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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新规解读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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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其中一重大举措为对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调整,加强了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管理。


一、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主体


2016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出台,对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实践中,上述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而采取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的适用情形较多,可有效提高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的国有产权流转的效率。


对于国有产权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一直以来都是仅限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实施,即所谓的内部实施。本次新规将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双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但仍需符合“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等条件。


二、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定价依据


32号令规定,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定价依据应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而转让价格可以适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新规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定价依据可适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的情形扩大到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但需符合前述适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条件;结合对于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主体的调整,即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进行的符合条件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如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则转让价格可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确定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主体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


新规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主体范围可扩大到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但需符合“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条件,且需“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明确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转让重要子企业产权的,不需要再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即可;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REIES涉及非公开转让的,需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新规另对与国有产权公开转让下的信息披露方式、流程、时长及内容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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