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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新旧对比及简析

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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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本次调整背景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条款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在新闻稿中指出此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法说明如下: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再融资规则》自2019年11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我会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调整表示认同。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107份,主要集中在“新老划断”规则适用、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回应市场关切,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融资规模限制,并同步公布施行。


本次修订后,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体系,严把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新《法》规定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笔者就此次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内容进行新旧对比,并结合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及立法说明做简要解读,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


一、《关于修改<上市公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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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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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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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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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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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新

                             

合伙人/律 师   

 


       
       

李晓新,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首批全国涉外业务领军人才,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并购投融资和跨境业务。        

邮箱:lixx@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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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伟

                             

律 师

 



       
       

曹 伟,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合肥办公室律师;主要从事与投融资业务,包括发行与上市、公司治理和合规、并购投融资等相关法律服务。        

邮箱:caowei@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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