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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谈“萝卜章”问题

    2020-07-16


    一、引言


    近年来,层出不穷的萝卜章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尤其是在金融行业,在银行也能买到假理财的新闻也不罕见。总体上,此种争议往往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从原理上讲,乍看起来,合同是否成立更多是事实问题,似乎并不难判断。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合同成立(Contract Formation)都是很有争议的问题。经常见到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是否约束某一方发生争议。往往会有当事人宣称,合同还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签字,或者说签字的人没有授权,合同因此不成立等等。


    实际上,不仅是在私人合同层面领域,在政府合同层面也可能碰到类似的问题,即便是很高层的人签了合同,也会有其签字是否有效的问题。例如,在Marubeni v Mongolian Government (No. 2) [2004] 2 Lloyd's Rep 198案之中,蒙古国政府为一笔债务给债权人提供担保。蒙古财政部长(Minister of Finance)签署了担保函,而且在财政部长发出该担保函的当天,蒙古司法部长副部长(Deputy Minister of Justice of Mongolia)给债权人还特地发出了一个法律意见(Legal Opinion of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Mongolia)。该法律意见主要就财政部长签署该担保函的授权问题进行了论述,表示财政部长有权代表蒙古政府签署该担保函,财政部长的行为不违反蒙古宪法以及其他国际公约/法律。此后纠纷发生,蒙古政府认为财政部长的签字无效,理由是根据蒙古预算法(Budget Law of Mongolia)对于批准(Government approval)的要求,财政部长签署担保函的批准还必须符合一定的特殊形式,如政府为此签发政府令(Government Decree)或者总理令(Prime Minister's Ordinance)等。


    就各种各样的萝卜章问题,笔者不去逐一评判这里的是非曲直问题。在此,笔者将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进行一般性的讨论,探寻如何从源头上避免此种争议的产生。


    二、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与合同评审制度


    首先,大部分合同的成立,尤其是涉及较高金额的合同,都不是一瞬间的事情,其中会涉及一系列的意思表示和讨价还价的过程。换句话讲,合同的签字和盖章只是一系列事件所导致的结果,而这一系列的事件都会涉及合同管理的问题。关于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大致可以分为签约前的客户管理,合同意向的接触与锁定,合同文本设计与审核,签约以及签约后的合同管理等四个大的框架。


    就签约前的客户管理,面对一个新的客户,首先要做的是对客户来源和缔约意图的判断,包括客户的名称,所属行业,资信情况,以及客户需求和合同意向的真实性、合理性等。例如,如果一个陌生人,突然打电话到某个麦当劳餐厅说要定一万份汉堡包,估计此种客户人和其缔约意图就很不可信。很显然,Know Your Customer(认识你的客户),往往是合同风险防范的第一关。


    关于合同文本设计与审核,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实务之中很多企业会有专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合同评审规程。例如,有公司会规定,业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并负责与顾客的联络;质量部负责对质量协议进行评审,工程部负责对技术协议进行评审并负责代表公司签署质量协议和技术协议。有些需要垫资的合同,可能还需要财务部门来进行测算等。对此,详细内容可以参见ISO 9000 标准第4.3节“合同评审”(ISO 9000 Quality Policy Manual Sec 4.3 Contract Review)”。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合同评审程序,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出现合同内容以及签订上的重大瑕疵。


    三、签字人的授权问题


    合同内容拟定后,签约虽然是形式问题,但也不可小视。例如,在Integral Petroleum SA公司诉Scu-Finaz AG公司[2015] EWCACiv 144一案之中,按照瑞士法律,公司的合同必须是有授权的人签字才可以,这种有授权的人被称为全权代表(Prokurist)。全权代表有广泛的代表公司的权利,对其权利之限制有两种方式,其中之一是如果全权代表有两个以上的人,则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上签字,只有一个人签字的合同不具备效力。本案的争议就是,在本案合同签署时,被告有两位在瑞士工商局登记的全权代表(Prokurist),但所涉买卖合同只有一位签署。最终,英国法院认为:在英国冲突法下,这一问题(签字的效力)应该指向瑞士法律。而根据瑞士法律,只有一个全权代表签字的合同不能约束公司,因此合同无效。


    实务之中,尤其是对跨境性的合同而言,很多时候需要审查签字人的授权的。例如笔者最近在审查一桩银行间7000多万美元的同业拆借合同时,笔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之中有一项是涉及银行哪一位职员有权签订此拆借合同,以及签字的效力。为此,客户提供了授权书,其中详细的载明了每一位行长的职权范围,以及签署合同需要的签字人数。例如,一个亿美金的合同,可能要求一级授权人(行长)签字,或者两位二级授权人(两位副行长)签字等。在笔者最近处理的几起船舶买卖合同之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为查明授权和签字的有效性,还特地聘请了德国和荷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甚至,有的合同会要求律师见证签约,并对签约文件进行公证。


    四、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问题


    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也是合同风险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实务中,大部分合同都会要求客户有一定的预付款,很少有零预付就开始工作的。保险合同,甚至直接约定见费出单,不付费,不出单。通过付款行为,也能锁定合同的真实性。尤其是,预付款如果是通过甲方的银行账户汇出的,往往就能强有力的证明甲方是认可该合同的。预付款之后,如果甲方根据合同支付了各个进度所涉及的进度款项,基本上甲方再去说合同是萝卜章,法院也不会认可。


    实务中在,这一点的重要性可以从SK海力士无锡半导体工厂发生的火灾所导致的史上最大再保险纠纷案得到体现。在该案之中,SK海力士火灾估损金额高达9亿美元。中华联合财险对关于SK海力士财产险项目的再保险一事表示否认,因此与现代保险产生了法律纠纷。就该案而言,最终的成败在于2013年8月22日的一份邮件。在该邮件之中,中华联合财险业务人员发送“应收保费对账表”,称请现代财险核对并尽快处理,尽量在当年第三季度末结清付款。对账表显示,SK海力士集团分入保费为213498898,净分入保费为192149008[1]。换句话讲,中华联合财险要求现代财险支付分入保费,法院认定这就是以行为表明对合同的确认。


    五、结语


    综上,一般的来说,合同的缔结不是一个瞬间过程,而是会有一定的流程和程序。良好的合同流程管理和质量体系控制,有助于早期识别风险,以及在流程之中对风险进行动态管理。反过来讲,通过流程的校核,也能识别问题到底出现在哪个环节,找出合同失败的真正原因,而不是仅仅将原因归结于萝卜章上去。


    文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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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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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先伟


    合伙人/律师

     


                   

    彭先伟,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彭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并为客户提供了诸多涉及保险、银行金融、国际仲裁,反垄断、外商投资等法律事务的解决方案。彭律师熟练掌握英文,能独立处理在伦敦、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国际仲裁案件。

    邮箱:pengxw@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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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亚男


    律 师



                   

    吴亚男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律师;吴亚男律师执业十年间,处理了大量海商海事、保险、诉讼仲裁等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邮箱:wuyn@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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