 从2018年6月1日起,所有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受限制(除医疗和制药、移动电信和电视、石油和天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外)。 如果许可证颁发机构未对许可证的颁发或拒绝作出决定,则继续进行活动,以书面通知许可证颁发机构。发证机关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13. 许可证的简化 从2018年6月1日起简化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 取消了土地分配过程中关于选择地块的若干结论; - 精简一部分文件,同时将内阁部长、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协助私有企业和竞争发展国家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和内务部从许可证委员会中除名。 - 经济部和财政部关于使用底土许可证提出要求,关于: - 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施工、运营和修复 - 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加工和销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部长委员会应在3个月内(从2018年6月1日起)重新审议所有监管批准的许可和程序。 14.被取消的许可或认可的类型 - 对爆破作业、采矿作业、铺设电缆、管道等通信作业和林地钻探作业的许可 -对土地选择产生影响的市政机关的结论 - 初始许可人转让许可,继受人的结论 15. 减少许可证处理程序的期限 为下列活动发放许可证: - 主要的输气管道、输油管道和成品油管道的设计、施工、运营和修复 - 石油、天然气和凝析气的提取、加工和销售 发证期限从30天缩至20天 |
今年早些时候(2018年4月)宣布了新的国家许可和行政许可政策: - 简化、透明、明确、减少国家监督 - 逐步减少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 激活G2G和G2B信息和通信技术 因为底土和矿物质的初始权利是国家拥有,并且底土的运营管理权是由国家控制,很难期望在矿产领域减少行政存在。 然后,对行政制度逐步过渡到合同制度的需要要有一般的了解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将看到行政体制进一步自由化和进步。采矿业也是如此。 |
5.矿产分布(MA) |
1. 强制性 对所有底土使用者都进行强制。禁止开发无矿物分布的矿床(MD)。试点项目(天然气除外)可在无矿产分布的地方 2. 管理机关: 矿产分布是由Kontehnazorat发布,该机关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部长委员会的一个分支机构。(该规定针对于固体矿物和矿物/流体燃料-液体和气体) 3. CPs 1) DMR核定储量 2) 许可证 3) 经批准的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4. CSs:设施建设用地分配 5. 转换能力:无 6. 免除:常见矿产资源的露天勘探 7. 开采时间: 永久的或与许可条款相关联的期限(对天然气而言是5年)。可以延长 8. 细化:由当地工程组织批准 9. 申请后的决策期限:30天 10. 期限:无限制 11. 为公众需要而强制转让土地(用于采矿):不允许
|
2.管理机关 从2015年起,主管机关不再是CP文件的申请人,而能够从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直接获得这些文件。 11.因公众需要(就采矿而言)而强制将土地从使用者中转移 允许 |
从2018年10月1日起,土地权利简化登记将生效: - 不动产所有权的产生、转让、限制和终止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应当在一天内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上报土地地籍办公室(Goskomzemgeodezkadast) - Goskomzemgeodezkadast应根据从电子信息系统收集的数据,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国家登记 |
6.土地 分配 |
| 1. 为公众需要而强制转让土地: 从2018年8月1日起,允许为公众需要进行勘探,但仅限于测量和开发矿床等特殊目的的公共需要 2. 其他创新点 由于国家电子登记制度的引入,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证书被废除。 不动产所有权人不需要联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从2018年10月1日起,非农业用地长期租赁期限为50年。矿业用地批准后,应当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土地登记。 |
7.采矿权转让合同 | 1. 采矿权转让:允许 2. 特许: 通过竞争或拍卖获得特许。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内阁部长的决定,可予以让步,直接进行谈判 3. PSAs: 根据PSA条款应该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部长委员会的规则进行公开投标来授予底土使用权。根据内阁部长的决定,如果由于单个投资者而宣布公开招标无效,则PSAs可以在不举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通过直接谈判达成。 4. 其他形式的转让采矿权: 法律没有规定或明文禁止的,允许 |
| 1. 采矿权的转让 可从以下方面获得: 1) 政府 2) 另一底土使用者 3) 法定继受 通过与政府直接谈判(主要是与Goscomgeo或Uzneftegaz就SMs谈判)或者赢得投标 2. 撤销许可证或终止合同 如果底土使用者违反职责,政府可以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目前还没有关于终止合同的物权分配条款 3. 特许: 2018年12月1日之前,特许期限可延长。 |
8.采矿权转 让 |
1.采矿权的转让:允许 2.勘探结束后的采矿权转让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底土地质调查的,可以转让底土使用权 3.根据许可证转让底土地块使用权 许可证持有人有权转让矿产地块(整体或部分)使用权给有资格的另一方,该转让需经有关权力机关同意。 底土使用权的转让(整体或部分)需经Goskomgeo同意(对于烃类公司需要Uzneftegaz同意)。最终决定由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作出。 整个周期为27天 PSA框架 投资者有权转让其在PSA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前提是收购人是具有资格的人。
|
自2016年起没有改变 |
我们希望政府使转让和分配自由化。 目前,《特定类型活动许可法》第11条规定禁止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和许可项下的任何权利。 这可能会引起关于是否允许从原被许可人向继受人人转让任何权利的问题 乌兹别克斯坦的采矿权取得制度仍然是“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是各种采矿权产生的主要来源。我们希望在将来采矿权“合同”转让模式或“混合”模式的范围将会扩大。 |
9. 采矿权产权负担 |
6. 许可证项下的产权负担 关于许可证项下采矿权的产权负担尚不清楚。 《许可证法》第11条禁止向第三方转让许可证及其相关权利 7. 合同项下的负担 根据PSA法第23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在财产或财产权利上设立质押。 |
|
|
10.对矿产开采的收费和征税和矿产资源税 |
|
1.红利或特许权:无特许权 2. 认购红利(SB)(自2009年起) 从100MMS的非金属矿物的到10000MMS的碳氢化合物和黄金的不等。2009年至2014年期间,SB保持不变。 3.商业发现红利(CDB)(自2009年) CDB为申请开采碳氢化合物、贵金属、矿石和非金属矿产的权利。没有改变,相当于应税基数的0.1% 8. 底土税(ST) ST税率是以对应税税基的百分比计算的。从2005年到2018年,从1.3%(有色/稀有金属)到58%(天然气)不等。 |
|
11.义务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限制、暂停或提前终止使用底土的权利: - 对公众或者环境造成威胁的 - 1年内未开始使用底土的 - 不支付底土使用费 - 违反许可证基本条款的 - 不符合GKZ和技术要求
2. 在下列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终止: - 底土面积使用期限届满; - 用户放弃使用底土面积的权利 - 用户清算
|
总统令(2017年4月21日,5024号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已经加重了使用者的责任,为了确保合理使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较之前加重了十倍,目前从最低月工资的2-10倍增加至20-100倍(接近750-2000美金) |
国家处罚的不是实际的损害,而是超过污染物允许浓度的最大值。我们认为,该责任最终将改为补偿性责任,即底土使用者仅赔偿实际损失。 |
12.清算 |
8. 清算付款:不提供 9. 清算或废弃的保险: 保险不涵盖废弃的费用。废弃必须遵循国家计划。开支由矿区的使用者承担 10.保险责任的事由:不适用
|
|
在理想的模型中,必须有一种定期付款的形式,以确保度过清算阶段。我们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在下一代《采矿法》中得到确认 |
13.国际仲裁权 |
11.争议解决机构(一般的)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争端应由: - 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法院解决;或者 -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则或程序,通过仲裁解决 - 同一争端也可由外国法庭重新解 12. PSA法项下的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协议解决合同纠纷(国家与投资者间) 13. 国际公约 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加入了下列公约: - 《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 1965年华盛顿)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 |
|
问题: - 国家必须直接同意放弃司法豁免权,承认法院的管辖权 - 许可纠纷不总是合同纠纷。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具备关于许可协议的经验。纠纷解决机制逐步会被废除。 |
14.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管理机构 |
|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关于“完善油汽行业管理体制措施”的决议,宣布Uzneftegaz及进行重组: 目标如下: - 石油和天然气的结构改革、现代化和多样化 - 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加强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管理作用,确保活动的公开性和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 - 提高管理效率、透明度 Uzbekneftegaz公司若进行重组,将有近1.2万名员工被解雇。重组将导致18家公司从Uzneftegaz撤出。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公开发行的,8家公司将被清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