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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科创板IPO的常见法律问题概述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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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简称“IC”)行业是我国信息产业化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对集成电路行业的大力支持及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集成电路行业迎来了较快的发展机遇,随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推行,相当一批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业通过在A股IPO募集资金,实现发展。


    集成电路产业链主要包括晶圆制造、材料设备、芯片设计、封装与测试等环节,其中IC设计环节产出各类芯片的设计版图,根据行业经营模式不同,具体可分为 IDM 模式与Fabless 模式。IDM 模式指从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到销售都一手包办的半导体垂直整合型公司,与之相对的,Fabless 模式为无晶圆厂模式,专注于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将生产环节外包给第三方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企业完成。经笔者初步统计,截至目前科创板共有49家集成电路企业,其中24家为IC设计企业(数据来源于wind),基于特殊的经营方式及技术密集度,Fabless模式的IC设计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之路上亦面临诸多共性的法律问题,笔者进行了相关总结和分析,以求有所裨益。


    二、科创属性、核心技术先进性问题


    科创属性、核心技术先进性是IC设计企业科创板上市需首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亦是监管机构问询的重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行人应符合科创板定位,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科创能力突出,《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引》”)则对科创属性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


    拟在科创板上市的IC设计企业符合《评价指引》只是具备科创属性的第一步,是否真正具有核心技术、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尚需从其技术实质、应用领域、产品种类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行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加以判断。笔者通过既往的项目经验,并结合多家已上市IC设计企业披露的相关信息,就IC设计企业的科创属性、核心技术先进性等,建议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一)技术独特性问题


    IC设计企业技术独特性问题的主要关注点为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特性,与行业共有技术的差异,监管部门常见的审核问题如要求公司说明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说明公司核心技术的独特性和突破点等。


    针对上述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答复内容包括:


    1.阐述公司核心技术,并与通用技术比较,公司自身核心技术是否有特点,展现技术亮点和特性。


    2.通过列表等清晰明了的方式说明核心技术名称,产品性能的主要突破点如高集成度、高精度测量、增强易校准性等,并与现有技术对比来论证核心技术的独特性和突破点。


    (二)技术先进性问题


    针对技术先进性问题,建议发行人重点关注和挖掘产品的独特性、产品的技术门槛、发行人产品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与行业最高水平比较下发行人技术水平是否领先等。监管机构常见的问询问题如要求公司说明各细分产品为通用产品还是定制化产品,在相应芯片的技术门槛、技术难度及技术成熟度,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答复内容包括:


    通过分析产品工艺特点、重要性和先进性来论证公司产品性的先进性,是否优于竞争对手,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同时结合细分产品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销售额在行业排名的客观数据、客户是否知名、合作是否长久来说话,对比主流竞品,论证公司技术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先进性。


    (三)关于科创属性的相关问题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IC设计企业所处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集成电路设计”,《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芯片设计平台(EDA工具)及配套IP库”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将集成电路芯片产品设计列为重点方向之一。针对科创属性问题,监管机构主要关注点为发行人的行业定位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规划、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评价指引》的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原创性、引领性、前沿性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答复内容包括:


    1.对照《评价指引》说明公司具备科创属性,梳理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及产业政策来论证公司技术产品属于国家科技创和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属于科创板支持、鼓励的行业领域。


    2.通过说明公司的研发投入占比、研发成果展示、企业所获荣誉等来说明发行人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综上,拟IPO的IC设计企业应重点关注自身技术的科创属性及核心技术先进性,避免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针对科创属性、核心技术先进性问题,除上述相关分析的内容之外,笔者建议拟在科创板IPO的IC设计公司前期可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进行专利储备,满足数量指标。根据《评价指引》的相关规定,常规科创属性指标包括5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已获授权发明专利,建议及早申请。


    2.推进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IC设计拟上市企业应建立研发、转化、产品的全流程体系并将市场应用与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紧密结合。


    3、制定完善的客户、供应商准入体系,提升公司的产品知名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公司可优先选择技术突出、资金雄厚的行业知名企业进行合作,以便于凸显公司产品的先进性。


    4、加强校企协同,加强产学研合作。这有利于公司利用高校的研究资源、研究成果来完善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同时通过校企合作,引进专家团队进行合作研发,有利于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获取相应的荣誉证书,也可符合《评价指引》“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要求。


    三、核心技术来源、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研发人员稳定性及核心技术纠纷问题


    IC设计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人才是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根据《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发展报告(2020-2021年版)》,2020年设计业、制造业和封装测试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分别为19.96万人、18.12人和16.02万人,预计到2023年前后全行业人才需求将达到76.65万,通过高薪或股权激励等方式吸引技术人才已是常规手段,即便如此,行业内人员流动也较频繁。所以,拟IPO的IC设计企业研发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一直作为监管机构关注重点。此外,在技术人才流动频繁的背景下,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等事项、公司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等问题亦值得关注。


    (一)职务发明、竞业禁止问题


    职务发明、竞业禁止问题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来源合法性问题,亦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监管机构常见的问询问题如要求发行人说明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原单位劳动合同、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1.根据研发人员在发行人或其子企业的入职时间与其研发成果提交专利申请的时间相隔时间长短随机抽取了发明人进行确认不属于前任单位的职务成果。


    2.发行人内部自查并确认知识产权均为其研发人员执行发行人或其子企业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发行人或其子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3.通过公开网站核查是否存在研发人员在发行人处的研发活动违反其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而被起诉的情形。


    (二)核心技术人员认定


    根据《上海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同时,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是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因此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问题也会受到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常见的问询问题如要求发行人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等情况,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恰当,最近 2 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针对上述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的核查要点包括:


    1.核查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情况、在公司研发团队的重要地位、取得的荣誉成果等。


    2.核查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数量占公司专利总数量比例、核心技术人员参与的研发项目,了解其对公司技术研发的重要作用。


    (三)研发人员稳定性及离职影响


    研发人员稳定性及离职率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持续创新能力,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因此也是审核机构重点关注事项,常见的审核问询如要求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员工离职情况,包括离职人员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和承担的角色、离职原因及离职去向、离职率是否符合行业情况,说明离职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针对该等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答复内容及核查要点包括:


    1.从离职人员的职务、资历、入职年限、担任职务等方面论证离职人员是否属于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是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发展现状、人才需求等方面并结合集成电路行业及同行业公司的离职数据说明离职率符合行业情况。


    3.通过核查公司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核心技术研发的参与人、公司研发的贡献来认定离职人员不属于公司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及研发人,离职后新员工的补充以及从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规模、产品品类、市场份额等方面说明离职员工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核心技术纠纷问题


    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问题,常见的问询问题包括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对应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目前核心技术涉及的案件纠纷是否存在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情形;合理预计相关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


    针对上述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答复内容及核查要点包括:


    1.通过比对涉诉专利的技术特征,结合相关法规并由专利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判断发行人涉案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


    2.通过分析涉诉专利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在研技术在技术原理、具体表征、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不同来论证相关侵权争议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通过分析相关案件的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技术、产品销售、存货以及财务状况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来论证该诉讼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较小,不属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


    通过相关案例的总结, IC设计企业IPO应重点关注其已获取的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前任单位的职务成果、核心技术人员认定问题及研发人员稳定性、离职影响及核心技术纠纷是否存在纠纷问题,基于此,笔者建议拟IPO的IC设计公司前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综合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前任单位的基本信息、任职职位、任职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及是否与原单位存在诉讼情况,并核查当事人在兼职单位、历史任职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参与研发项目,了解当事人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说明当事人在本公司发明创造是否利用其他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必要情况下,对于重要的新进研发人员,通过相关走访、函证等形式访谈原任职单位,如某科创板IPO企业的问询中,针对发行人新进研发人员曾在多家集成电路企业担任重要职务,问询问题重点关注是否对其原任单位进行了走访或函证等相关核查工作。


    2.访谈新入职员工及其历史任职单位并取得相应的书面文件,确认新入职的员工拥有的知识产权不构成职务成果。


    3.依据相关法规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因此新入职员工应避免在该等敏感期内提交专利申请,以防止职务发明纠纷。


    4.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建议公司认定核心技术人员时结合实际情况并就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从业经历、科研成果、荣誉奖励、行业影响力、对企业研发的贡献等综合考量。


    5.针对离职员工,公司应留存离职申请、离职证明等手续文件,并通过访谈、承诺函的形式确认离职员工与公司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离职员工不予配合,需重点关注不予配合的原因,并综合考虑离职手续、股权回购手续的完备性、不予配合人员的激励股权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的大小等判断影响的大小,就尽调和核查工作做好工作记录,穷尽力所能及的核查手段。


    6.建立行业有竞争力的薪酬、奖励和福利体系;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机制和多元化的晋升渠道;执行严格的保密及竞业禁止政策为保护核心技术,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与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及核心员工签署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通过增加员工流动成本以维持人员稳定性。


    7.对于可能产生的核心技术纠纷,建议公司对核心技术、主要产品对应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部盘点并对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进行综合对比分析,提前布局,避免竞争对手以核心技术纠纷为由干扰公司上市进程。此外,公司定期对主要产品进行全方位的侵权风险排查,消除潜在侵权风险。


    四、股权激励的复杂性问题


    为吸引和留住人才,诸多IC设计企业都会施行股权激励。而激励对象的身份、流动性、离职是否触发回购被激励的股份、股份支付、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相关要求、资金来源、激励对象行权后未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由相关人员代持等问题经常出现,笔者结合监管部门关注要点整理如下。


    (一)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平台后续运行需保持规范性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等法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对激励方案的要素如授予日、锁定期及服务期等内容进行审议,故发行人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及每次授予时均应提交公司内部决策机构进行审议。


    同时根据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内部决策时点及服务期等要素也是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及确定是否分摊股份支付费用等关键要素,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及是否分摊等事项均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及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应用案例严格执行。


    此外,持股平台的后续运营是否按照激励方案执行,是否存在纠纷等,也是审核机构的常规关注点,常见的问询问题如要求公司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合伙人出资比例确定的标准、决策流程等。


    针对该等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答复内容包括:


    1.说明员工股权激励的整体方案系根据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由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2.对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详细论述股份支付费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的确定依据,以及根据股权激励条款分析服务期等要素,论述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费用计提是否完整等。


    3.对照股权激励方案条款的内容,说明后续持股平台的变动均按照相关激励方案处理;


    (二)激励对象是否包括非员工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公司员工,否则如非公司员工成为激励对象,则监管机构可能会关注该非公司员工的基本情况、入股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等问题。通常外部人员作为激励对象,主要包括的情况及处理原则如下:


    1.对于参与股权激励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仍持有权益(未退股)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其离职后继续持有激励股份具有一定合理性。


    2. 员工配偶在持股平台持股的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由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可以对具体持股人员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对于外部顾问身份的激励对象,监管机构则会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股东不适格情况;为发行人提供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开展其他交易、代垫费用或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股份支付处理是否恰当,如外部顾问存在股东资格问题,应于申报前及早进行清理。


    4.外部人员如为外部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朋友,重点关注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入股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是否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处任职或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


    5.如外部人员为客户、供应商,考虑到其与公司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需尽量避免,若涉及数量不多,持股比例不高,从持股时间是否较长,持股原因、是否存在短期突击持股,入股价格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关注和核查。


    (三)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可以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如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借款,建议就借款的具体情况、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还款期限和计划等进行核查。


    (四)委托持股


    如上所述,基于种种原因部分企业会存在激励对象将其持有的激励股份委托他人持有,应在上市前及早清理,并核查和说明员工委托持股、代持还原的具体过程、认定依据、相关会计处理及税收缴纳情况,相关主体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和相关案例分析,就拟IPO的IC设计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做到程序完备、合法合规并总结如下:


    1.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应履行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时,拟上市企业在制定激励计划时建议将激励对象限定为公司员工。此外,如激励股份为有偿授予时,亦应关注激励对象的出资来源问题,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在激励计划运行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离职、辞退等情况时,应及时回购,并采用访谈、书面承诺等方式来确认其离职及激励股份回购事宜与公司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事项。


    3.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存在委托持股、代持事宜的,应及时清理并通过相关书面材料、资金流水、访谈等形式展开核查工作,如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及时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


    五、关于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问题


    Fabless 模式下公司只从事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芯片设计和销售环节,不涉及生产,公司对于房产土地的需求通常仅限于员工日常办公和研发所用,实践中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合规性亦被监管部门问询。


    (一)租赁备案登记问题、转租问题


    如IC设计企业的房产均为租赁,则常规性的法律问题包括是否进行了租赁备案、转租的合规性等。


    (二)资产完整性、生产稳定性问题租赁备案登记问题、转租问题


    资产完整性、稳定性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无自有房屋的情况下,一旦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中止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也是监管机构常见的问询问题。


    针对该等问题,拟IPO的IC设计企业主要答复内容包括:


    1.说明公司目前选取的研发模式、采购和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2.说明发行人的租赁房屋用途主要为研发办公,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且发行人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搬迁困难,不会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已就租赁土地房产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承诺函,确认因此造成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全部补偿。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总结,在当前IC设计企业通常无自有土地房产的情况下,为应对未来申报上市可能遇到的问询,建议公司可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应就租赁房产完成租赁备案、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2.在公司无自有土地的前提下,为避免该种情况对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建议公司提前规划,以便于应对监管机构的问询。


    3.如公司发展规模较大、员工数量较多,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则建议公司购置房产用于研发人员办公、样品测试等日常经营活动。


    六、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环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规的规定,若建设项目属于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特定项目,则需要相应的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而IC设计企业系软件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一般不属于分类管理名录内,因此通常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上述法规同时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IC设计企业在判断是否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时,亦应考虑企业所在地的环评政策。


    七、结语


    在科创板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IC设计企业如拟在科创板上市,关于科创属性、技术先进性、核心技术来源、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研发人员稳定性、核心技术纠纷、股权激励及生产经营稳定性、募投项目等问题是监管部门审核关注的重点。建议拟上市企业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早日实现上市之路。截至目前,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已为众多IC行业企业提供IPO、并购重组等专业法律服务,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将持续关注IC设计领域IPO法律合规相关审核动态并提供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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