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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的发展(上)——理论与政策要点篇

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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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特殊保护,避免因为办理刑事案件而“毁掉企业”或“影响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关普遍接受的刑事法理念[1]。在此背景下,研究者们开始讨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相关问题,而司法实践中企业合规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为此,本文拟概述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相关理论与最新政策,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从理论与政策要点的角度出发,梳理相关内容。而下篇将从企业应对和律师工作的角度出发,分析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要点,供可能面临刑事风险的企业参考。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概述


在日渐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中,部分企业可能会在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瑕疵,比如偶然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商业贿赂等犯罪活动,并进而面临刑事风险。根据我们的经验,刑事风险对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往往影响巨大。这是因为刑事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资格被剥夺(比如:企业的特许经营资格被取消,上市资格被取消等),或导致企业家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甚至于刑事处罚。


然而,对涉案企业施加严厉的处罚并非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近年来的刑事政策中也强调了关于“保障民企健康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2]等内容。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突显出刑事司法的谦抑性[3]。在前述社会发展以及政策导向的背景下,企业合规不起诉逐步从研究者们的理论探讨落地成为新兴的制度。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4]。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均已确立了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制度。但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层面,还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因此从性质上看合规不起诉属于相对不起诉[5]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出罪机制,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合规不起诉制度通过可能的刑事处罚给予企业压力,从而促使更多的企业转向合规经营;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企业和企业家被定罪判刑的结果,防止企业可能出现的停工停产,并进而避免损害企业员工、投资人、合作伙伴等善意相关者的利益[6]


三、研究者对企业刑事合规的讨论


我国学术界对企业刑事合规的研究已有数年时间,并产生了较多的学术成果,比如:高铭暄老师与孙道萃老师提出,可以将刑事合规的理念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嵌合[7];陈卫东老师则提出,可考虑在实体法上引入以“刑事合规”为核心要件的的无罪抗辩事由[8]


与此同时,陈瑞华老师系统地分析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两种实现模式,包括[9]:

  • 检察建议模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又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以及

  •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察期,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三方机制”),为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路径和工作抓手。其中,第三方机制中的部分内容与陈瑞华老师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论述相互呼应,体现出了刑事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共同发展的特点。


四、企业合规改革“四梁八柱”的逐步建立


在理论界对企业合规改革进行如火如荼的探讨同时,由我国的检察机关的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也在有序推进,并通过由点到面,由基层实践到顶层设计的方式逐步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一)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2018年最高检发布11项具体检察政策,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切实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10]


2020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4个省份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合规改革的大幕由此拉开,各地方检察院也开始了对合规改革的探索。比如,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南山区检察院作为第一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提出“五个一”的工作设想,包括[11]:


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设立企业合规办公室,统筹全市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开展;


构建一个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企业合规机制:督促涉案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内控制度、开展合规建设;


建立一套完善的企业合规工作制度:印发《深圳市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会同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9家单位出台《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及第三方监控人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并发布一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成立一支企业合规讲师团,对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合规宣讲,加强涉企犯罪预防。


实践证明,前述的政策不仅挽救一批优质企业,还规范行业环境。根据《检察日报》报道,深圳水果行业某龙头企业因涉嫌走私罪,4名主要管理人员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深圳市检察院经综合考量,建议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并对企业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12]


而在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第二批改革试点,试点范围拓展到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合规改革已成星火燎原之势,典型案例也不断涌现[13]


(二) 改革试点过程中的典型案例


1.张家港市L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本案,相关内容概括如下[14]: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随后,该公司也进行了合规整改,包括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最后,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2.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12月,最高检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本案,相关内容概括如下[15]:


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T公司”)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J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


2021年4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随后,秀洲区检察院成立了由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涉案企业同步开展监督考察。最终,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 顶层制度设计


除了前述最高检第一批以及第二批的改革试点外,涉案企业改革相关的顶层设计架构逐步落地:

  • 2021年6月指导意见出台,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机制;

  • 2021年11月九部门联合下发两个配套文件,即:《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2021年12月,九部门组建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

  • 2022年4月,最高检等部门出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经过理论探讨、试点实践以及顶层设计,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逐步建立。其中最具特色、也最近出台的制度就是第三方机制,因此下文将概述第三方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效果。


五、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特色制度:第三方机制


(一) 第三方机制的主要内容与流程


自2021年6月《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合规不起诉具备了在实践中操作的具体抓手。第三方机制与陈瑞华老师等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非常相近,核心是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由第三方组织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最有由检察机关参照前述合规考察材料,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或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第三方机制的流程可大体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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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下文所述,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均可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二) 第三方机制的主要要点


根据《指导意见》,我们将第三方机制的主要要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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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三方机制的实施效果


根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显示:截止今年五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1777件,超六成合规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对整改合规的333家企业,110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仅有14家企业未通过考核评估[16]


除了从宏观层面总揽看出第三方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部分典型案例也在涌现,比如被部分研究人员称为“我国首例数据合规不起诉案”的下列案例[17]:


2019年至2020年,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运营需要,由公司首席技术官陈某某指使多名技术人员,通过数据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某外卖平台数据,造成某外卖平台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


该案适用了第三方机制,此次第三方组织成员包括网信办、某知名互联网安全企业、产业促进社会组织等专家成员,通过询问谈话、走访调查、审查资料、召开培训会等形式,全程监督Z公司数据合规整改工作。考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定Z公司合规整改合格。后续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六、本文小结


从理论到实践,再到具体的第三方机制,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正在经历迅猛地发展,并呈现出检察主导、多方参与、各方共赢的态势。


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国资委、财务部门、工商联、网信办等部门均从各自专业角度参与第三方机制,实现了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完善社会治理的局面,打通了行政、司法的合作渠道,从综合角度推动企业平衡发展与风控,并向全社会传递出合规运营、行稳致远的理念。


从企业角度讲,合规不起诉特别是第三方机制的适用,给予其避免被定罪量刑的机会,也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家、员工、股东、企业供应商等各方面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六稳六保”的大局提供了法律智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方机制适用过程中,专业人士(如律师等)已经、也几乎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不论是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还是协助涉案企业制定和完成合规计划的人员,均为相关专业人士。因此涉案企业应高度关注与专业人士的合作,根据第三方机制精准完成合规计划。对此,本文的下篇也将部分概述相关内容。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第3版,第368页

[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保障民企健康发展》,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812/t20181219_405690.shtml#3

[3]参见中共中央党校:《“少捕慎诉慎”押彰显司法温度》,http://www.ccps.gov.cn/dxsy/202203/t20220323_153387.shtml

[4]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第3版,第368页

[5]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第3版,第380页

[7]参见高铭暄、孙道萃:《刑事合规的立法考察与中国应对》,载《湖湘法学评论》2021年1期

[8]参见陈卫东:《从实体到程序: 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2期

[9]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第3版,第370-379页

[10]参见《单位犯罪起诉数量从逐年递增到明显下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26日

[11]参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深圳:五个一”探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引代表委员热议》,http://www.gd.jcy.gov.cn/xwzx/mtbb/202108/t20210806_3334852.shtml

[12]同上注

[13]参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28日

[14]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http://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6/t20210603_520232.shtml

[1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http://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12/t20211215_538815.shtml#2

[16]参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28日

[17]参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数据合规“云听证”》,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33250912063087123&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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