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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西税制改革动向及其影响和应对分析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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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巴西税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之一。巴西联邦税对来自个人和企业的所得征收,以及还有各种间接税和社会缴款(IR、净利润社会贡献税CSLL、工业产品税IPI、INSS、社会融合计划PIS、PASEP、社会保障信用COFINS、II、CIDE、金融交易税IOF)。除联邦税制外,巴西宪法还增加了关于州(IPVA、销售和服务现行增值税ICMS)和市(IPTU、ITCMD、ITBI、服务税ISS)的一般规定,对各自的税种进行开征和管理,而各州、市与市之间的税种税率基本不同。


      根据巴西联邦税务局[1]和世界银行[2]的研究,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巴西2018年的税负位居第23位,同时也是税收管理最耗时的国家。在OCDE成员国中,巴西对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的税负(“直接税”)仅位居第34位,但对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税负(“间接税”或“消费税”)而言,巴西的税负上升至第3位。在这种情况下,巴西的税负相当于该国 GDP的33%,而在各级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负担要求公司设立整个团队,耗费数百个工作小时,这不仅是因为要向各级公共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更重要的是,由于不同税制的税种、补偿、扣除和税率各不相同,关于应纳税额的税务计算可能极具挑战性。


      为改变这种情况并提高国家竞争力,自2019年年初以来,联邦政府和巴西国会一直在不断讨论,推进国家税务系统重建。税制改革被认为是今年巴西立法机关的主要优先事项,税制改革很有可能在年底前在国民大会两院获得通过。


      一、巴西税制改革动向和内容


      (一)关于流转税的改革提案


      巴西国会讨论了针对流转税改革的三个主要提案,包括:宪法修正案提案 n.45/2019 (“ PEC 45/2019”)由众议院撰写,宪法修正案提案 n.110/2019 (“ PEC 110/2019”)和法案草案 n.3,887/2020,以上草案由联邦政府于去年(2020)提出。


      这些提案的目标非常相似,但内容不同。国会的两个提案旨在用一种单一的增值税(“VAT”),即所谓的商品和服务税(“IBS”)取代几种主要的销售和服务税。参议院修正案(PEC 110/2019)作出了对现有销售和服务税拓宽范围的设想。税制改革提出将九种现有税种合并为两种新税种,根据该提案,下列税种将不复存在:

      • 工业产品税(“IPI”);

      • 金融交易税(“IOF”);

      • 社会融合计划(“PIS”);

      • 公务员遗产形成计划(“Pasep”);

      • 社会保障信用(“COFINS”);

      • 教育工资;

      • 经济领域干预的缴款——燃料(“CIDE–combustíveis”);

      • 销售和服务现行增值税(“ICMS”);

      • 服务税(“ISS”)。


      取而代之的是商品和服务税(“IBS”),以及针对特定产品(如酒精饮料和烟草)征收的选择性联邦税(“罪恶税”)。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品和服务税(IBS)是一种增值税税种。此外,另一种将不复存在的税种是净利润社会贡献税(“CSLL”),其将被并入企业所得税(“CIT”)[3]


      在参议院的提案中,纳税人将有6年的调整期。第一年将是企业调整的间歇期,从第二年开始,商品和服务税将以1%的标准费率开始,并在接下来的5年逐步提高。不过,众议院正在审议的提案(PEC n. 45/2019)与参议院的提案(PEC n. 110/2019)相比,只考虑了少量的现行税收。该修正案提议将现有的5种税种(工业产品税、社会融合计划、社会保障信用、销售和服务现行增值税和服务税)合并为统一的商品和服务税(IBS)。与PEC n. 110/2019不同,商品和服务税的总税率是三个税率之和的结果,这三种税率将分别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当局确定。


      在众议院的提案中,纳税人将有10年的调整期。前两年将是公司调整的间歇期,从第3年开始,商品和服务税将以尚未确定的税率开始,并将在随后的7年中逐步提高。国会的这两项提案并不一定会减轻税负,但明确建议简化税负计算和报告的成本和时间。


      (二)巴西联邦政府的税制改革提案——草案n.3,887/2020


      巴西联邦政府还提出了一项税制改革计划。根据政府的计划,税制改革是为了降低成本、简化税制、带来更多的法律确定性、透明度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性。从这个角度讲,政府的税制改革提案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1.税制改革第一步:法案草案n.3,887/2020

      联邦政府税制改革的第一步是建立商品和服务税,该税将社会缴款(社会融合计划和社会保障信用)统一为12%的固定税率。


      联邦政府提出的法案草案n.3,887/2020通过统一两项巴西社会缴款(社会融合计划和社会保障信用)来创建商品和服务税。社会融合计划和社会保障信用对公司的总营业收入征收,是巴西法院讨论最多的两种税种,在2019年,这两项税种合计占联邦税收的20.8%。


      法案草案计划在减少社会缴款数量和结束上述双重税制之后,让巴西税收制度更加简化。预计商品和服务税还将允许更快、更有效的收税,将有助于减少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的税收纠纷。


      法案草案第8条规定商品和服务税的固定税率为12%。政府的计划是保持由社会融合计划和社会保障信用产生的税收收入不变。但是,商品和服务税并不会对所有经济部门保持中立,因为某些部门,例如服务行业,通常没有可能产生税收抵免的支出和成本。此外,与商品和服务税有关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激励政策预计将减少。


      商品和服务税将根据各实体生产的所有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包括进口和不包括出口)的总收入计算,减去在生产前几个阶段征收的税收。这一新的税收抵免将是增值税,并采用非累积征收和使用可抵免额的概念。


      2.税收改革第二步

      联邦政府税制改革的第二步是简化工业产品税。工业产品税将被转化为“罪恶税”,即仅对政府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消费的特定产品(如香烟、酒精饮料、食糖等)征收。工业产品税是巴西对工业化产品征收的一种联邦税。该法案草案建议缩小税收的范围,只对特定产品征收。巴西联邦政府尚未提出任何关于这一改革的法案。


      3.税收改革第三步

      重新制定所得税(对公司和个人)是联邦政府税制改革提议的第三步。政府的意图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税制改革结束后,适用于个人所得税(IRPF)的某些税收优惠和允许的扣除额将被取消,巴西实体向股东(即巴西居民和非居民)支付的利润和股息将被征税。根据政府的数据,其目标是降低目前约34%的利润税(企业所得税为25%,净利润社会贡献税为9%)。


      巴西国会仍在分析处理上述问题的法律法案,包括:


      (1)法案草案 n.1,952/2019


      第n.1,952/2019号法案草案意在:(i)改变与 IRPF相关的累进税率;(ii)确立对实体支付股息的征税;(iii)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iv)取消对净股本利息的扣减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2.5%,超过20,000.00卢比的利润额要加征7.5%。法案草案将净利润社会贡献税税率保持在9%。因此,有效税率约为29%。除此之外,股息税率将为15%。目前,该法案草案正在参议院经济事务委员会进行评估。


      (2)法案草案 n.2,015/2019


      法案草案第2,015/2019号的具体目标是对企业实体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征税。法案草案预计税率为15%。法案没有关于减少公司税率的规定。目前,法案草案正在参议院经济事务委员会进行评估。


      (3)PEC 128/2019


      这是一项宪法修正案提案(PEC),其主要目标是降低流转税,增加所得税和利润税。PEC 128规定对股息征税的税率为4%。另一方面,PEC 128计划以相同比例降低所得税。PEC 128设立了一项新税,即对金融交易(“IMF”)征税,以补偿企业实体所缴纳的社保费用的减少,但该法案没有关于具体税率的规定。与第3,887/2020号法案草案一样,PEC 128也旨在将工业产品税转化为“罪恶税”,以鼓励/抑制某些产品的消费。


      与在法案草案中提到的内容类似,PEC 128提出了两项针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增值税(“IBS”),统一了三项联邦税,即社会融合计划、社会保障信用和金融交易税。新税将是非累积类型的(类似增值税),即可以将每次交易应缴的税款与先前征收的税款相互抵减。政府也有可能给予税收或财务豁免、税收激励或利益。PEC 128将由巴西宪法、司法和公民权委员会(CCJ)表决。


      4.税收改革第四步

      联邦政府打算降低对公司工资征收的总税负,刺激创造就业机会。工资税(如社会保障税)目前相当于联邦政府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如果工资税消失,联邦政府将如何取代这一收入,目前还没有正式宣布。有报道表明,联邦政府计划对数字资金转移交易开征新税。但是,巴西国会似乎非常抵制接受这一税种。


      从上述所有步骤来看,第三步是最值得注意的步骤,因为它旨在重组整个企业税收和的计算方法,需要仔细验证。此外,第三步建议对利润分配征税,目前巴西还没有对利润分配征税。


      二、作为一个国际投资者,如何提前计划?


      中国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保持着持续的经济增长。同样,与巴西的关系在过去几年中也得到了显著的加强。如今,中国已是巴西最重要的经济伙伴。在接下来的主题中,我们将分析上述税制改革对中国投资的影响,这些中国投资包括:(1)直接由在中国注册的中国公司进行;(2)直接由在卢森堡和荷兰注册的中国公司进行;(3)通过股权基金(“FIP”)进行;以及(4)通过基础设施股权基金(“FIP-IE”)进行。


      (一)直接由在中国注册的中国公司进行


      在此背景下,巴西实体向其位于中国的母公司分配股息将属于《巴西和中国双重征税协定》(“DTC-BC”)第10条的范围。根据DTC-BC第10条,巴西的公司向位于中国的股东支付的股息可以在巴西征税。一旦巴西开始对股息征税,该巴西公司将按照国内法律规定征税,税率最高为15%。根据DTC-BC第23条,在巴西缴纳的税收应被视为可在中国税收中抵免。可抵免额不仅包括股息税收,还包括巴西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


      然而,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家与巴西无双重征税协定,则股息有可能被双重征税。


      (二)直接由在卢森堡和荷兰注册的中国公司进行


      首先,我们将分析1980年在巴西和卢森堡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DTC-BL”),该协定在巴西生效。DTC-BL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资本的公司,股息的最高税率为股息总额的15%。根据该双重征税协定第24条,如果母公司设在卢森堡,且持有该巴西公司实体25%以上股本,则其取得的股息免予征税。如果在巴西公司实体中的持股比例低于25%,则卢森堡将给予相当于25%的税收抵免额,尽管巴西的税收实际仅为15%。


      如果中国公司通过位于荷兰的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则一旦巴西税制改革获得批准,上述安排的效果可能有所不同。巴西法律规定,在荷兰成立的任何无实质性活动的控股公司适用特别税收制度,并可能会对位于税收优惠国的公司支付的股息设定更高的税率。但是,《巴西和荷兰双重征税公约》(“DTC-BN”)第10条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荷兰居民,则税率上限为15%。


      (三)潜在解决方案—— FIP投资结构


      根据巴西的规定,被定义为“FIP” (Fundo de Investimento em Participações)的投资结构使用的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资产池的股权基金。FIP主要投资获得巴西企业的股份、债券、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为巴西公有或私营公司所发行股份的。


      由于FIP在巴西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巴西税收方面不被视为法人实体,需要享受特殊所得税待遇。在此情况下,FIP投资组合的所有收入和资本收益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CIT),也不需要就总收入纳税(例如PIS 和COFINS,企业通常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FIP可以投资巴西公司,或出售投资获取收益,该收益也不需要缴纳巴西税,但需要在分配给投资者时缴税。这是FIP和常规公司实体之间的主要区别。


      对FIP应计收益的征税只在FIP投资者的层面进行。相应的税收待遇将取决于投资者、补偿形式和FIP的投资组合。根据第11,312/2006法案第2条,FIP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将按1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在特定的税收待遇下,第n.11,312/2006规定,外国投资者因 FIP份额的摊销或赎回(基金清算时)而确认的收益将按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上述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是:(1)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关联方持有FIP的份额不得超过FIP的40%或收益不得超过FIP收益的40%;(2) FIP在任何时候不得投资超过其净资产5%的债券(不包括公债和可转换);以及(3)外国投资者不得居住在所得税低于20%的国家。


      (四)通过基础设施股权基金(FIP-IE)进行


      对于FIP,考虑到中国在巴西的投资高度集中于基础设施,巴西法规也允许对基础设施的开发采用与FIP-IE的投资结构。FIP-IE是联邦政府制定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巴西基础设施部门的措施的一项举措。目前,FIP-IE适用于第11,478/2007号法律和第578/2016号CVM裁定,前者规定了适用于这类投资基金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框架,后者处理FIP-IE的监管和更实际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FIP-IE应至少有五个投资者,每位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发行份额的40%,且其收益不得超过FIP-IE总募集资金的40%。根据第11,478/2007号法律,FIP-IE投资组合中至少90%的资金必须投资于公司发行的、认股权证、债券(可转换为或其他)或其他,无论该公司是否为公众公司,且必须从事上述法律第1款第(1)项所列优先投资领域(能源、交通、水处理、基本卫生和农业灌溉等)的新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此外,第11,478/2007号法律第1节第8款规定,FIP-IE应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对被投资企业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制定发挥有效影响。


      考虑到联邦政府在FIP-IE设立时的主要目的是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巴西基础设施领域,立法者为实现上述目的而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对认购FIP-IE份额的个人所得提供税收优惠。有鉴于此,巴西立法者免除了FIP-IE中巴西或外国个人投资者的个人预提所得税以及其他所得税。


      目前,FIP-IEs投资组合所得的税收待遇由巴西联邦税务局(“RFB”)发布的第11,478/2007号法律第2节和第1,585/2015号规范性裁决第33节规定。通常,赎回FIP-IE份额所得的收入应按照15%的税率缴纳个人预提所得税,税率为赎回价格与赎回份额所取得成本之间的正差。


      对于出售FIP-IE份额所得的收益,第n.11,478/2007法律规定:(1)个人所得,无论交易是否在交易所内进行,适用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0%;(2)位于低税国(low tax jurisdictions)之外的非居民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无论交易是否在交易所内进行,也适用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0%;和(3)对于巴西本国投资者,无论份额是否在交易所内进行,适用15%的预提所得税。


      因此,尽管巴西税收改革的目的是降低税率,但必须仔细分析每一具体情况,以确认改革是否对投资者最初预期的内部回报率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是,法律上有哪些可能的替代办法来避免对外国投资者造成进一步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Carga Tributária no Brasil 2018”. Receita Federal. (http://receita.economia.gov.br/dados/receitadata/estudos-e-tributarios-e-aduaneiros/estudos-e-estatisticas/carga-tributaria-no-brasil/ctb-2018-publicacao-v5.pdf)。

      [2]世界银行“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http://www.doingbusiness.org/en/reports/global-reports/doing-business-2018)。

      [3]请注意,巴西企业所得税由两种不同的税种组成,即企业所得税(“IRPJ”)和净利润社会贡献税(“CSLL”),基本可按两种制度征收。在实际利润制下,根据一般会计原则确定的应税利润额,经过法律规定的调整后,按3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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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作者:


      Luiz Eduardo Vidal Rodrigues,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律顾问,巴西律师。有13年的工作经验,其中8年为中国国有和私营企业提供咨询。在基础设施项目和投资谈判中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咨询内容涉及建筑法、公共行政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领域。具有并购交易经验,并与中国境外投资(ODI)的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外国直接投资(FDI)合作,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在BNRSC一带一路服务调解中心任职,是中国政法大学(CUPL)伊比利亚-美洲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所的顾问。


      Celso Costa,Machado Meyer Advogados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并购、重组、跨境交易、转让定价和一般咨询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有扎实的公司法工作背景。在一家领先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的会计技能。有深入的行政诉讼知识。持续参与了几个最大的并购、重组和IPO公司。他的业务包括金融和保险服务、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制造和采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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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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