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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乌冲突及新冠疫情双重影响下国际销售合同不可抗力问题浅析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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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笔者处理了数起涉及疫情的大宗产品及生产设备国际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2月底俄乌冲突以来,战争导致的全球资源价格大幅波动,以及欧美国家对相关国家实施贸易制裁,这对中国外向型企业的相关业务亦有影响。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跨境业务团队,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全力协助境内外企业解决相关纠纷。现就2022年发生的俄乌冲突及本轮奥密克戎疫情双重影响下,中国外向型企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面临买卖双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提出本风险提示及浅析。


    一、2022年新一轮新冠疫情(奥密克戎)及俄乌冲突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关系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UNCTAD)公布的数据,2021年第三季度,与全球班轮运输网络联系最紧密的经济体是中国,其班轮运输连接指数(LSCI[1])高达170分,跟随其后的新加坡(113分)、韩国(109分)、马来西亚(98分)和美国(97分),均远不及中国的分值[2]。事实上,根据相关研究数据,中国海运进出口贸易量占全球总量的30%[3],中国占全球原材料海运进口总量的比重接近28%,占全球集装箱出口量的份额约34%[4]


    可以说,包括上海洋山深水港在内的中国各大港口作为世界最繁忙的大宗商品物流交付端口,其畅通运行之于世界航运及全球贸易平稳的重要性不亚于确保苏伊士运河和马六甲海峡通航顺利的必要性。


    2022年3月以来,上海逐步采取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报道显示,上海的海运港口面临劳动力及卡车短缺问题,造成运力的下降和费率的升高,部分海运船舶转往宁波等周边港口,部分交付改为铁路运输,但总体运营情况尚可[5]。Freightos航空指数上海-北欧,在3月最后一周达到每公斤11.92美元,增加了43% [6]。而深圳盐田港的运力,今年也曾因疫情问题短暂大幅下降过数日,当时导致去往美国、欧洲的海运费率猛增了20%左右[7]


    俄乌冲突方面,国际油价飙升以及黑海粮食出口问题,都可能给世界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俄罗斯正面临大规模经济制裁和航运公司退出俄国航线[8],已经有俄罗斯企业与中国企业就如何及时交付的问题和可能的违约责任进行磋商和谈判,不排除进入争议解决程序的可能。


    面对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合同履约问题,本文将着力探讨与此相关的国际销售合同交易出现违约情形时,中国企业比较关注的“不可抗力”责任抗辩问题。


    二、“不可抗力”的历史渊源,及当今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相关规定之异同


    “不可抗力”作为一项法律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彼时即有“不得使人为不可能之事”的原则(ad impossibilia nemo tenetur)[9],之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可追溯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10]


    当代《法国民法典》(2016年版)将其以法语词“Force Majeure”规定于第1218条,指的是受影响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且其影响无法通过适当措施避免[11]


    《德国民法典》虽未直接采用“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称谓,但也存在因客观上无法履行约定而免责的制度,也即“不可能履行(Impossible for performance)”(《德国民法典》第275条[12]),以及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后因交易基础发生重大情势改变,以至于当事人如果原本预见该情形就不会订立合同或至少不会订立当前条款的,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也即“合同基础受到干扰(Interference with the basis of the transaction)”(德国民法典第313条[13])。


    普通法系国家中,英国并没有通过成文法对“不可抗力”予以规定[14],且法院不会主动提供“不可抗力”救济。但英国允许商业主体之间主动约定“不可抗力”合同条款,且很早就存在普通法的支持判例:1863年Taylor诉Caldwell案就是早期的经典判例,确认出现了超出合同双方控制,且非任何一方引起的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免责[15]


    美国则在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的同时,通过各州广泛采用的《统一商法典》(UCC)将不可抗力规则编入其中[16],并通过各州判例法确立了“上帝之作(Acts of God)”、“履行不可能(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等类似规则[17],允许出现天灾、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等情形时的合同免责。


    俄罗斯和乌克兰各自的民事法律也都认可“不可抗力”原则,分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01条第3款和《乌克兰工商会法》第14-1条予以规定。乌克兰法律甚至予以了非穷尽式的列举[18],明确包括战争和战争威胁、军事行动、大规模动乱等,也列举了流行病、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由于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不可抗力”原则,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第(1)款规定,若当事人能证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非其所能控制的障碍导致,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预见到,或无法避免或克服其后果,则当事人对其不履行义务不必负责。


    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第117条、第118条对“不可抗力与免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国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替代了《合同法》,并在第一百八十条承继了“不可抗力”的规定: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规定其法律后果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国企业在与上述经济体围绕疫情及军事冲突导致的合同履约纠纷及“不可抗力”免责情形时,均应围绕合同选择适用的国家和地区与“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上述法律规定及其具体构成要件、判例先例,将作为谈判和诉讼的法律基础。


    下文将区分合同适用境外法律和中国法律两种情形,分别讨论涉疫和涉俄乌冲突的“不可抗力”问题。


    三、针对我国目前新一轮新冠疫情,中国企业或交易对方提出“不可抗力”免责的若干要点浅析


    新冠疫情最早于2019年末、2020年初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快速蔓延。有关当时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文章及论述可谓汗牛充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级法院等司法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各省市贸促会等涉外工作单位,均对此积极发布过多次指导意见或作出过相关安排。本文无需对当时的新冠与“不可抗力”的对应关系进行评价。


    在世界各国抵御和治理多轮次长达两年多的新冠流行病后,今年3月以来,以奥密克戎毒株为主的新一轮新冠疫情先后扰动深圳、上海等我国对外贸易最为繁忙的城市和港口。有必要对已经存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流行病是否仍可能构成“不可抗力”进行法理探讨和浅析。


    (一)当合同约定适用境外交易方当地国法律


    1.当合同适用法国法时,法国法院可能不再认为2022年新一轮新冠疫情符合“不可合理预见”及“无法采取措施避免”等“不可抗力”构成要件


    如上所述,法国法最早对“不可抗力”进行了法典化的规定,并提出了三个基本构成要件:(1)无法合理预见;(2)超出当事人的控制;(3)无法通过采取任何措施予以避免。


    新冠疫情于2020年爆发之前,近现代人类社会其实早已历经多起大规模的流行病,比如流感病毒、禽流感病毒、埃博拉病毒、登革热等。法国法院此前的审判实践基本遵循这样的观点:不认为不可合理预见,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2010年法国南锡上诉法院(判决号09/00003)驳回了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地法属马提尼克岛出现登革热作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主张,认为“登革热属于广泛流向的热带病毒,最早于1779年出现,并从1980年代开始,成为不断重复出现的流行病,当前的流行现象则在法属安德烈斯群岛时有出现….”,因而不符合“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19]


    2014年法国贝塞松上诉法院(Besançon Court of Appeal,判决号12/02291)驳回了当事人主张H1N1禽流感病毒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认为“法律要求不可抗力必须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以至于履行合同义务是不可能的,但H1N1流感病毒的流行并不符合该等要求,因为其流行已广泛告之,甚至在SARL ATN25公共卫生条例实施之前….” [20]


    因此,虽然2020年法国巴黎上诉法院(Paris Court of Appeal)虽然曾经支持了一审法院巴黎商事法庭(Paris Commercial Court)关于当时的新冠流行病构成“不可抗力”的判决[21],其论述更多侧重于因新冠流行病导致大规模隔离措施的政府行政命令,认为是用于停止病毒蔓延的政府措施对案涉合同的“电力消费和电价”产生了相当于“不可抗力”的影响[22]


    由此看来,在新冠疫情有如登革热、禽流感病毒一样大规模流行长达两年多后的今天,当事人如果仍期待法国法院作出“无法合理预见”的司法判断,可能不会像2020年刚刚开始流行新冠病毒时那样容易主张。而基于上述巴黎上诉法院的论述,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因疫情引起的相关行政隔离措施和命令的角度论证“无法合理预见”,仍需一案一议和进一步观察。


    2.如合同适用德国法,德国法院可能在“不可能履行”的法律规定层面审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抗辩


    如前所述,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以“不可抗力”作出法律规定,而是分别设立了第275条“不可能履行”的制度和第313条“合同基础受到扰乱”的制度。


    与法国法不同,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的法定构成要件中,并未写明“不可合理预见”。如果履约方出现了不可能履约的客观情况,甚至虽然仍可以履约,但将耗费比签订合同时多得多的成本和努力,以至于与履约方将获得的利益高度不匹配时,则履约方当事人就存在援引该条予以免责的可能[23]


    而德国民法典第313条则需要扰乱合同基础的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因此,谨慎分析下可以假设,当中国供应商唯一工厂所在的城市因重大疫情事件进入严格管控状态,特别是案涉工厂因而停产停工的,德国法院可能会考虑适用上述第275条的情形。因为无论此轮管控的发生和管控程度是否可以预见,客观上中国履约方确实无法按时生产并供货[24]


    但是,德国法院将较难适用第313条,因为经历过去两年的连续疫情防控,在中国出现新的疫情并进入严格管控状态,是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可能合理预见的。


    不过,尽管2020年的新冠疫情的大流行,对于包括德国在内的整个欧洲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法院至今尚未就国际销售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面对此次疫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上述抗辩作出过直接相关的司法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新冠疫情等流行病属于合同议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则德国法院作出相关认定的几率将大大增加。


    另外,德国国会曾通过若干法律保护消费者和小商业实体的经济利益,德国法院也就本土疫情出现店铺关闭、商业租约无法履行、商业活动取消等问题作出过若干司法判决[25]。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是否会进而影响德国与中国之间的国际销售合同纠纷,还需要一事一议具体分析。


    3.如合同适用英国法,由于英国法律并无法定的“不可抗力”制度,英国法院不会主动给予该等免责保护,因此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变得尤为重要。


    如前所述,英国作为普通法国家,没有从法律层面直接对“不可抗力”作出规定,法院基本不会在缺乏当事人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下主动给予“不可抗力”的免责救济[26]


    即便当事人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其具体定义和列举范围过于狭窄,比如仅列明战争、地震、洪水三项,则英国法院不太可能扩张解释包括流行疫病等情形[27]


    4.如合同适用美国法、新加坡法等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也较难获得适用“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可,原则上均希望当事人尽可能履行合同义务。因篇幅所限,在此不予展开。


    5.如合同适用俄罗斯法或乌克兰法,将在下一节俄乌冲突部分进行“不可抗力”抗辩的相关介绍。


    可见,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其主要国家的“不可抗力”或类似规则,均倾向于谨慎适用,原则上还需当事人积极履约,信守合同承诺。


    尤其是本轮奥密克戎病毒疫情,发生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的两年之后,其不可预见性较难满足和证明。当然,不排除具有较少构成条件的其他类似抗辩规则的适用(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219条和第1220条的除外规定[28]),具体还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判断。


    (二)当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及《民法典》均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并认可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相关约定。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先后四次发布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新冠疫情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不可抗力”的定义、适用情形,作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可以说是最高法院首次就“不可抗力”相关法律问题出台如此密集、详尽的司法指南。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指导意见,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证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即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才可能支持不可抗力免责或减轻责任。


    如果并未导致不能履行,而仅是履行困难的,法院鼓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调解解决,不予支持此种情形下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


    特别对于买卖合同,如果虽仍能继续履行,但疫情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成本显著增加时,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支持受有不利益一方当事人的调整价款、调整履约期限的请求。


    而2021年7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相关判决,则强调疫情发生一段时间后(约半年)订立的跨境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对疫情的发生和影响有所预见,从而驳回了被告公司以不可抗力全部免责的主张[29]


    这意味着,如遵循同样的思路,本轮以奥密克戎毒株为主的新冠疫情距离新冠病毒首次大流行已二年之遥,世界各地工商企业均对疫情反复出现的可能有充分的认识。因此,中国法院基于中国法,将较难认为属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


    这一处理思路与前述各国的不可抗力规则及司法实践存在一致性。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结合中国法律及具体国情,广泛吸收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不可抗力、履行不能、情势改变等相关规则,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实事求是的疫情相关裁判规则,体现了平衡疫情期间信守合同承诺的现实需求和给予困境企业适度救济的法治思想。


    四、针对当前俄乌冲突,中国企业或交易对方提出“不可抗力”免责的若干要点提示


    中国同时是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2021年中俄双边贸易额达9486亿美元[30],我国从乌克兰进口的玉米占我国进口总量的29%[31]。俄、乌两国则均从我国进口大量机电产品等设备和物资。


    俄乌冲突可能会深度影响欧洲乃至世界的经济秩序,同样也正在影响不少中国企业与相关国家的经贸往来,因此有必要对于“不可抗力”免责问题进行初步探究。


    (一)当合同约定适用境外交易方当地国法律


    本文主要以俄罗斯法和乌克兰法作为出发点进行国际销售合同适用外国法情形下的浅析。


    1.如合同适用俄罗斯法


    当前,中国供应商与俄罗斯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困难之一是无法及时交付:一些船东不愿意挂靠俄罗斯港口及承接相关货物,部分地区的油轮运费价格暴涨,黑海-地中海的阿芙拉型油轮和苏伊士型油轮即期市场日收益从2月18日的约10,000美金/天跳涨至2月25日的超过170,000美金/天,且相关运费上涨了约400%[32]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供应商的交货义务是CIF俄国口岸(比如波罗的海沿岸的加里宁格勒,港口代码RUKGD),则如果很难有货轮愿意停靠,中国供应商将不得不承担产品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费用。


    如前所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认可“不可抗力”原则,也即特殊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使得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俄乌之间的冲突如直接引发了上述航运行为,俄国法院会否认定构成“不可抗力”尚有待观察,但可以从新冠疫情流行期间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作出类比: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新冠疫情爆发本身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因其导致的行政当局的行政限制措施,导致当事人企业无法避免不能履约的负面后果,则法院可以免除其合同责任。


    另外,一般来说,不可抗力事件不包括履约方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因为通常可以通过采取合理和适当的措施来克服这种情况。但是依然是根据俄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财务状况不佳是由于行政机关抗击新冠疫情而实施的行政措施直接造成的,则可能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


    由上可知,俄罗斯法院可能不会直接认定俄乌冲突本身构成不可抗力,但如果该冲突直接导致的政府戒严、港口封闭、银行停止跨境支付行为,从而中国供应商无法供货,或俄国买家无法进行跨境支付,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情形,免除因此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


    2.如合同适用乌克兰法


    当前,中国供应商与乌克兰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困难之一在于乌克兰国家银行(NBU)于2022年2月24日实施的银行及外汇市场运作限制所导致的跨境货币支付暂停。虽然乌克兰政府批准了紧缺的关键进口货物清单,针对下列货物的跨境货币支付是允许的,但在实操中仍极为困难[33]


    这些紧缺货物包括:农产品(小麦、谷物);农业机械,备件,农业工作设备;部分食品(鸡蛋,玉米,家禽,脂肪和油,人造黄油,糖和可可糖果,婴幼儿食品);氮、磷和钾肥;纸和纸板;油漆和清漆;石油和石油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药品;医疗产品;发电机组;卫生用品;维生素及其衍生物[34]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供应商向乌克兰出口上述清单货物,得到及时付款的几率比其他商品贸易要大一些,但也很难加快付款进度。


    如前所述,乌克兰法律明确认可“不可抗力”并直接给出了极为宽泛非穷尽式的列举[35],包括了敌方攻击、封锁、军事行动、宣战等与军事有关的多种情形,从而乌克兰法院很可能直接将俄乌冲突局面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过,乌克兰法律同样认为,仅客观存在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履约义务及违约责任,还需要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与当事人无法履约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乌克兰买方的付款义务是否可以因俄乌冲突免于违约责任,将迫切需要乌克兰法院的司法意见。但至少从乌克兰国家银行(NBU)实施的暂停付款令来看,不排除乌克兰法院会认可俄乌冲突与乌克兰买方无法付款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当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如前所述,中国法律采用与法国民法典一致的三要件规则定义“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就新冠疫情下认定“不可抗力”的指导意见和适用情形,很大程度上可用于协助判断俄乌冲突及其导致的相关金融制裁、贸易物流管制等措施,是否对中国供应商及俄乌买家履行国际买卖合同义务构成“不可抗力”。


    按照“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冲突及衍生的各类政府行为,只有直接影响到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才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例如,俄罗斯远东地区与中国接壤的口岸,在俄乌爆发冲突后发生的货物贸易,如果并未直接受到俄罗斯政府与俄乌冲突相关的临时措施的影响,则无论是供货方还是付款义务方,均很难主张“不可抗力”规则。


    再比如,俄乌冲突已经爆发并持续70日以上,若此时中国供应商仍与俄国买家订立CIF送货到俄国口岸的合同,则由于中国供应商应当已经可以预见送货到俄罗斯口岸的现实困难,其依然签署该等约定的行为,将使得中方很难于日后出现因货轮短缺无法交付的情况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五、结语


    整合上述各国“不可抗力”的基本规则和审判实践,对突发事件的“不可合理预见”以及突发事件与当事人不能履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较为普遍的判断标准。


    首先,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告诉我们,无论是疫病还是军事冲突,甚至自然灾害,均在难以准确预知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或特定历史环境下存在相对可预见的规律或可能性。比如,在一座众所周知每隔几日就会出现火山喷发的太平洋小岛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就很难说突然发生的火山喷发事件对履约当事人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各国法院通常不会对突发事件一概而论,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事发地的流行病历史、社会稳定程度及军事斗争的频繁程度,综合判断是否可以合理预见,以及当事人是否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


    其次,突发事件是否直接导致不能履行交货义务或付款义务,将是各国法院判断的重点。例如,若付款义务方企业虽然处于突发边境军事冲突的某国交战地带,但其主要银行账户及现金均位于该国未进入交火状态的首都地区,金融系统运作基本顺畅,不存在无法汇出的系统障碍;同时,付款义务方企业中远期可能面临经营困难的状况,但这些可能性与即将用于支付的货款资金如果没有直接关联,则综合上述情况,受诉法院不一定会认可付款义务方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支付货款的主张。


    须指出的是,当事人应高度重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措辞,通过事先的行文对可能的突发事件进行定义;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积极准备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当事人,切勿过早作出无法履行的承诺,须慎重处理与各方的合同条款和潜在争议,并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一方面积极寻求妥善解决供货问题或付款问题,寻求替代履行方法,一方面积极寻求法律协助,早做准备。


    疫情的到来、战争的降临,使处于疫区和战区的企业很难独善其身。面对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的国际外部环境,中国外向型企业要有充分的法律意识,做好充分的风险管控准备,以积极的心态处理发展过程中的新常态。在面对严峻挑战的同时,要看到光明的前景。人类的发展进程告诉我们,疫情迟早会褪去,战争终究会结束,相信和平与发展会是这个世界长期的主旋律。


    参考文献:

    [1]班轮运输连接指数(LSCI)表示一个国家在全球班轮运输网络中的地位。它是根据船舶停靠次数,其集装箱运载能力,服务和公司数量,最大船舶的规模以及通过直接班轮运输服务连接的其他国家的数量计算得出的。联合国贸发会http://hbs.unctad.org/maritime-transport-indicators/ 2022年5月1日访问。

    [2]海运指标——贸发会议2021年统计手册 (unctad.org),2022年5月1日访问,http://hbs.unctad.org/maritime-transport-indicators/

    [3]克拉克森研究:中国疫情“静态管理”

    [4]克拉克森研究:中国疫情影响下航运经济和贸易的扰动 (qq.com),2022年5月1日访问,http://mp.weixin.qq.com/s/xGbw01u2GFxYBNIRTP5agg

    [5]Shanghai lockdown is not causing global supply chain chaos (yet),2022年5月4日访问 http://www.freightwaves.com/news/shanghai-lockdown-is-not-causing-global-supply-chain-chaos-yet

    [6]EPS新闻,‘More Disruption Than Expected’ From Shanghai Shutdown,作者:Barbara Jorgensen,2022年4月5日, http://epsnews.com/2022/04/05/more-disruption-than-expected-from-shanghai-shutdown/

    [7]EPS新闻,‘More Disruption Than Expected’ From Shanghai Shutdown,作者:Barbara Jorgensen,2022年4月5日, http://epsnews.com/2022/04/05/more-disruption-than-expected-from-shanghai-shutdown/

    [8]S&P Global,“Implications of economic sanctions for Russian international trade”,作者:Jakub M. Kwiatkowski,Implications of sanctions for Russian international trade

    [9]牛津大学出版社国际公法大辞典(2011年4月),词条“Force Majeure”,作者Simon Hentrei, Ximena Soley,2022年5月3日访问: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Force Majeure (ouplaw.com),http://opil.ouplaw.com/view/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1042#law-9780199231690-e1042-p-4

    [10]The Force Majeure “Excuse” - Struck Shaikh Araoui,http://struckshaikh.com/2022/03/28/force-majeure/

    [11]法国政府网站,《法国民法典》在线版本,2022年5月1日访问:http://www.legifrance.gouv.fr/codes/article_lc/LEGIARTI000032041431/ Il y a force majeure en matière contractuelle lorsqu'un événement échappant au contrôle du débiteur, qui ne pouvait être raisonnablement prévu lors de la conclusion du contrat et dont les effets ne peuvent être évités par des mesures appropriées, empêche l'exécution de son obligation par le débiteur. Si l'empêchement est temporaire, l'exécution de l'obligation est suspendue à moins que le retard qui en résulterait ne justifie la résolution du contrat. Si l'empêchement est définitif, le contrat est résolu de plein droit et les parties sont libérées de leurs obligations dans les conditions prévues aux articles 1351 et 1351-1.

    [12]德国联邦司法部及联邦司法办公室《德国民法典》(2002年版)网上法律英文版本:German Civil Code BGB (gesetze-im-internet.de),2022年5月4日访问,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bgb/englisch_bgb.html#p0826 Section 275 Exclusion of the duty of performance (1) A claim for performance is excluded to the extent that performance is impossible for the obligor or for any other person. (2) -(4)略。

    [13]德国联邦司法部及联邦司法办公室《德国民法典》(2002年版)网上法律英文版本:German Civil Code BGB (gesetze-im-internet.de),2022年5月4日访问,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bgb/englisch_bgb.html#p0826 Section 313 Interference with the basis of the transaction (1) If circumstances which became the basis of a contract have significantly changed since the contract was entered into and if the parties would not have entered into the contract or would have entered into it with different contents if they had foreseen this change, adaptation of the contract may be demanded to the extent that, taking accoun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specific case, in particular the contractual or statutory distribution of risk, one of the parties can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uphold the contract without alteration. (2) It is equivalent to a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if material conceptions that have become the basis of the contract are found to be incorrect. (3) If adaptation of the contract is not possible or one party can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accept it, the disadvantaged party may revoke the contract. In the case of continuing obligation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akes the place of the right to revoke.

    [14]Force majeure - law and regul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15]美国全国法律评论网 National Law Review,《不可抗力条款的起源及履约不可能抗辩》(Origins of the Force Majeure Clause and Impossibility of Contractual Performance Defense),作者:Joshua M. Cartee、William M. Mattes,Dinsmore & Shohl LLP,2020年3月19日。http://www.natlawreview.com/article/origins-force-majeure-clause-and-impossibility-contractual-performance-defense

    [16]美国:不可抗力 – 国家比较指南 (legal500.com),作者:Steve Molo,2022年5月2日访问。http://www.legal500.com/guides/chapter/united-states-force-majeure/

    [17]Force Majeure, Acts of God,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and the UCC: Avoiding (and Enforcing) Contractual Obligation During the Coronavirus Pandemic, 作者:M. Jansen Voss,日期:2020年3月20日。http://csattorneys.com/2020/03/20/force-majeure-acts-of-god-impossibility-of-performance-and-the-ucc-avoiding-and-enforcing-contractual-obligations-during-the-coronavirus-pandemic/

    [18]LAW AND REGULATION OF FORCE MAJEURE IN UKRAINE,作者:Anna Pogrebna, Olga Belyakova http://cms.law/en/int/expert-guides/cms-expert-guide-to-force-majeure/ukraine

    [19]Coronarirus – Force Majeure and Hardship Under French Contract Law, by Clifford Chance, 2020年3月22日,http://www.cliffordchance.com/content/dam/cliffordchance/briefings/2020/03/coronavirus-force-majeure-and-hardship-under-french-contract-law.pdf

    [20]Coronarirus – Force Majeure and Hardship Under French Contract Law, by Clifford Chance, 2020年3月22日,http://www.cliffordchance.com/content/dam/cliffordchance/briefings/2020/03/coronavirus-force-majeure-and-hardship-under-french-contract-law.pdf

    [21]COVID-19 and Force Majeure: French Courts Stick With the Contract

    [22]COVID-19 and Force Majeure: French Courts Stick With the Contract

    [23]Covid-19:对商业合同的影响 - 德国

    [24]参见:Covid-19:对商业合同的影响 - 德国

    [25]http://cms.law/en/int/expert-guides/cms-expert-guide-to-force-majeure/germany 德国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法规,2022年4月30日访问。

    [26]Ukraine conflict: Force majeure and frustration in commercial contracts

    [27]Force majeure - law and regul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28]Force majeure - law and regulation in France

    [29]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初277号《香港和利有限公司与北京德美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瞭望号角《中俄贸易额1468亿美元,中乌190亿美元,我国进口的商品是哪些?》,2022年5月2日,http://view.inews.qq.com/a/20220502A0A52F00

    [31]瞭望号角《中俄贸易额1468亿美元,中乌190亿美元,我国进口的商品是哪些?》,2022年5月2日,http://view.inews.qq.com/a/20220502A0A52F00

    [32]克拉克森研究《俄乌冲突专题 - 时间序列数据追踪航运市场持续影响》,2022年3月7日 http://mp.weixin.qq.com/s/DWz_LEbIPgqeM2YtcQhgtQ

    [33]CROSS-BORDER TRADE WITH UKRAINE CONTINUES AMID WAR, MARTIAL LAW,2022年5月5日访问 http://cms.law/en/int/publication/cross-border-trade-with-ukraine-continues-amid-war-martial-law

    [34]CROSS-BORDER TRADE WITH UKRAINE CONTINUES AMID WAR, MARTIAL LAW,2022年5月5日访问 http://cms.law/en/int/publication/cross-border-trade-with-ukraine-continues-amid-war-martial-law

    [35]LAW AND REGULATION OF FORCE MAJEURE IN UKRAINE,2022年4月30日访问 http://cms.law/en/int/expert-guides/cms-expert-guide-to-force-majeure/ukraine 此类事件包括:战争威胁、武装敌对行动或严重威胁的伤害性敌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敌方攻击、封锁、军事禁运、外敌行动、一般军事动员、军事行动、宣战和不宣战、公敌行动、骚动、恐怖主义行为、转移视线、海盗行为、动乱、入侵、封锁、革命、政变、暴动、 大规模动乱,实行宵禁,乌克兰内阁建立的检疫,征用,强制撤出,接管企业,征用,民事示威,封锁,罢工,事故,第三方的非法行为,火灾,爆炸,受国家当局有关决定和行为条件管辖的长期运输中断,关闭海运,禁运,禁止(限制)出口/进口等, 以及由天气条件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即:流行病,严重风暴,旋风,飓风,龙卷风,旋风,洪水,雪花,裸冰,黑尔,霜冻,海洋冻结,海峡,港口,山口,地震,闪电,火灾,干旱,土壤沉降,山体滑坡和其他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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