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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俄罗斯对外国仲裁裁决态度

2020-08-18


前言:

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跨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权利救济成为可能。那么,俄罗斯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态度如何?本文将对《公约》在俄罗斯的适用情况进行介绍,对俄罗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案例进行分析。


一、俄罗斯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背景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了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公约》”)。该公约确认了国际仲裁的重要地位,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规定,为各成员国进行国际仲裁提供了共同的立法标准。苏联在1958年12月29日签署了这一公约,1960年8月24日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在1960年11月22日对苏联生效。俄罗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苏联继承国,继受该公约成为了缔约国。


二、俄罗斯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现状


(一)地域数量差异


2008年至2017年,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已经收到了472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的申请。自2008经济危机以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迅速增加,达到顶峰。根据俄罗斯仲裁中心的分析数据可知,2008年至2017年,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收到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最多,达134份,并且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收到的申请数量是远远超过第二名的。其次是罗斯托夫州仲裁法院(51份)、莫斯科州仲裁法院(32份)、斯摩棱斯克州仲裁法院(25份)。


(二)仲裁审理结果


根据俄罗斯各地方仲裁法院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的审理结果,通过统计同意承认和执行裁决在所有申请中所占的数量,可以大致推算出仲裁法院同意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比例。而同意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在全部申请中的所占比例,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俄罗斯各个仲裁法院对国际仲裁的信任程度。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大部分申请都获得了同意,可见俄罗斯仲裁法院对于国际仲裁的信任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以莫斯科市仲裁法院为例,在递交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134份申请中,101份都得到了同意的审理结果。


三、过程持续时间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平均期限


这里的平均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每年提出申请的平均时间,即从外国仲裁裁决下达之日至向俄罗斯法院提出申请之日为止的天数。这一数据每年的变化较大,比如2015年为169天,而2017年为354天。概括来说,是“短则半年,长则一年”,但通常都会在160至260天之间。


这样的持续时间可以解释为双方在向仲裁法院提出申请之前进行了谈判;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了一部分义务。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准备进行申请的相应文件(比如需要对相应文书进行公证、翻译、认证等)的过程本身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仲裁法院的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申请的平均时间也因年而异。在2008-2017年间,耗时最长的申请是Ciments Francais诉“西伯利亚水泥”股份开放公司的纠纷的申请,该裁决在土耳其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出,俄罗斯仲裁法院审理了2,249天(6.25年)。然而,根据统计数据可以得出结论,近年来仲裁法院的平均审理时间基本确定下来,大致保持在125至180天之间。


(三)整个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过程的平均期限


将当事人申请平均期限和仲裁法院平均审理期限相加后,可以得出整个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平均期限。这一平均期限即从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至俄罗斯法院承认外国裁决之日。时间可能在1至2年不等,但目前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持续时间约为一年。


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的一般特点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争议类型


对2008至2017年仲裁申请的分析显示,绝大多数纠纷是由供货合同(341起纠纷)引起的;其次是服务合同纠纷,包括建筑承包合同、咨询服务合同、代理合同和其他一些纠纷(39起纠纷),再往后则是金融、信贷、投资、担保、保险(30起纠纷)等方面的纠纷。


(二)仲裁裁决的仲裁地


2008至2017年期间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仲裁地点是乌克兰(195起仲裁裁决)和白俄罗斯(99起)。其次是英国(29起)、拉脱维亚(19起)、瑞典(17起)、哈萨克斯坦(15起)、摩尔多瓦(8起)、瑞士(6起)、奥地利、德国、中国、波兰、法国、捷克共和国(各5起仲裁裁决)。在22起案件中,俄罗斯法院没有指明仲裁地。


(三)申请人的国籍


根据申请人的国籍,可以将申请进行如下分类:最多的是乌克兰(196份),其次是:白俄罗斯(101份)、哈萨克斯坦(15份)、拉脱维亚(13份)、德国(11份)、摩尔多瓦(11份)、俄罗斯(8份)和美国(8份)。


有些案件的申请人是来自某些特殊司法区域的公司,这些公司通常是为便于对俄罗斯生意进行国际管理而设立在这些特殊司法区域的,巴哈马(6份)、塞浦路斯(6份)、伯利兹(4份)、香港(3份)、巴拿马(3份)、马耳他(2份)、维尔京群岛(2份)、直布罗陀(1份)、卢森堡(1份)和塞舌尔(1份)。在一些案件中,申请针对在俄罗斯没有住所、但资产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债务人。


(四)申请案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


适用最多的仲裁规则是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务仲裁庭规则(193起裁决),其余是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庭规则(95起)、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17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16起)、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3起)和伦敦海事仲裁规则(12起)。


(五)提起仲裁与最终申请承认、执行裁决的比例


将向各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数量和最终向俄罗斯提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的数量对比,并考虑每个案件可能持续2至3年(从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的日期至向俄罗斯法院提出申请的日期)这一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只有5%至15%的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案件进入了向俄罗斯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阶段。


这可能有一下几个原因:(1)并非所有案件都以作出裁决告终;(2)在某些案件中,俄罗斯当事人是原告;(3)有些俄罗斯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原告的诉求被拒绝;(4)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自愿执行了仲裁裁决;(5)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本人出于各种原因(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等拒绝执行裁决。


(六)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


对俄罗斯司法文书的审查表明,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没有指明解决实质问题的适用法律。在405起案件中,俄罗斯法院没有指明适用的法律。然而,在法院指明适用法律的案件中,最常见的法律是英国法、乌克兰法、白俄罗斯法、俄罗斯法、德国法、哈萨克斯坦法、拉脱维亚法和瑞典法。


考虑到大多数纠纷都是在涉及俄罗斯、乌克兰或白俄罗斯的情况下,根据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和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庭的规则解决的,因此可以认为,在这些纠纷中,最经常适用的是俄罗斯联邦、乌克兰或白俄罗斯的法律。以上,在405个法院未指明适用法律的案件中,俄罗斯联邦、乌克兰或白俄罗斯的法律很可能是适用最多的法律。


五、案件索赔金额概况


(一)仲裁的币种


索赔的主要币种是欧元、美元和俄罗斯卢布。其他币种,主要是支付仲裁费用的货币,为英镑、瑞士法郎、捷克克朗、中国元、哈萨克斯坦坚戈和其他货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着大量由俄罗斯方与乌克兰方或白俄罗斯方签订的合同引发的争议,并且这些纠纷是由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和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庭裁决的,但只有少数案件是以乌克兰格里夫纳货币或白俄罗斯卢布结算的。


(二)索赔要求与申请结果


为便于分析,按照每年俄罗斯中央银行加权平均汇率,将所有款项兑换成欧元进行统计。在2008年-2017年,仲裁裁决总共裁决了价值8,220,758,910欧元的索赔,俄罗斯法院承认并执行了价值为4,771,021,582欧元的索赔,即同意了索赔总额的58%。


值得注意的是,在将提交申请的纠纷按照诉求索赔额进行分组后,我们发现,随着索赔金额的增加,仲裁法院同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的比例也在下降。


六、申请审理结果总述


2008至2017年期间,俄罗斯仲裁法院收到的472份申请中,378份申请得到了批准,45份申请被驳回,49份申请因程序原因(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文件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破产等等)未被法院审理。


(一)批准率


将未被法院审理的申请排除后,通过统计法院审理结果,可以发现俄罗斯仲裁法院批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率自2009年以来一直保持在80%以上,在2014年更是达到了创纪录的97.9%。在其他年份,仲裁法院批准申请的比例也特别高。2009年为85.7%;2010年为85%;2011年为93.9%;2012年为97.8%;2013年为80.48%;2014年为97.9%;2015年为91.48%;2016年为95%;2017年为80%


(二)抗辩理由


在进行分析的案件中,根据《公约》第5条,被告最常提出的抗辩理由为违反公共秩序(《公约》第5条第2款(B)项),有42起案件提出了这一抗辩理由。其次是通知不适当或未能陈述立场(《公约》第5条第1款(B)项),在34起案件中提出了这一抗辩理由。最后在13起案件中提出了仲裁员超越其职权范围(《公约》第5条第1款(C)项)的抗辩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244条第1款包含了当事的各方和法院时常援引的三个理由,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而无需援引《公约》的第5条。这三个理由分别是:判决的非终局性(《仲裁程序法》第244条第1.1款,同时也是《公约》第5条第1款(E)项);通知不适当或未能陈述立场(《仲裁程序法》第244条第1.2款,《公约》第5条第1款(B)项);违反公共秩序(《仲裁程序法》第244条第1.7款,《公约》第5条第2款(B)项)。


(三)抗辩理由采纳率


如上所述,在过去10年中的472起案件中,最常见的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为《公约》第5条第2款(B)项、《仲裁程序法》第244条第1.7款规定的违反公共秩序。在49起案件中,债务人提出了这一抗辩理由,而在2起案件中,法院主动援引了这一理由。在以上51起引用“违反公共秩序”来抗辩的案件中,有20起采纳了这一抗辩理由,占39%。


2013年,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发布了第156号司法解释文件,概述了案件的司法实践,并提出了适用公共秩序条款的建议。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在2014至2016年期间发挥了影响——没有一起以“违反公共秩序”为抗辩理由的申请被法院采纳。然而,2017年采纳“违反公共秩序”作为抗辩理由的申请案件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激增。


七、审理结果的审级分析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关于商业纠纷的裁决申请审理有三个审级:一审仲裁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最高法院(2014年前为最高仲裁法院)。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在2008至2017年期间提交的472份申请中,378份得到批准,45份被法院驳回,即一共有423份申请得到了法院的实质审理并作出了裁决。在这些案件中,仅有105起上诉到上诉仲裁法院,占一审裁决的24%。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有23起,占所有一审案件的5.4%。随着审级的提高,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得到批准的比例也在下降——一审仲裁法院批准了所有申请的89%,上诉仲裁法院只批准了61%,而最高法院只有60%。


在整个调查期间的472起案件中,367起案件由一审法院审结,没有上诉(占所有案件的77.6%);82起案件在上诉一级审结(占所有案件的17.6%);最后,23起案件由最高法院审结(占所有案件的4.8%)。


参考文献:

[1]俄罗斯仲裁协会.俄罗斯仲裁协会关于2008-2017年俄罗斯法院适用《纽约公约》的研究[R].莫斯科:俄罗斯仲裁协会,2018


本文作者:

微信图片_20200616083150_副本.jpg                        


                       


张振利

                                                                     

合伙人/律 师

 

张振利,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中国执业律师,俄罗斯注册外国律师,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中国执业律师,俄罗斯注册外国律师,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北京律协外事委员会副秘书长、俄工业企业联合会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员;执业领域为俄语地区(俄罗斯、中亚五国、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际并购与跨境投融资、国际争议解决(国际仲裁和诉讼)、跨国困境企业拯救等。        

工作语言:中文、俄文        

邮箱:zhangzli@cqhao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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