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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码北交所系列(三):《交易规则》法律解读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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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本篇系北交所系列规则解读第三篇关于《北京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解读,《交易规则》共10章,115条,主要包括交易市场、交易、开盘价与收盘价等其他交易事项、交易信息、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制度安排。按照平移设立北交所的指导思想,《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笔者在本文将《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交易核心要点等与其他注册制板块进行比较,以期帮助读者清晰、快速地了解《交易规则》及与其他板块差异情况。


    一、投资者“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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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北交所的投资者“门槛”尚未明确,对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门槛”分别规定为:100万、150万和200万。关于是否将在精选层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投资者“门槛”,北交所回应将继续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形成与北交所服务的中小企业特点以及与北交所投资者定位相适应的适当性安排。


    二、交易方式


    在交易方式方面,北交所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交易规则》并未对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特定情形下的协议转让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这也是监管考虑到市场流动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交易需要,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制度空间。北交所交易方式及其与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差异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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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规则


    北交所延续精选层灵活的交易制度,在涨跌幅限制、临时停牌机制、申报价格范围、单笔数量限制、大宗交易申报要求方面与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差异情况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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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交所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上市交易只有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针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则为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北交所日常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30%,大于科创板、创业板20%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充分的考虑到了中小企业估值特点,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更为有效地促进企业价值发现。


    (二)临时停牌机制


    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交易阶段,北交所与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均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可有效减少投资者的非理性交易。


    (三)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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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将价格申报范围设定为±2%,只会影响极少量的订单和账户,北交所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为有效价格范围,较大的放宽了有效报价范围。


    (四)单笔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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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北交所每笔申报不低于100股且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上交所科创板(每次交易申报不低于200股)、深交所创业板申报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北交所单笔数量上限为100万股,高于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的10万股/30万股(限价申报)、5万股/15万股(市价申报)。


    (五)大宗交易申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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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交所可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标准比起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有所降低,充分考虑到了未来上市企业的市值规模。


    四、交易监管


    交易监管上,《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的重点监控范围和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并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明确了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如达到异常波动标准,北交所将进行交易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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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规则》异常波动认定标准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精选层波动异常标准1一致,延续了精选层贴合中小企业实际的特色,强化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平衡融资需求和规范成本。


    结语


    与沪深交易所相比,北交所未来将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为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在交易规则上基本平移了精选层的相关制度,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同时《交易规则》还为北交所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增加市场弹性,防范投机炒作,实现多元化、差异化和特色化的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三条 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一)基础层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二)创新层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三)精选层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前款所述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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