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2022-05-19
一、外国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韩国管辖范围内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对某些外国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SOEs),是否有特殊规则?
在韩国适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和法规包括《外商投资促进法》(以下简称“《外促法》”)、其施行令和实行规则、《关于外国人投资的规定》、《外汇交易法》、其施行令及《外汇交易规定》等。
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者,并没有特殊规则。但,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会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公布关于禁止、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清单(详见以下一、(三)内容)。因此,外商投资者在赴韩投资时,首先需要评估其投资计划是否涉及外商投资禁止、限制清单。
(二)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取得政府和监管审批?(如触发门槛、相关审批部门、时间要求等)。
1.事先申报
(1)外汇申报
根据《外促法》及其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并应向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进行事先申报:
(a)对于外国人投资1亿韩元以上,同时拥有韩国法人所发行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10%以上的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额虽不满1亿韩元也可以设立法人,但此种情况也应当根据《外汇交易法》第18条及其相关规定,向韩国企划财政部长官进行资本交易申报。)
(b)如不满10%,但向韩国法人派遣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签署了1年以上的供货合同、转让技术等;
(c)韩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有出资关系的企业、投资外商个人、与投资外商个人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向相关在韩外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长期贷款的情形;
(d)投资科学技术领域的非盈利法人,且外国人的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达到法定规定以上;
(e)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未分配利润用于该企业的工厂设施的新设或增设;
(f)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定为外商投资的,对其他为学术、艺术、医疗及教育等目的所设立的非盈利法人的投资(外国人的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达到法定规定以上的);
(2)国家核心技术申报
根据《关于防止流出并保护产业技术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如果外国人拟收购或获得拥有韩国国家核心技术的企业的,该企业应事先取得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的批准或向其进行申报。
2.事后申报
根据《外促法》及相关规定,外国人以下列方式进行外国投资的,可以在取得等后60日内进行报告:
(1)取得由上市股份公司发行的;
(2)取得以储备资本、重估储备或者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法案、规章规定的其他储备为资本而发行的;
(3)取得合并、换股或转让、分立完成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以其在外资投资的公司合并、与其他公司换股或分立时所持有的取得该公司的;
(4)在合并、换股或转让完成后收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或通过其持有的在相关外资公司合并、换股或与另一家公司转让或分拆时持有的等;
(5)因买入、继承、遗嘱赠与、外国投资者赠与等方式取得依第二十一条登记的外资企业等的;
(6)以所获分红资金出资取得的股份;
(7)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存托凭证以及类似可转换为、可吸收为、可交换为的债券或者存托凭证等形式取得的。
(三)韩国对外商投资有行业限制吗?
韩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的准入管理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种。需要注意的是《外促法》授权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更新《关于外国人投资的规定》项下的禁止清单及限制清单。
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于2021年6月17日更新的《关于外国人投资的规定》附表一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清单,附表二规定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清单。
主要的禁止类领领域包括邮政、中央银行、金融市场管理业、其他部分金融支援服务、立法机构、执法机构、行政机构、法院、检察院、警察、消防署、教育、艺术家、专家或宗教或政治等团队等。
韩国对限制类领域采取许可方式,而且部分行业有股权限制。主要的限制领域包括农业、畜牧业、发电业、出版发行、广播传媒、运输、输电和配电、通信等,例如,肉牛饲养业,外商投资比例只有低于50%时,方可给予许可。
除上述根据《关于外国人投资的规定》禁止或限制事项以外,韩国资本市场、不动产交易、银行、电信、海运、航空等各类特别法也规定禁止或限制事项。例如,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以下简称“《资本市场法》”)施行令第一百八十七条,除韩国金融委员会公布的情形以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自己的费用直接或间接收购超出以下范围的公共性法人所发行的股权:(一)该公共性法人的章程所规定的限制范围;(二)相关发行股权总数的40%。公共性法人是指,金融委员会同相关部门长官协商并向国务会议汇报后指定的国家骨干产业等国民经济重点产业法人(《资本市场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
(四)对特殊行业领域是否有政府干股要求?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韩国不存在政府在特定行业利用资源或权力,在不进行投资的情况下换取股份利益的情况。
(五)韩国对外商投资有任何本地化要求(例如最低本地雇员比例、最低本地采购比例)?
韩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必须雇用韩国员工,只是向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进行外汇申报时提交预估新增员工名额(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在资本、利润和股息的汇出方面是否有外汇管制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取得的等所产生的利润、等的出售价款等任何资本交易款项,应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或《外汇交易法》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方可对外汇款。如果外国人并未按照相关外汇法律法规合法申报,需要进行违规申报,方可回收外商取得的等所产生的利润等款项。因此,建议在赴韩投资时,根据相关外汇法律法规合法申报并进行投资。
(七)为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公司法人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韩国法律,可以设立三种形式的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联络事务所。这三种机构的主要区别如下:
另,根据韩国《商法》,公司类型分为5种:合名会社(Partnership)、 合资会社(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责任会社(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会社(Limited Company)和株式会社(Corporation)。实践中,大部分的公司为株式会社(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会社(相当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
韩国《商法》要求株式会社设董事人数应为三人以上,但是若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韩元时只要求1人以上;株式会社必须设置监事,但是若注册资本不足10亿韩元时不需要设监事。株式会社可以在韩国交易所上市。
韩国《商法》要求有限会社至少应当有一名董事。有限会社亦无设置监事的要求。有限会社不可以在韩国交易所上市。
(八)外资公司的登记和设立程序是什么?
关于子公司设立程序,主要分为以下5个步骤:
关于分支机构设立程序,基本上与子公司设立程序类似(除汇款外,分公司不需拥有资本金,所以无需汇款)。
关于联络事务所设立流程为:联络事务所设立备案 -- 事业者登录。
(九)外国投资者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
外国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文件和材料根据指定外汇银行的实践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外商投资者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资格材料);
2.韩国新设公司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个人材料、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3.其他附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出资目的物的凭证材料; 其他与股份取得相关证明的材料)。
外国投资商准备的部分文件应获得海牙认证;对于未缔结海牙协定的国家,在进行一般公证后,必须经过本国韩国领事馆的公证。
(十)完成整个注册和成立过程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在材料(包括公证认证)齐全的情况下,3-7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完成公司设立程序。但,实践中,因为涉及公证认证及材料补充,整个程序大约1-2个月左右。
二、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与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相关的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1.公开并购交易
若韩国目标公司为上市企业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赖,应适用《资本市场法》规定的持股5%时的报告义务、要约收购及表决权征集等并购程序。
2.私人并购交易
韩国目标公司为非上市企业时,适用韩国《商法》规定的公司并购程序。
3.上市公司与私人公司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韩国《公正交易法》中给予了相应的规定,由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审查是否因并购造成市场垄断或造成了限制其他企业提高竞争力。
(二)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买方的外资准入审查要求?如是,请简要说明(如触发门槛、相关权限、时间要求等)。
无论是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均涉及外汇申报,均需要审核是否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申报或批准、禁止或限制类外商投资行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关于外汇申报及国家核心技术申报或批准,详见一、(二)部分内容;关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领域,详见一、(三)部分内容;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详见二、(三)部分内容。如果是上市公司,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还需要审核是否涉及《资本市场法》或其他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项下的披露义务。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反垄断申报?
根据韩国《关于反垄断及公平交易的法律》,前一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或销售额达3,000亿韩元以上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以下简称“收购方”,计算资产总额或销售额时包括其国内外关联公司的相关数据)收购资产总额或销售额达300亿韩元以上的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方”,计算资产总额或销售额时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后均为被收购方之关联公司的相关数据)20%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时,收购方应当向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原则上为事后申报。但是,如果收购方及其关联公司前一年度的资产总额或销售额合计超过2兆韩元以上,则需进行事先申报,此时需要在股份取得日之前履行申报义务,且直至公平交易委员会受理该等申报,不得交割。
公平交易委员会判断是否受理经营者集中申报时,主要以该等股份取得交易是否会对韩国市场的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妨碍等影响作为判断标准,如无特别情况,1-2个月内即可被受理。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的批准?
关于股权交易,详见二、(一)部分内容。
关于房地产交易,根据《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的法律》规定,外商个人、外国法人、外国人应在取得该法律限制取得的土地前,事先取得批准;外商个人、外国法人、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等”)在签署关于收购韩国所在的房地产的合同时,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60日内向韩国国土交通部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如果根据韩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团队、韩国人所拥有的的土地的所有人变更为外国人等的,应在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土交通部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管理和执行
(一)主要的收购方式是什么?
大体上,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如同非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韩国《商法》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仅限于20%的范围内,根据韩国《商法实施令》所规定的的范围内可以发行股权期权(stock option);
2、上市公司根据其资产规模,原则上将四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作为社外董事(注:社外董事需要满足韩国《商法》所规定的的条件);
3、韩国《商法实施令》所规定的的上市公司应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设立全职上班的监事;
4、上市公司根据其资产规模,应设立监事委员会。
(二)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在韩国没有此类情况。
(三)在必须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是否有最低报价的要求?
根据韩国《商法》相关规定,株式会社在设立后2年后发行股份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及法院的许可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原则上,应在获得法院的许可之日起1个月内发行。
(四)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职能如何影响拟议收购?
关于新股的发行,除非韩国《商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决定新股的种类及数量、发行价格及缴纳日期、认购方法等具体事项。
关于旧股的认购,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限制股份的转让应征得董事会的许可。如果违反该章程,未征得董事会的许可而转让股份的,该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在收购过程中需要哪些关键文件?
股份转让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如下:需要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并交付股份证书(如果公司并未发行股份证书的话,需要发行代替文件)。
受让人向公司主张其收购股份的条件如下:在股东名册中写明受让人的名称及地址。
(六)收购文件在公布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四、与私营公司相关的管理和行政
(一)相对于简单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对业务转让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根据韩国《商法》相关规定,公司拟在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或受让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等情况下,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二)劳动部门、劳资联合委员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除外)在并购中发挥作用吗?
如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需要通过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及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的同意。
如目标公司有公会,实践中可能会涉及跟公会谈判。
小股东根据韩国《商法》拥有就股份交换、公司业务的转让或收购等事项要求收购持股权的权利、向大股东要求收购持股权的权利、申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3%)、向法院申请选任检查人检查董事提交的文件及监事的报告(1%)、通过集中投票方式选任两名以上的董事等权利。另,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有特别规定。
本文作者: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韩国Lee&Ko律师事务所姜仑亚(Yun A Kang)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整理而成。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获取英文原文。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及合作律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