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路径研究
2021-06-17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
股权激励机制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作为一种激励方式而出现,通过股权激励可以让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员工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进而使其更好的勤勉尽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提高公司与员工之间粘性。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以其为标的,对其公司高管和其他员工实施激励。激励的类型为限制性和期权两种方式。
限制性和期权区别与激励流程
限制性是激励对象获得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限制性的被激励对象购买价一般由上市公司制定,一般会采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交易均价的50%作为定价方法。
限制性激励流程:签订限制性激励协议——确定授予日(授予)——等待期(不少于12个月)——分批解限(不得少于2批)——如该批未达到解限条件的,上市公司回购。
期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期权不得转让。
公司授予期权后员工仅获得一种期待权利,它具有人身依附性,一般情形下员工在未行权前离职的,该期权消灭。
授权时即与员工确定行权时购买价格,一般会采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交易均价作为定价方法。
期权激励流程:签订期权激励协议——确定授权日(期权授权)——等待期(不少于12个月)——分批授权(不得少于2批)——行权期内行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当期未行权的,上市公司注销期权。
激励分割路径研究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对方不配合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下,我方该如何救济?
我认为可以分成三步走 :
第一步: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该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我方可以先通过该上市公司官网以及结合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平台或者巨潮资讯网、见微数据等第三方数据平台查询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和激励对象名单并梳理出以下基本信息:(1)对方是否在被激励名录中;(2)激励类型,对应的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授权日、行权日、行权有效期等;(3)被授予的限制性的授予价格,期权的行权价格等。
第二步:以上基础框架搭好后,开始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者请求法院向上市公司发送协查函。
让上市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要作用是弥补上市公告信息不全,遗漏部分及实际该员工何时获取及获得及行权数量,是否存在放弃情况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等重要信息。
“万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9)京01民终11051号))中,上市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如下:
2014年3月31日(授予日期),某1公司授予万某1144000股限制性,归属开始日2014年10月1日,归属时间6年,每年1/6,归属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16年9月30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17年9月30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18年9月30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19年9月30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20年9月30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15年10月1日(授予日期),某1公司授予万某125000普通股,归属开始日2015年10月1日,归属时间6年,每年1/6,归属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17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18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19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20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21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万某1离职后对上述行权,获得2015年9月30日总授予数量的1/6、2016年9月30日总授予数量的1/6及2016年10月1日总授予数量的1/6归属,根据与某1公司约定,实际行权25620股,获得755259.1美金,折合人民币5195049.72元。”
通过以上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更加清晰的知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存在的授予、行权、数量、价格等重要信息,以便于计算和保证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
第三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计算对应财产价值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股权激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有个批复。
内容如下:
案件的基本情况:
SHS、LF于2002年×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月20日在AB市DC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4)××法民一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XT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科技公司)是XT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0年3月份LF入职XT科技公司。2001年8月10日,XT控股公司授予LF期权525000股,授予价为每股0.0497美元。根据期权计划规定,授予期每满一年,LF可行使期权总额的四分之一,满4年后可全部行使。2004年6月份,XT控股公司在KH交易所上市。2004年12月,LF行使期权80000股(即以每股0.0497美元的价格购得了相同数量的),并在行权当日抛售80000股获取了现金。2005年1月份,LF行权85000股后抛售了。2005年7月,LF行权60000股后抛售了。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7月XT收盘价分别为港币4.62元、4.55元、6.1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LF婚前取得的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复。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得知赋予的激励类型为期权激励,并且婚前授权,离婚后行权,广东省高院答复: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结合《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我们归纳出如下信息,供大家参考:
表一:
表二:
结语
激励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区分境内上市公司给予的激励类型,限制性授予即购买,等待期是转让权受限。期权授权后行权时购买。等待期考察员工自身劳动成果并结合公司绩效标准,来判断行权条件成就与否。一方全身心投入工作与另一方家庭付出有直接关系,即也是《民法典》所认可的无形财产价值。鉴于此,我们认为如果授权与行权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合,那么至少存在部分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