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可得利益损失请求的一般思路
2020-03-27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涉及违约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包括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本文旨在讨论有关可得利益损失请求的审判思路。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前提
1.惟合同有效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据合同效力状态的不同情形,对可得利益损失主张将产生如下影响:
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113条规定,只有在合同有效且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才能得到支持。
若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过错方导致相对方损失的,依据《合同法》58条、《民法总则》157条规定,仍应当予以赔偿。此时,赔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并非可得利益损失。《九民纪要》第32条、第35条明确,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2.合同类型的影响
不同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依据该等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特征,在特定类型合同项下,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具有相应的特点,具体情况可参考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所述。
另一方面,某一典型合同项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裁判特征,并非是确定的,一成不变。以委托合同为例,最高院公报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盘起贸易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的【(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委托人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应区别于故意违约行为,故损害赔偿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利益赔偿。
而10年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爱真公司与但以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06号】判决书中指出,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应当依法处理后续事宜;因提前解除合同,致使相对人减少了本应获取的报酬,应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判决同时说明,本案情形与公报案例有所不同,公报案例并无参考意义。
3.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以存在违约行为且未能有效补救为前提
在常州新东化工发展公司、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015)民提字第39号】再审案件中,最高法认为,新东公司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因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解除方并无过错,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另,综合以下条文内容
所反映的内在逻辑,我们可以察知,只有当违约行为达到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即便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继续履约的程度,才不得不考虑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简言之,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既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当且仅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包括预期利益)的,才可能要求违约方赔偿。
4.可得利益损失具有确定性
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可得利益必然存在,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可得利益虽未实现,但只要当事人如约履行就具备实现的可能。
其次,可得利益损失是可以确定数额的利益。比如:租金损失、经营损失等。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确定性并不要求损失金额是一个确切的结果。
在《不能达到高度可能性情况下的可得利益赔偿》[2]一文中指出,由于法官确信守约方已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按一般常理而言,守约方的举证已符合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法官应运用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在基于已认定的案件事实、客观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综合裁量法酌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
例如,最高法就海南中宇行公司与三亚天长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2013)民申字第1413号】裁定中指出,违约方对守约方赔偿损失不限于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履行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等。尽管中宇行公司在将来取得的佣金数额存在不确定性,但并不能否认中宇行公司基于对合同的合理期待和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又如,韶山毛家饭店、寇长华合同纠纷案件,最高检抗诉认为,可得利益损失应具有确定性,须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寇长华应对因毛家饭店违约确定造成的纯利润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而最高法则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赔偿就是指寇长华本来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经营利润确实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但这并不影响既往的经营利润成为违约可得利益的认定标准。
5.可得利益损失通常是指净利润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第二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原则中规定,…(1)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界定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认净利润损失时,并非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唯一标准,通常会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形、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大小、守约方的交易成本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例如:在索尼公司与上海外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上海外贸提供了审计报告,该报告以经销索尼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作为净利润;而索尼公司认为这并非净利润,还必须扣除上海外贸经营业务必要支出的办公室租金、税金等成本。对此,法院在【(2017)京01民终1386号】判决书中认为,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应当扣除必要的交易成本,但可得利益损失并不等同于净利润损失,索尼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司法实践中,根据案涉交易的实际情况,普遍以这三种可得利益损失类型来建模进行计算。我们整理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据可得利益损失的不同类型,分别列表简要说明。
【表一】经营利润损失
表现为经营利润损失的可得利益损失纠纷,常见于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交易关系的经销/分销协议、经营性房屋租赁协议等,在有关可得利益损失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存在经营利润损失的案件数量最多。
【表二】转售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的可得利益损失纠纷,常见于转手贸易,也不限于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一般产品的买卖交易,也可能存在于股权交易、房产交易、承揽交易中。
【表三】生产利润损失
表现为生产利润损失的可得利益损失纠纷,常见于设备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可得利益损失得到支持的案例中,即便依法律明确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建模计算,也并无一定之规的具体计算方法。很大程度上影响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结果的原因在于主审法官的司法理念。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合同当事人最好能明确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关于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一文中,提出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裁量法等计算方法,其中,约定法、差额法、类比法是基本方法,估算法、综合裁量法则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难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金额时,由法官以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酌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约定法是按照合同有关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但约定违约损害赔偿过高时,法院将依据差额法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差额法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方法,将分别确定违约损害行为发生时受损方的财产状况与合同适当履行后受损方应具有的财产状况,以两者的差额作为守约方遭受的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数额。
类比法简言之就是以横向比较(同时期其他相同或类似企业在同类合同交易条件下能获得的利益)或纵向比较(同一主体在同一合同项下,曾经取得的合同利益)的方法。适用类比法的前提是,违约损害赔偿所指向的交易通常具有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
估算法类似于对可得利益的概算,法官在双方所作事实陈述和提供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合同履行进展、当事人过错大小、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具体案情,运用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酌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综合裁量法是无证据证明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情况下,法官以差额法为基础方法,综合考虑守约方因违约遭受实际损失或可能遭受的损失为基础数据,以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酌定的数额。
综上,我们理解其归纳出的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方法大致为,有约定的可适用约定法,约定过高适用差额法调整;差额法是基础方法,在利用其它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通常也要使用差额法;类比法适用于有稳定财产收益的行业和交易;估算法是对于守约方举证提出可得利益损失而违约方提出合理抗辩理由时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所用的方法;综合裁量法是法官无法使用其他方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使用的补充方法。
由于估算法、综合裁量法主要依赖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对可得利益损失数额进行酌定,这就意味着遭受违约损害的一方很难以这两种计算方法为导向,收集整理组织证据,故实践中,就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数额的举证,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将以差额法和类比法为导向进行。
小结
综上,我们梳理有关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基本流程如下:
随着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司法审判实践已越来越普遍的以实证主义的听审方法,取代机械适用证据规则6,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出发点确定案件事实,在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中,充分发挥损失补偿及对违约的惩罚功能,以此彰显司法审判活动尊重契约精神、弘扬诚实信用原则,切实保护守约方的财产利益。
文中备注:
[1] 按【九民纪要】第32条的精神,合同不成立可能发生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的问题,参照适用该条规定。
[2] 来自《最高院二巡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的延伸阅读。
[3] 如前所述,由于估算法、综合裁量法主要赖于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酌定可得利益损失,故不作为违约损害索赔方考察的举证方向;而约定法以合同当事人就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存在约定为前提,且有约定时通常优先适用约定法,故也无需赘述。
[4]《民法总则》第7条、第157条;《合同法》第6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
[6]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也体现了这一审判实践原则。
本文作者:
胡坚幸,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直接投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合规及政府事务、公平竞争、国际贸易的法律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纠纷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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