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中国区)官方网站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探索

有关A股上市公司的停复牌制度小结

2019-04-18


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主要功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提示重大风险,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


长期以来,部分A股上市公司使用停牌的手段避免其股价下跌,尤其是2015年股市剧烈波动期间,多家上市公司选择用停牌这一手段来躲避股市下跌,停牌上市公司数量一度占据总数的近20%。


A股停复牌问题也一度成为了A股纳入MSCI指数的重要障碍,境外投资者对于A股上市公司“任性停牌”后造成的流动性紧张抱有较强的警戒心里。


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资本市场质量,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优化交易监管,减少交易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将上市公司停复牌改革提上日程,尤其是2018年11月份以来,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规范性文件,针对A股上市公司躲跌式停牌等停复牌问题的重灾区做出了以不停牌为原则的有效的针对性改革。


为了更好的学习掌握目前A股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的相关要求,笔者将目前的相关规定予以了归纳整理,现共同分享。本文主要从A股上市公司停复牌的规定、分类、信息披露、监管趋势及相关案例予以简要小结。


一、相关规定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837_副本.jpg


二、分类


A股上市公司停牌通常可分为上市公司主动申请停牌(简称“主动停牌”)及被交易所要求停牌(简称“强制停牌”),根据上市规则,A股上市公司常见的停牌情形如下: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00_副本.jpg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04_副本_副本_副本.jpg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09_副本.jpg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13_副本.jpg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17_副本.jpg


三、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A股上市公司在前述停牌期间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20_副本.jpg


四、监管趋势


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继续贯彻严厉打击部分A股上市公司“随意停”“任意停”“长期停”的监管态度,以不停牌为原则、压缩停牌期限、强化信批、加强制度建设为核心加强监管,在原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具体的执行措施,尤其是在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交易所相应的推出指引。为了更好的掌握当前的有关A股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的监管趋势,笔者就相关规定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内容如下: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24_副本.jpg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27_副本.jpg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31_副本.jpg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35_副本.jpg


五、强制复牌案例


2018年11月20日,根据深交所官网披露信息,深交所决定银亿股份(000981)自11月20日开市起复牌。此为2018年底停复牌新规后首例强制A股上市公司复牌的案例。


银亿股份因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开市起停牌,2018年8月28日,银亿股份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文件。深交所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9月4日向公司发出《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要求公司于9月7日前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但公司未能及时答复。2018年9月13日及10月17日,深交所就此分别向银亿股份发出关注函及监管函,督促公司及时回复问询函件并申请复牌。


银亿股份于2018年11月19日收市后披露了回复重组问询函的公告及相关文件,但未申请公司复牌。根据《上市规则》第12.17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银亿股份自2018年11月20日开市起复牌。

 

本文作者: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39.jpg



毕秀丽

     

合伙人 / 律 师



毕秀丽,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融资、境内外发债等。

邮箱:bixl@cqhaolun.com


微信图片_20190419102943.jpg



王 贺

     

合伙人 / 律师



王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债券、私募融资、风险投资、外商投资、并购、重组、房地产业务等。

邮箱:wanghe@cqhaolun.com


声明: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毕秀丽

    合伙人

    电话:+86 10 5268 2888

    邮箱:bixl@cqhaolun.com

  • 王贺

    合伙人

    电话:+86 10 5268 2796

    邮箱:wanghe@cqhaolun.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