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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实务操作之十问十答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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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下称“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试点工作,并说明了有关的要求。


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是指基金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分配基金所持的其他公司的。从基金投资者的角度而言,投资者获得后,可以自行决定处置的时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差异化的需求。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而言,其所管理的基金可进行实物分配的也将会是基金的卖点之一,将会有利于基金的募集。


基金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的操作中将涉及较多的细节问题,管理人在申请有关试点时,在所提交的具体操作方案中宜关注和考虑实务操作的细节事项。本问答特就基金进行实物分配实操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分析。


问1: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时,是否要向全体投资者都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应得的业绩报酬是否可以用实物的方式支付?


答:允许基金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的目的之一是满足投资者差异化的需求,有的投资者可能会选择实物分配,而有的投资者可能不会选择实物分配,因此,不一定要向全体投资者都进行实物分配。


从操作角度而言,应给予投资者做出选择实物分配或者货币资金分配的机会。基金的管理人在做出向投资者分配的决策时,宜征询投资者的意见,并按投资者的选择确定是否向其进行实物分配。


管理人可获得的业绩报酬也应允许以的方式进行分配。


问2:实物分配的作价如何确定?


答:实物分配的作价会影响管理人可以获得的业绩报酬。由于的市场价格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为使实物分配的作价比较公允,且具有可操作性,可以按有决定权的主体(机构)作出实物分配决定的前若干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交易均价,作为分配的作价。


需要注意的是,该等作价主要是为了计算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数额和管理人可获得的超额收益的数额,不一定会作为实物分配涉及的有关税收(如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的计价基础,也不一定会作为投资者(尤其是非自然人投资者)对获得的会计处理、计税基础的依据。


问3:在投资者有的选择实物分配,有的选择货币资金分配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应向投资者分配的数额?


答:由于价格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从可操作、公允性角度而言,该等情况下,基金可先按都选择进行实物分配计算每一投资者、管理人可获得分配的数额,然后向选择实物分配的投资者过户,将选择货币资金分配的投资者应得的进行处置并将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分配给相应的投资者。


上述分配暂未考虑税务事项,有关税负承担事宜请见问答4。


问4:实物分配中涉及的有关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答:非交易过户中会涉及印花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若暂不考虑税收优惠事项,(1)对于印花税、增值税和相关税负(不含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按照全体投资者统一对待的原则,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扣除(或者出售一部分投资者可获得的用于缴纳相关税款),或者由基金另行以其他款项承担。(2)对于个人投资者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可以采取由相关个人将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缴给基金,并由基金缴纳给税务部门,或者从个人可获得分配的中出售一部分,并以出售所得的款项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亦建议,税务部门应考虑对于实物分配是否可以给予有关所得税递延、特殊税务重组等优惠政策。


问5:实物分配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仅从利益衡量角度而言,投资者希望在股价较低时进行分配,该等情况下,税负成本较低,管理人可获得的业绩报酬会比较少;而从管理人角度而言,管理人会希望在股价较高时进行分配,这样管理人可获得的业绩报酬会比较多。


从上述角度而言,实物分配与货币资金分配的时间点选择是一样的。具体进行实物分配的时间应依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确定,如果应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投资项目的处置时间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单方决定向投资者实物分配的时间。


问6:对于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的协议依据方面需要关注哪些事项?


答:基金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应有协议依据。否则,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过往,由于中国没有实物分配的机制,基金合同中通常的约定为尽量避免实物分配,当基金管理人独立判断认为实物分配更符合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时,可以进行实物分配。


在可以进行实物分配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关于实物分配的规则需要进一步作出完善,如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将已经在公开市场交易的分配给投资者,并明确约定进行该等分配时,是否需取得投资者的同意。


问7: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需要什么程序?


答: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应履行以下程序:(1)投资项目的处置程序(具体依据基金合同约定);(2) 托管人(如有)的确认程序。


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原则上不需要投资者的集体决策程序。登记结算机构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不宜要求提交该等文件。


从尊重投资者意愿的角度出发,基金管理人宜征求投资者对于是否愿意接收实物分配的意见,但如果基金合同没有要求投资者就进行实物分配需要取得投资者的同意的,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独自作出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的决定,而无需取得投资者的同意。基于此,登记结算机构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亦不宜要求基金提供投资者同意接受实物分配的证明。


问8: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是否要遵守减持的相关规则?


答: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属于基金减持公司,而投资者增持公司的的行为。基金应遵守减持的相关规则,否则将会面临高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述这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有关减持方式、减持数额的规定和承诺;(2)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和规定(包括有关减持前信息披露的承诺(如有)、减持后的信息披露规定)。这些规则散见于《法》、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则之中。管理人在具体管理基金进行实物分配时,应确保基金对相关规则的遵守,否则,管理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基金缴纳的罚款等损失。


问9:是基金参与试点还是基金管理人参与试点?


答:证监会发布的新闻通稿中指出,有意向参与试点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及具体操作方案。


由上述通稿可见,该试点应该是针对基金管理人,而非针对某一只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取得试点资格后,其所管理的基金应该都可以参与实物分配试点,而不应仅限于其所管理的个别基金。在试点初期,监管部门也有可能只允许基金管理人选择特定的单只或几只基金进行试点。


问10:现有的试点范围及未来扩大的可能范围?


答:本次试点允许分配的范围为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从试点的目的看,公司在上市后向基金所送红股、资本公积转股亦应允许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而基金在公司上市后认购的配股并不完全是公司上市前股份的派生,应不在本次试点的范围内。


在试点成熟并具备全面实施条件后,基金持有的下列亦应允许其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1)基金通过所投资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股份交换而取得的上市公司的;(2)基金认购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包括配股股份)而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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