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南
2022-09-14
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老挝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对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如国有企业)是否有特殊规定?
2009年,老挝《投资促进法》废止了此前2004年的《国内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因此,目前老挝国内和外商投资适用一套相同的规则。以下构成投资监管框架的法律法规平等适用于国内和外国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2016年11月17日颁布的第14/NA号《投资法》(“《投资促进法》”)、2013年12月26日颁布的第46/NA号《企业法》(“《企业法》”)、2013年12月24日颁布的第43/NA号《劳动法》(“《劳动法》”)及2015年7月14日颁布的第60/NA号《商业竞争法》(“《商业竞争法》”)。此外,一些特殊法规也适用于国内和外国投资者,例如,2018年6月6日颁布的第188/PMO号《经济特区法令》。
但是,国内和外国投资者之间法规适用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没有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限制。实际上,虽然总的原则是外国投资不受限制,但如果具体法规有所规定,则可以对外国投资施加限制。例如,对特定行业和活动的外国投资将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既包括针对私营实体,也包括投资国有企业的情况。
(二)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取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及时限要求)?
老挝存在针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高于对老挝国民的要求,从而使外国投资者需要在更高级别的管理机构进行注册。但是,除登记管理机构级别的差异外,获得审批的程序对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大同小异。此外,根据拟投资的业务类型,拟注册的法律实体必须在规划和投资部(the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简称MPI,下称“规划投资部”)的相关部门或在工商部(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简称MOIC,下称“工商部”)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投资促进法》第36条,外国或是本地投资者拟投资《企业和特许经营业务管制清单法令》(2019年3号法令)中受控制业务清单中的业务,必须通过中央或省级计划和投资部相关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One-Stop Service,简称“OSS”)提交申请(OSS在老挝每个省均设有办公室)。OSS将与相关部门协调,然后将申请提交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the Committee for Investment Promotion and Management,简称“CIPM”)审批。根据提交给OSS的申请项目的性质或其规模(考量占地面积或资金体量),OSS可能会要求最终审批仍然在中央层面进行专属审批。但是,属于受控业务清单所列商业活动的相应注册程序同样适用于外国和本地投资者。
如投资者拟申请投资不属于受控业务清单的一般业务,应根据《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向工商部企业登记司提交申请,办理企业注册手续。若投资不属于受控业务清单但属于《投资促进法》项下享受特定鼓励政策的促进行业,在企业注册后(取得企业注册证即完成),投资者可以向OSS申请投资促进证书。
(三)对特定行业领域是否有外商投资限制?
在一些行业中,外国投资者存在投资比例和注册资本总额的限制。例如,试图经营零售批发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就属于这种情况。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权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亿基普。低于这一最低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有义务与一名老挝国民或老挝当地企业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零售批发业务中的最低资本应为40亿基普。还有部分行业直接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例如,四星级以下的酒店不能接受外国投资——针对这一领域老挝工商部颁布的“第1328/MOIC号通知”陈列了仅限老挝国民的保留业务清单。此外,2015年7月13日老挝工商部颁布的“第1327/MOIC号通知”规定了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业务限制清单。例如,药品生产、医药化学工业、制药厂的外国投资不得超过投资比例的49%,注册资本超过10亿基普。
希望从事受控业务清单以外的一般商业活动的投资者必须向工商部企业登记司申请成立公司实体并获得企业注册证。除了企业注册证之外,一些商业活动还需要主管的职能部门颁发商业经营许可证,例如进出口或分销活动。除企业注册证之外,这些活动还需要工商部颁发的商业经营许可证。
从事受控业务清单所列活动的投资者必须向OSS提交成立实体的申请, OSS将与相关部门协调以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受控业务清单上的商业活动至少需要获得两个许可证:企业注册证(由工商部应 OSS的要求签发)和OSS在规划投资部中签发的投资许可证。此外,在银行、一般贸易和建设等特定行业的投资项目需要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请时,投资者也可能需要获得商业经营许可证。受控业务清单上的活动不一定适用外国投资限制(例如,五星级酒店可以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但在相关部门审查时将面临更进一步的审查。
投资领域还包括特许经营活动。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投资者可能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获得(政府授予的)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活动通常包括通信、交通运输、矿产、能源(例如水电、太阳能、风能、热能等)和农业领域的投资项目。申请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2020年12月21日颁布的第624/GOL号《公私合作法令》的规定通过招标程序进行。根据《投资促进法》的规定,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与当地政府直接谈判的双边方式进行申请,并通过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达成。
(四)对特定行业领域是否有政府干股要求?
法律没有规定可适用于特定行业的政府干股要求。
(五)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本地化要求(例如本地雇员、本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1.雇佣本地人员的最低比例
根据劳动法第68条,老挝的雇主有义务优先雇用老挝劳动力。但是,如果老挝国民无法提供劳动力需求,雇主有权要求使用外国劳动力。
一个用人单位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最高比例如下:
A.从事体力劳动的技术专家占该用人单位老挝劳动力总人数的15%;
B.从事脑力劳动的技术专家占该用人单位老挝劳动力总人数的25%。
对于大型项目和工期五年及以下的政府重点项目,外国劳动力的使用将根据项目所有权人与政府签订的合同进行。例如,特许经营协议中通常会包含有与外国劳动力相关的条款。
2.本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根据2004年1月9日《关于国家预算采购货物、工程、装修和服务项目的令》(03/PM)第9条,对本地企业和产品的促进措施包括:
A.与外国企业无关联关系且有能力提供同等质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本地企业将在竞标中享有优先权。
B.如果本地能够生产且质量相当,则不得使用国家预算采购外国商品。
C.全部使用国内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共采购将优先考虑本地企业。
(六)在汇出资金、利润和股息方面是否受到任何外汇管制限制?
根据2014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55/NA号《外汇管理法》(下称“《外汇法》”)第23条“外部贷款和贸易信贷”、第25条“用于投资的出口资本”,以及2019年4月24日颁布的《老挝交易所注册公司管理指引》,向老挝居民提供或借用外部贷款必须得到老挝银行的批准,并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操作。贷款人或借款人必须定期向老挝银行报告债务偿还情况,直到贷款或贸易信贷合同履行完毕。老挝居民的资本输出必须由老挝银行根据有关当局的同意进行审批。
在缴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的总额在达到注册资本的50%之前具有强制性)之后,公司将按照其净利润(即收入减去成本,成本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和税项)进行分红。根据所得税法,向非居民股东(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支付的股息或利益,预扣税税率为10%,该税率有可能根据老挝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降低。老挝银行要求汇出的股息必须已全部支付,且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对老挝的纳税义务。
如果投资者自愿关闭公司并决定将资金汇回原籍国,则需要出具资本进口证明。该证明由老挝人民共和国银行应投资者的要求,在公司取得企业注册证、将注册资本注入老挝的银行账户后签发。资本进口证明证明了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七)为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常见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其内部的治理结构如何?
《投资促进法》承认投资可以采用各种形式,例如合资、外商独资及其他形式。合资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为设立某一特定商业公司而设立的合同安排。合资企业可以由外国投资者与当地或其他外国私人投资者或公共实体设立。在任何情况下,有意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必须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申报股本)的10%。
对于在老挝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企业法》认可四种类型的法律结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以及公众公司。
对于外商投资,优先考虑的法律结构是有限公司。这种类型的法律结构在《企业法》中是最详细的,也是最经得起检验的。一般的内部治理结构如下:
1.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的最终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两种: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
普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为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会议召开时间。在必要时,例如审计师空缺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召开股东会会议时;
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命令召开时;
代表至少20%已发行股份总额的股东请求召开时。
公司章程还应就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和管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未就上述事项作出规定,则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两名代表过半数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出席即可举行。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法定人数,但前提是至少有两名代表过半数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出席。
此外,股东大会还可以通过“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至少80%已发行股份的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集的股东大会可以一次召开或分多次召开。下列决定只能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老挝法律允许发行两种类型的:优先股和普通股。这就产生了两种股东类型。
2.董事会
老挝法律对董事会的董事没有国籍要求。因此,对外籍董事的人数没有限制。董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被罢免。董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被任命:
具有法定行为能力;
不是被限制业务经营的“破产人”;且
从未被判犯有侵占或挪用财产罪。
董事会成员的总人数不受限制,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中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人数。
任命一名执行董事是很重要的,投资许可证上将显示执行董事的照片。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执行董事将被视为具有通过合同或其他协议约束公司的能力。
3.审计师
资产超过500亿基普的有限公司必须任命一名审计师,该任命应由股东大会确认。《独立审计法》规定财务报表须由独立审计师审核,随后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八)外资公司的登记和设立程序是什么?
1.成立公司
外国股东持有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公司的设立程序与由老挝国民持有的公司设立程序相同。首先,投资者必须申请并获得企业注册证,这将标志着公司设立的完成。对于拟开展的业务活动不在受控业务清单上的公司,设立公司的申请应提交至工商部的企业注册处。需要提交的文件的典型清单如下:
申请表(工商部的网站提供);
业务活动清单(例如 LSIC代码);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了本地法律顾问办理);
股东会决议(如果股东为法人实体);
董事简历(按照工商部提供的格式);
设立合同(按照工商部提供的格式);以及
批准公司成立的会议纪要(按照工商部提供的格式)。
经过最近的改革,公司申请时不再需要提供公司章程;但是,公司应当起草其章程。根据法律规定,审查申请的程序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实践中,这一期限可能有所不同。一旦申请材料被接受,申请人将收到企业注册证和税号。
公司随后必须向公共安全部申请公司印章。获得公司印章并获准使用的审查期限为五天。但实践中,这一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下一步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申请注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计划。公司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注册证书。
对于不需要额外商业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注册证本身足以使该企业可以从事于该证件背面所述的商业活动。否则,公司必须为拟开展的业务寻求并获得相关的商业经营许可证。获得商业经营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和条件可能根据拟从事的业务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2.开展受控商业活动的公司的设立程序
如果设立的企业拟从事受控业务清单上的业务,则必须向工商部的OSS提交设立申请。OSS随后将与涉及审批程序的相关机构联络。投资促进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最终将考虑该申请。在该委员会接受申请后,OSS将向投资者签发投资许可证,并与工商部联络,由其签发企业注册证和税号。接下来,公司必须办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计划注册。
与不开展受控商业活动的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除投资许可证和企业注册证外,公司还可能需要获得商业经营许可证。
法律规定的完成该程序的期限为25个工作日;但是,这一期限可能与实践情况不一致。
3.设立特许经营业务公司
如果在老挝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出让的土地上开发项目,则必须在老挝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公司)或多个股东(有限公司)投资。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相同,均要求在与老挝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前成立。届时,公司将已经就谅解备忘录(MOU)和项目开发协议(PDA)开展谈判并达成一致。根据谅解备忘录和项目开发协议,公司将进行土地勘探、可行性研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及其他必要步骤,以证明项目是可行的,并且项目不存在或尽可能地降低环境和社会风险。这些协议项下提供的授权通常有有效期(可以续展)。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老挝政府批准企业在特许经营土地上开发项目。
尽管特许经营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授予,但从以往的实践来看,这些项目更有可能在投资者和当地政府之间通过双边谈判达成。虽然根据在土地上开发的活动而须向OSS提交的文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要求提供以下文件:
根据在特许经营土地上开发的活动,注册程序将涉及不同的部委。例如,对于能源项目,OSS将向能源和矿产部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提交申请,这两个部门将出具对项目的意见。批准该项目的决定将由投资促进和管理委员会作出。如果批准,将颁发投资许可证、投资批准证书和其他许可证(如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从备忘录的谈判到相关许可证的颁发之间的期限为65天。但在实践中,备忘录、 PDA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可能需要数月时间,这还不包括在特许经营土地上开发项目的项目公司的实际成立所需要的时间。
4.满足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其中包括全部实物出资和70%以上的现金出资。然而,根据《投资促进法(2016)》,对于不同贸易行业的企业而言,首次注册资本的缴付时间有不同的强制性规定。
(九)外国投资者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
请参见上文第(八)部分。
(十)完成整个登记和设立流程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请参见上文第(八)部分。
二、并购法律法规和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老挝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相关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涉及哪些主要问题?
1.主要法律法规:
《企业法》;《投资促进法》;《管制业务清单与特许活动法令》;《商业竞争法》;《法》(第21/NA号,2012年12月10日颁布);《关于在老挝开展交易的外国投资者管理规定》(第005/LSX号,2015年12月8日颁布);《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老挝人民保留经营类别名单的通知》(2015年第1328号)。
2.主要问题:
上述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外国投资者在老挝设立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投资条件、股份的取得和转让及其限制、股东、董事和高管的变更;企业滥用市场优势进行并购;政府对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的审查、监督和限制。
(二)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买方的外商投资审查?如有,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一般而言,在上述三种类别中(即一般企业、受控企业或特许活动)设立法人实体需要根据投资类型和行业的不同而提交特定的申请。在任何情况下,公共安全部(警方)将对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进行身份审查,以确保这些人员没有被其内部情报机构或国际组织列入黑名单。除此之外,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交必要的其他文件。
根据《商业竞争法》,对于可能触及合并控制规则的并购(即,持有市场份额超过商业竞争委员会设定标准的公司),应向商业竞争委员会(BCC)申报。但是,商业竞争委员会尚未提供关于标准的信息,在此之前,商业竞争委员会不会适用合并控制和竞争许可的规定。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根据《商业竞争法》,以下行为可能属于商业竞争委员会在合并控制方面的监管范围:
《商业竞争法》进一步特别对“大型企业”规定了申报义务。该等通知必须提交商业竞争委员会审查。但是,中小企业的企业合并可以豁免该等通知要求。
但是,在实践中准确评估《商业竞争法》的全部范围是很困难的。虽然《商业竞争法》规定商业竞争委员会有责任进行监督以确保一项并购不会导致持有的市场份额超过商业竞争委员会设定的标准,但是该标准并不明晰。在没有主管部门的进一步指导的情况下,在确定一项并购是否会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或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时,要基于国家利益考虑。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审批?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并购中没有专门针对外国收购者的政府和监管批准。特许经营项目中的股份出售可能需要当地政府的批准;然而,这一规定的适用与收购者/被收购者的国籍无关。商业竞争规则也一样,根据《商业竞争法》,大型企业的企业合并(包括兼并、收购和合资经营的企业合并)必须向商业竞争委员会申报,商业竞争委员会将会对该合并进行审查。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内和外国投资者。迄今为止,商业竞争委员会尚未发布任何实施指南来确定“大型企业”的标准、市场份额或营业额数据。因此,《商业竞争法》的规定迄今为止几乎不具有执行力。
点击下方链接可获取英文原文:http://www.cqhaolun.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20913/6379867843538645323963179.pdf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老挝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与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老挝 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关联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Dino Santaniel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