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相关问题浅析
2022-01-11
2022年1月5日,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证监会于2007年4月5日发布并生效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落实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本文将从主要修订内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股份变动的主要规定、违规变动股份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监管案例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实施股份交易行为提供参考。
一、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规则(修订)》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和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三是部分条款文字表述的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及相关依据如下: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变动的主要规定
(一)《管理规则(修订)》相关规定
《管理规则(修订)》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在转让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董监高买卖、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期间作出了限制。
(二)其他相关规定
2017年5月26日,证监会发布并生效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规定,其中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下的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内容。其中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1.董监高因涉嫌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董监高因违反交易所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规变动股份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监管案例
(一)违规变动股份的法律责任
《管理规则(修订)》第十五条及《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或者转让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持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相关监管案例
经查询证监会网站,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规持股变动的部分监管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述案例可知,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相关规定变动所持本公司时,地方证监局一般会依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处罚力度较小。若依据《管理规则(修订)》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可能对违规变动股份的情况起到震慑作用。
四、结语
《管理规则(修订)》依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市场尤其是交易所的变化等情况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和修订,推进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更加协调一致。上市公司董监高应严格遵守股份变动的相关要求,规范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应按照新规则进行规范和信息披露,从而保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中备注:
[1]查询网址为http://www.csrc.gov.cn/jiangsu/c103902/c1494749/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
[2]查询网址为http://www.csrc.gov.cn/jiangsu/c103902/cf38da4f19af9441885c06baf4e5bd2bf/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
[3]查询网址为http://www.csrc.gov.cn/beijing/c103560/c1552934/content.shtml;最后查询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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