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科创板研究系列:退市制度——终止上市与重新上市(中篇)
2019-07-19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美股作为全球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市场,退市标准也相对市场化。无论是纽交所还是纳斯达克,都侧重于在市值、股东人数及股价方面对退市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对财务指标规定较少;A股退市制度偏向财务指标,如净利润、净资产及营业收入及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等。据报道,截至2019年5月,A股有超过3600多家上市公司,而退市公司仅为90多家(包括涉及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退市的30多家,而由于触及量化指标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也就更少),而自2001年以来,港股共有810家上市公司退市,美股共有2328家上市公司退市。2010年以来,美股年平均退市数量达到240家,而同期的港股和A股的年平均退市数量分别为80家和5家,可见,A股退市制度并不完善。
在科创板推出前,我国的退市制度包括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两种情况。暂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若出现法定原因,应依法暂时停止其发行的上市或公司债券的交易。暂停上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暂时影响其上市的情况,而非决定性地最终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终止上市是根本地、绝对地消灭公司上市资格的程序。当暂停上市发生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满足法定条件的,将被终止上市。暂停上市是给与了上市公司一次改正和纠错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终止上市情形的发生。
2019年3月,科创板的系列制度正式落地。科创板试行注册制,借鉴了最新的退市改革成果,增强执行力,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退市时间缩短,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等。科创板的退市制度也被称为史上最严退市制度。
为更好的掌握我国现行的A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笔者对我国现行的A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归纳整理,包括退市制度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暂停上市与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科创板退市制度等。在整理交易所有关退市制度时发现,退市制度内容相对较多,且存在法条套法条结构上较为繁琐,阅读不便利等情形,为此,本文的主要内容全部以表格的方式呈现,以期提纲挈领,快速的掌握要点,同时,笔者亦希望以此抛砖引玉,与各位共同探讨学习。
本文为退市制度第二篇,终止上市与重新上市制度。
第三部分 终止上市与重新上市
本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主动申请上市、强制终止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上市、申请撤销终止上市的情形、重新上市、申请复核等,由于深交所、上交所就相关内容规定较为类似,在此仅以深交所的规定为例予以简要整理。
一、终止上市
终止上市可区分为主动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情形。
(一)主动终止的情形
(二)强制退市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上市
三、申请撤销终止上市的情形
四、重新上市
五、申请复核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深交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不予重新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深交所相关决定或者深交所公告送达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申请复核。
有关复核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交所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向深交所提出复核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深交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深交所不受理其复核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深交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深交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深交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不予重新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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