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2022-07-05
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文莱司法管辖区内主要有哪些法律和法规是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的?针对某些外国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是否有特殊的规定?
文莱涉及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
(1)《投资激励令》(Investment Incentive Order);
(2)《所得税法》(Income Tax Order);
(3)《公司法》(Companies Act Order)。
文莱没有适用于外国国有企业等特定投资者的特殊规定。文莱是1987年《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签署国,文莱没有征用外国财产的历史。
(二)外国直接投资是否需要获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需要,请提供简要的信息(如触发批准门槛、相关部门和时间要求)?
文莱设立有“利用外资及下游产业投资指导委员会”(FDI and Downstream Industry Investment Steering Committee)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外资行动与支持中心”(FDI Action and Support Center,简称FAST),负责外资项目审批及协调落实工作;新设法定机构“达鲁萨兰企业”(Darussalam Enterprise,简称DARe),负责提供外资项目用地及落地后的管理服务工作;文莱经济发展局(Brunei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简称BEDB)职能简化,仅负责对外招商引资。
文莱在公司所有权方面管制相对自由和宽松。根据《文莱公司法》(第39章),对外商持有文莱公司的股份没有限制。实际上,公司注册处宣称私人公司的股份所有权事宜应取得其同意或批准,然而在法律上却没有这样的要求。实践并不透明和一致。
(三)文莱外商投资有行业管制吗?
文莱对外商投资行业做出以下规定:
对于其他的行业并没有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由发展部颁发某些类型的建筑和施工行业的许可证,对当地所有权有一定要求。根据合同或项目的价值,外商资本所有权可能会受到限制。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某些活动的外商所有权也受到限制。
(四)文莱对特殊行业是否有政府干股的规定?
文莱对于特殊行业没有政府干股的规定。
(五)文莱对外国直接投资是否有本地化要求(例如,当地雇员的最低比例,当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根据能源部发布的《当地商业发展指南》,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关当地雇员和外国雇员的比例报告,以及当地采购报告。为了获得在各个行业雇用外国人的批准,总理办公室和劳工专员会考虑到当地雇员与外国雇员的比例。
为避免过多外籍劳工对本地就业市场造成冲击,进一步提高本地居民就业率,文莱开始分阶段推行“文莱本地化”的政策,鼓励本地私营部门优先聘请本地人。2014年实施的劳工政策,内容大体包括:批发零售、酒店服务、通讯技术等领域的诸多岗位,如收银员、司机、监督员、售货员、屠夫、面点师等,必须雇用本地员工;已经使用的劳工配额和现有的经营许可在申请延期时被适度削减;企业如不提高本地员工比例,将较难获得经营许可;非本地居民申请开办咖啡馆、快餐店等传统餐饮业将受限,不得在乡村地区开办此类企业。
文莱劳动力短缺,招募具备合格劳动技能的本地劳工有一定难度。外资企业如果招募本地员工,往往需要开展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如果引进外籍劳工,则需事先向文莱劳工局申请劳工配额,并向移民局申请工作准证。
(六)文莱在资本、利润和股息的汇出方面是否存在外汇管制限制?
尽管文莱监督外汇的交易及流动,但无外汇限制。银行允许非居民开户和贷款。外资企业在当地开立外汇账户须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及护照复印件等材料。文莱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
为防止洗钱等相关犯罪活动,2018年5月1日文莱政府根据《2012犯罪资产追回法令》发布新的管理措施:任何人向境外汇出或接收超过等值于 5000文元的现钞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的,需要向文莱金融管理局金融情报处及时进行申报,违反者将面临不超过5万文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刑期。
(七)为外国直接投资而建立的最常见的企业法律实体类型是什么?对于各类公司法人实体,请介绍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对于部分或全部由外资拥有企业,推荐哪种类型的企业法人实体?
外国投资者可以全资拥有私人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但不能拥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外国直接投资主要设立两种类型的法律实体:根据《公司法》(第39章)在文莱本地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本地公司)或根据《公司法》第九部分在文莱注册的海外成立的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
本地公司的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任命董事会,董事会必须至少有2名董事,且必须为自然人。2名董事中至少有1名(如果董事超过2名,则至少2名)是文莱普通居民。“普通居民”包括持有文莱就业签证的外国人,并向公司注册处申请获得“居民”身份。
分公司是在海外成立的公司的延伸,注册分公司不创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海外公司的董事会将是文莱分公司的董事会,除非为分公司任命一个特定的文莱董事会。
一般来说,本地公司优于分公司,因为在文莱成立的公司是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实体。
以下是分公司与本地公司的比较表。
(八)外资公司的注册和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本地公司 -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文件:
a.拟定公司名称(最好提供备选名称,以防首选名称未被批准);
b.发起人、董事和股东的全名、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登记证书、国籍、职业和地址等详细信息;
c.在公司注册处签署的公司组织大纲、公司章程和以下文件;
d.董事签署的(作为董事行事)同意书;
e.注册处的通知;
f.表格10(即董事资料)。
分公司 -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文件:
a.经核证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b.经核证的公司章程、组织大纲或构成及确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文件的副本;
c.公司董事名单,包括其姓名、国籍、居住地址、护照号码和职业。如果名单包括居住在文莱的董事,则由在文莱以外成立的公司或其代表签署的备忘录,说明本地董事的权力;
d.由在文莱以外成立的公司盖章的、或代表其出具的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说明在文莱被授权接受送达程序和任何通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e.每位董事的护照复印件2份;
f.公司批准在文莱注册分公司的董事决议的签字原件。
文件将由公司注册处审查,大约需要 2-6个月。在文件获得批准后,公司注册处会颁发公司注册证书。
(九)外国投资者需要为此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公证或认证?
成立本地公司所需的文件:
a.董事、股东和发起人的身份证/护照、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自然人的需蓝色墨水签名;
b.董事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电子邮件地址,其他职业清单和电话号码;
c.显示股东有在文莱投资能力的财务背景、财务报表或银行对账单;
d.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
e.担任董事同意书;
f.注册办事处的通知;
g.表格10 (即董事资料)。
登记分公司所需的文件:
a.经核证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b.经核证的公司章程、组织大纲或构成及确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文件的副本;
c.公司董事名单,包括其姓名、国籍、居住地址、护照号码和职业。如果名单包括居住在文莱的董事,则由在文莱以外成立的公司或其代表签署的备忘录,说明本地董事的权力;
d.由在文莱以外成立的公司盖章的、或代表其出具的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说明在文莱被授权接受送达程序和任何通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姓名和地址;
e.每位董事的护照复印件2份;
f.公司批准在文莱注册分公司的董事决议的签字原件。
上述a、b和f为文件应经过公证,如果文件不是英文,应提供经过公证的认证翻译。
(十)完成整个注册过程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之前公司注册大约需要两周,但最近我们发现需要2-6个月的时间。
二、并购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
(一)文莱的上市和私营公司并购交易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第151-153条规定了本地公司的重组和合并。
文莱的《竞争令》于2015年颁布,旨在促进和维持公平和健康的竞争,以提高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竞争委员会于2017年成立,负责监督和处理竞争问题,包括裁决反竞争案件和对违反《竞争令》的公司进行处罚。根据《竞争令》,禁止任何“导致或可能会导致文莱达鲁萨兰国任何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竞争大幅减少”的合并(已被排除的合并除外)。
(二)在并购活动中,是否需要对外国买家进行外国投资审查?如果需要,请提供简要的信息(如触发批准门槛、相关部门和时间要求)。
不需要,文莱的法律对外资所有权没有任何限制。在某些受监管的行业,例如金融或银行业,可能会在许可证上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任何公司的所有权变更或合并必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合并管制?如果有,请提供简要的信息(如触发批准门槛、相关部门和时间要求)。
根据《2015年竞争令》,禁止任何“导致或可能会导致文莱达鲁萨兰国任何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竞争大幅减少”的合并(已被排除的合并除外)。
被排除的是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合并:
a.已经获得部级批准或任何成文法批准的事项;
b.经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央银行批准的事项;
c.有关废物管理服务的事项;
d.巴士服务;
e.根据《垄断法》授予垄断权的;
f.合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超过因竞争大幅减少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外国买家并购是否需要其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是,请简要说明(如触发批准门槛、相关部门和时间要求)?
对外国买家没有具体的限制。
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并购
文莱暂无市场,但正在积极研究,有望在未来几年组建交易所。
四、与私人公司有关的并购
(一)与简单的股份或资产收购相比,业务的转让是否有特殊规定?
关于资产转让,应根据土地法典(第 40 章)转让注册权益。
合同项下应考虑义务的转让,包括雇佣合同下可能需要另一缔约方同意。
(二)劳工单位、劳资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目标公司供应商除外)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
不适用。
(三)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153A条,在以下情况下,任何股东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公司的业务或董事的权力正在以压迫一名或多名成员,或无视公司成员、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的方式进行或行使;
公司已采取或威胁采取某些行动,或已通过或提议采取对某些股东、债券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东的决议,对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债券持有人造成不公平的歧视或其他损害。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文莱Pengiran Izad & Lee律师事务所与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文莱Pengiran Izad & Lee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
本文编译者:
点击链接获取英文原文:http://www.cqhaolun.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20704/637925415565817971147126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