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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关于防控疫情期间看护未成年子女假期待遇的四个问题

    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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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2020年2月1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教委联合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一经发布引发了高度关注,有各种不同的声音。大家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通知》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通知》的发布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止,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在当前疫情下,北京市人社局、市教委经北京市政府批注发布《通知》,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一种紧急措施,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二、《通知》内容合法性


    《通知》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第一,工资待遇保护: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第二,劳动关系保护: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第三,员工责任: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应当说《通知》的内容,与国家、北京市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


    三、《通知》的合理性


    不可否认,在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等一系列紧急措施之下,《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企业而言,确实加重了负担。我个人认为,学校、幼儿园延期开学对于双职工家庭造成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个问题其实在现有的政策下已经大部分得到解决,《通知》的发布没有充分考量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性方面受到质疑也是正常的。第一,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这些措施已经化解了大部分双职工家庭照顾未成年子女的问题。第二,很多家庭还有老人帮助照顾孩子,真正因为双职工而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并不会很大。第三,《通知》的规定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有慷企业之慨的嫌疑。


    《通知》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在保护员工的工资报酬、劳动关系时,也对员工的提供劳动责任做了规定。但我们认为《通知》对企业的责任规定是刚性的,对于员工劳动义务的规定是弹性的,有失均衡。企业首先要生存下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员工的就业,企业就是船,船翻了,所有人都会落水。


    四、《通知》的落地实施


    2月3日就是北京市复工第一天,根据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首选的工作方式是在家办公。所以我们建议: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应当优先安排有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居家办公;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员工提出在家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出具必须本人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证明——如配偶单位正常上班的证明;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通知》执行,但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以电话、邮件等方式承担合理的工作,员工不应拒绝。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我们呼吁企业和员工应当互相体谅,相互扶持,共渡难度。相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在应对当前阶段性需要的同时,更要从劳动关系长远发展、社会和谐长期稳定的视角,均衡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切忌竭泽而渔。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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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文蔚

         

    合伙人 / 律 师

     


    苏文蔚,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长期从事劳动法业务和研究活动。现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等。

    邮箱:suww@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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