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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IPO“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之核心要点及案例归纳分析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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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从制定和实施激励计划的时间角度审视,股权激励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三种:上市前制定并完成的股权激励方案、“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及上市后制定并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其中,“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是指拟上市公司在首发申报上市前制定期权激励计划,并在上市后实施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在科创板推出之前,此类激励方式是不被审核机构允许的。2019年3月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2020年6月深交所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目前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都允许企业“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且相关规定及要求基本一致。本文主要通过相关规则和案例的归纳整理来对“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的条件进行分析,以期为首发企业及中介提供参考。


二、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要求


(一)实施条件


2019年3月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2项问答明确了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要求。《上海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对拟上市公司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提供了进一步规范要求。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2: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逐条解析


第一条:激励对象

1.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4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2.案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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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激励计划内容

1.法律法规规定


(1)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股权激励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等事项。


(2)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安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期权授权日与获授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总额的50%。


(4)回购或终止行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5)实施程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案例归纳


(1)JSSW


具体行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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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YGF


具体行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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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GCY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等文件,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19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办理票期激励相关宜的议案》等议案。2019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4月10日,发行人通过公司现场张贴和网站公告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019年4月17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沪国资委规划(2019)**号”《关于对<关于***等事项的报告>的复函》,对上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无异议。


2019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对期权激励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议案》。


2019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期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条件如下:


公司和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期权激励计划》约定的1/3、1/3、1/3生效对应批次的激励。具体如下:


①公司应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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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应满足公司审议通过的《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批次期权生效前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对应该批次生效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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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条件为:(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mm正片的年销量、公司净利润和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2)激励对象个人在各批次期权生效前一年度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该批次生效比例。


第三条:行权价格

1.法律法规规定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2.案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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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数量

1.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2.案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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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行权限制

1.法律法规规定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2.案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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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实际控制人稳定

1.法律法规规定


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案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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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减持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2.案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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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结合法规规定及相关市场案例,本所对“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的核心要素、履行程序进行了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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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前履行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

2.召开董事会审议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召开监事会审议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公司现场张贴、公司网站公告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三)其他关注点


1.激励计划行权后对公司的影响


通常来说,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后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科创板审核部门也会要求申报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如实施股权激励将计提股份支付费用,进而对公司上市后的净利润有一定程度影响。其中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方式需要重点披露,一般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


2.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与员工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交所通常还会关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与员工存在纠纷等情形,尤其是对于离职员工已向公司或者监管部门投诉的情况。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公司已向交易所递交申请上市材料后出现被激励的员工离职情况,此时公司应当按照持股平台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处置离职员工的权益,并取得员工就退出持股平台无纠纷等事宜出具的承诺和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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