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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法》施行日落地新政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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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网公众号2020年2月29日23时07分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如,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在当前防控疫情到了最关键、最吃紧的时间发布文件,值得点赞。


    一、国务院办公厅深夜发布通知,是对修订后《法》的回应。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的修订,修订后的《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法》是资本市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普通法和根本法。《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中央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目标,是将中央政策落实到法律的重大举措。


    修订的《法》广受社会公众关注和好评的一个重大亮点在于,发行实行注册制。该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2月29日深夜发文,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充分体现,也是对党中央提出及时回应市场关切重大体现。笔者同时认为,此举必将成为推动资本市场政策走向可预期性的重要一步。


    二、《通知》关于发行方面的主要精神。


    一是分步实施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


    《通知》要求,证监会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试点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交易场所实行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相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交易场所的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


    二是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依据修订后的《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


    三是完善公开发行注册程序。


    《通知》强调,要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要对与法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有关部门要对照法修订后的新要求,抓紧组织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做好政策衔接。


    三、笔者认为


    一是科创板将进一步的审核透明化,工作程序简化。


    透明化、简易化,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打造透明资本市场和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


    二是创业板注册制正式提上日程。


    2019年12月29日,证监会在《法》通过次日的祝贺新闻稿中指出,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法也授权国务院对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在公布再融资新政的三个文件同时的新闻稿中指出,新《法》规定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上述两文件无疑对在其他板块尤其是创业板实行注册制的期待,泼了些许凉水。此次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明确了在进一步进行的发行注册制的改革中,率先启动的是创业板,显然创业板的注册制已经被提到日程上来。为此,深交所也有了积极回应。深交所11:36通过公众号发布《以落实新法为契机深交所构建简明易行规则体系》新闻稿,回应称:“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充分借鉴科创板成功经验,推动制定在创业板试点公开发行注册制总体方案,研究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扩大板块包容性和覆盖面。”并在文末称:加快起草修订完善配套业务规则制度,持续优化完善市场基础制度。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入快车道,符合中央对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中对广东省,对深圳市的战略定位,符合设立创业板的在于激励创业、引领创新,有效结合科技与资本,引导各类要素流入高新技术产业,打造中国创新资本形成的生态体系,不断为中国经济创新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初衷。


    三是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全面实施。


    《通知》指出,依据修订后的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依法由证监会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证监会指定的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依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负责受理、审核。3月1日,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均发文落实《法》和《通知》精神,全面实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注册制;上交所、深交所于同日表示不再实施公司债券暂停上市制度。


    (一)公司债。

    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指定上交所和深交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同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关于上海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深圳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等配套制度明确操作细则。


    与发行相比,公开发行债券注册制来的更加快速与彻底,一些规定如暂停上市制度在《新法》生效当日就已实际实施。和此前发行相比,新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变更主要如下:


    规定
    内容

    此前规定

    目前规定







    发行

    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策

    程序

    证监会核准后交易所审核上市。

    交易所受理、审核后证监会注册。

    暂停

    上市

    符合条件


    披露

    举证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二)企业债。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指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注册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文件关于发行企业债的条件明显比2008年1月2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更契合市场需求,更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同时体现了“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的发行主要条件为:(1)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3)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4)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我们期待细则的进一步出台。


    《通知》明确要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值得强调的是《通知》提出,要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要对与法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司法部共同参与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必将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透明化、高效化的进程。


    本文作者:

    微信图片_20200225204747_副本.jpg                       


    陈海祥

                           

    合伙人 / 律 师



             

    陈海祥,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苏州办公室主任、律师;陈海祥律师2002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主要执业领域为包括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等境内外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服务。        

    邮箱:chenhx@cqhaolun.com 


    微信图片_20200302092639_副本.jpg                       


    樊  荣

                           

    实习律师



             

    樊荣,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苏州办公室实习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融资并购、民商事诉讼等。        

    邮箱:fanrong@cqhaolun.com 


    声明: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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