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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外商投资及并购指南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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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柬埔寨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对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如国有企业)是否有特殊规定?


在柬埔寨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和条例如下:

  • 《商业企业法》(2005年6月19日)(Law on Commercial Enterprise,简称LCE);

  • 《商业法规和商业注册法》(1995年6月26日)(Law on Commercial Rules and Register,简称LCR),根据《商业法规和商业注册法修正案》(1999年11月18日)修订;

  • 《投资法》(2021年10月15日)(Law on Investment,简称LOI)。


柬埔寨对外商投资持开放和自由政策,除了禁止外国人在柬埔寨持有土地所有权外,几乎没有限制,也不存在专门管理外国投资者的单独法律或特别规则。总体而言,任何投资柬埔寨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国有企业,都要遵守柬埔寨的法律,与适用于当地投资者的法律一致。


(二)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取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及时限要求)?


在申请某些投资激励政策时,需要获得政府批准。根据LOI第5章相关规定,投资者依法享有部分投资保护,包括不因外国国籍受歧视,以及资产免受国有化。但如需享有特定投资奖励,如免税,投资者必须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和注册资本,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简称CDC)或省市投资委员会(Provincial-Municipal Investment Sub-Committee,简称PMIS) 申请,将投资项目登记为“合格投资项目”(Qualified Investment Project,简称QIP)。低于2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由PMIS监管,CDC则监管位于两个以上省份或经济特区超过2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不同类型的QIP包括:(i)出口合格投资项目;(ii)支柱产业合格投资项目;(iii)国内市场导向的合格投资项目;(iv)扩展产业合格投资项目。QIP在企业取得注册证书(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后方可生效。所有QIP每年都必须从CDC取得合规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简称CoC),才能获得投资奖励。CoC是QIP遵守了柬埔寨所有税法和投资法规的证明。


投资项目实施自动审批制度,一般情况下,除非项目涉及违法领域、政治敏感或国家利益, CDC或PMIS应在收到投资建议书后3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根据《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第147号次级法令第11条,CDC应将下列情况的投资项目提交至部长会议批准:

  • 拥有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本投资;

  • 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 以勘探和开发矿产和自然资源为经营目标;

  • 极有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 拥有长期发展战略;


对于一些基础设施项目有其用途,例如基于建造-拥有-转让(简称BOT)、建造-拥有-经营-转让(简称BOOT)、建造-拥有-经营(简称BOO)或建造-租赁-转让(简称BLT)模式的项目。


如下文所述,某些行业的投资项目,包括旅行社、卷烟制造、酒精生产、电影制作、出版、印刷、广播电视、典当业和药品进口,在申请成为QIP之前,还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特殊许可。


(三)对特定行业领域是否有外商投资限制?


1.完全禁止投资领域

根据《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2005年9月27日)的第111号次级法令附件1第1节所列,禁止所有外国和本地投资者从事下列投资活动:

  •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生产或加工;

  • 使用国际法规或世界卫生组织(简称WHO)禁止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用农药/杀虫剂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商品;

  • 利用从外国进口的废物进行加工和生产电力;

  • 《森林法》禁止的林业开发经营活动。



2.外商投资受限领域


不动产领域:


禁止外国人在柬埔寨拥有土地所有权,柬埔寨土地只能由具有柬埔寨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私人拥有。但《柬埔寨土地法》(2001年)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特许权获得土地,或以永久租约(最短15年,最长50年,可续签50年)或有限的短期租约形式租赁土地。自2010年《关于共有建筑的外国所有权法》颁布以来,外国人可以在共有产权建筑的一楼以上拥有共管公寓或分层单元(最多占建筑面积的70%)。


商业和金融服务业:


所有企业都必须在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简称MOC)和税务总局(General Department of Taxation,简称GDT)注册。银行业相关的项目由柬埔寨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mbodia,简称NBC)根据不同的立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取决于项目情况。


其他行业:


根据投资项目的类型,投资者还可能被要求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例如:

  • “工业、科学、技术和创新部”颁发的工厂许可证(简称MISTI);

  • 矿业和能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简称MME);

  • “农业、林业和渔业部”颁发的农业许可证和特许权(简称MAFF);

  • 获得环境部的环保许可(简称MoE);

  • 旅游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简称MOT);

  • 经济财政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商许可证(简称MEF)。


(四)对特定行业领域是否有政府干股要求?


根据柬埔寨法律,针对外商直接投资,不存在政府干股要求。


(五)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本地化要求(例如本地雇员、本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柬埔寨法律对企业的本地员工没有最低比例的限制,但对雇佣外国员工有最高上限,一家公司雇佣的外国人最多占全部员工10%。如果打算雇佣的外国人超过全部员工10%,则必须向劳动和职业培训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Vocational Training,简称MLVT)申请年度配额许可。根据《关于外国人就业特殊条件的第277/20号规定》(2020年8月)(简称PRAKAS 277/20),因技能或资格等原因不能雇用足够数量的柬埔寨国民的企业可以申请额外的外国人名额,并且必须提供增加名额的理由。投资者在雇用外国人之前,必须优先考虑对现有本地员工的招聘和培训。无论是当地还是外国公民,就业或创业都需遵守《柬埔寨劳动法》。此外,外籍雇员要在柬埔寨工作,必须持有MLVT颁发的有效商务签证和工作许可证。


(六)在汇出资金、利润和股息方面是否受到任何外汇管制限制?


柬埔寨外汇管理规则详见《外汇法》(1997年8月22日)(Law on Foreign Exchange。简称LFE)。在资本、利润和股息的汇出方面没有外汇管制限制,只要是通过授权机构,即持有NBC颁发的银行许可证的银行(LFE第5条)操作即可。因此,要将资本和收益汇回国内,外国投资者须在NBC许可的银行开立账户。如果投资或清算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00美元,银行将向NBC报告此笔交易(LFE第17条)。


此类交易也受到《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2020年6月27日)(Law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简称AML Law)的约束。如现金交易金额大于或等于约10,000美元(the Reporting Threshold),银行必须向柬埔寨金融情报局(Cambodia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简称CAFIU)提交报告,包括进行多笔现金交易,且单笔交易的总额在一天内超过10,000美元(《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2008年3月30日)第28条(简称Prakas on AML)。如果银行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这些资金是犯罪所得或与资助恐怖主义有关,其也必须向CAFIU报告(Prakas on AML第29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打算将大于或等于10,000美元的本币或外币实物带入/带出柬埔寨,其必须在抵达或离开柬埔寨时向边境口岸的海关当局申报(LFE第13条)。


(七)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其内部治理结构如何?


外国投资者设立公司形式类型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希望在柬埔寨境外登记为外国企业,或直接在柬埔寨开展业务。


1.在柬埔寨登记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是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在柬埔寨设有营业地并开展业务。根据LCE第272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柬埔寨境内有下列行为的,将被视为在柬埔寨境内营业:

(1)租用办公室或任何其他空间用于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一个月;

(2)雇用任何人为其工作一个月以上;

(3)开展其他任何柬埔寨法律允许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开展的行为。


根据LCE,外国企业可通过以下公司形式在柬埔寨开展业务:

  • 代表处;

  • 分公司;

  • 根据柬埔寨法律在柬埔寨注册成立的子公司


代表处


代表处不是最适合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因为其不能在柬埔寨买卖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制造、加工或建筑工作(LCE第274条)。LCE规定代表处只能进行市场调查、向母公司提供信息,或在柬埔寨营销和推广离岸母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分公司


在柬埔寨设立的分公司,只要不违反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相关法律或规定,如拥有土地等,就可以买卖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制造、加工和建筑工作(LCE第278条)。分公司与外国母公司是同一实体,因此外国母公司将对分公司的义务、损失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LCE第279条)。


子公司


子公司是由外国母公司在柬埔寨注册成立的公司,母公司至少持有其注册股本的51%(LCE第283条)。该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成立为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可定期开展类似于当地公司的业务,但无法拥有土地。如果分公司打算拥有土地,必须由柬埔寨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其至少51%的注册股本。


2.在柬埔寨直接经商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LLC)是在柬埔寨直接投资和开展业务的最常见的法人实体,通常作为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成立。由于柬埔寨对外资参与投资比例基本没有限制,投资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柬埔寨股东全资,或柬埔寨及外国股东共同持股的公司。根据LCE第101条,一家公司只有在柬埔寨自然人或法人持有至少51%注册股本时,才被视为柬埔寨公司。


特定的投资项目要求公司具有一定的当地股权,例如:

  • 拥有土地:如果公司打算拥有土地,外国人最多只能持有公司49%的股份;

  • 国有企业:柬埔寨政府必须直接或间接持有国有企业51%以上的资本或投票权;

  • 旅游经营商和旅行社:旅行社或国内旅行社经营的个人或实体必须是柬埔寨当地的个人或实体(《关于向旅行经营商、旅行社和分支机构发放旅游许可证》第113号(Prakas NO.113)第4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公众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可以向公众发行,并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LCE第118条)。


私人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的首选实体形式。它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为400万瑞尔(柬埔寨法定货币,根据瑞尔对美元汇率折算,约合1美元)。股东人数在2到30人之间,要求至少一名董事(LCE第86条和118条)。公司不得向一般公众发行或其他,但可以提供给现有股东、家族成员和经理层以筹集资金(LCE第86(C)条)。建议外国投资者考虑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在该种公司形式下,股东的责任将以其出资额为限。


(八)外资公司的登记和设立程序是什么?


如上所述,在柬埔寨投资的外国人可以选择四种类型的企业:

(1)私人有限公司;

(2)代表处;

(3)外国分公司;

(4)子公司。


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的注册程序是相同的。根据规定,公司注册应通过以下步骤在线上(Online Single Portal Service)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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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国投资者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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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成整个登记和设立流程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如上第(九)项所述,公司的登记和注册应通过线上服务(Online Single Portal Service)进行,以便在MOC进行公司登记 (Company registration)、在GDT进行税务登记(Tax Registration)及在MLVT进行企业开业登记 (Announcement of the Opening of Enterprise)。申请批准期通常为8个工作日,但实际上,成立一家新公司可能需要3-4周的时间。


二、 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柬埔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相关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涉及哪些主要问题?


适用于柬埔寨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 《竞争法》(2021 年 10 月 5 日)(Law on Competition,简称LOC);

  • 《商业企业法》(2005 年 6 月 19 日)(Law on Commercial Enterprise, 简称LCE);

  • 《商业法规和商业注册法》(1995 年 6 月 26 日)(Law on Commercial Rules and Register,简称LCR)(根据《商业法规和商业注册法修正案》(1999 年 11 月 18 日)修订);

  • 《投资法》(2021 年 10 月 15 日)(Law on Investment,简称LOI);

  • 《非政府发行和交易法》(2007 年 10 月 19 日)(Law on Issuance and Trading of Non-Governmental Securities);

  • 《柬埔寨交易所上市规则》(2015 年 6 月 10 日)(Listing Rules of the Cambodia Securities Exchange,简称Listing Rules);

  • 《柬埔寨交易所市场操作规则》(2018 年 1 月 10 日)(Operating Rules of Securities Market of the Cambodia Securities Exchange,简称Operating Rules);

  • 《上市规则实施通告》(2011 年 5 月 3 日)(Prakas on Implementation of Listing Rules);

  • 《关于执行市场操作规则的通告》(2011 年 5 月 3 日)(Prakas on Implementation of Operating Rules);

  • 《关于公开发售的第 005 号通告》(2015 年 9 月 10 日)(Prakas No. 005 on Public Offering of Equity Securities,简称Prakas No. 005);

  • 《关于柬埔寨竞争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的第 37 号 ANKR.BK 子法令( Sub-Decree No. 37 ANKR.BK on the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the Cambodia Competition Committee,简称Sub-Decree No. 37)。

  • LCE 主要规范公司并购的程序,包括董事会和股东的决议和批准程序,第 241 条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或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企业合并,即合并或收购,在 LOC 第 3.3 条中被定义为 (i) 通过一个实体从另一个实体购买股份或资产来获得控制权或投票权;(ii) 两个或多个实体合并以获得现有法人实体的共同所有权或组建新的法人实体。LOC主要规范具明显阻止、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的反竞争性并购,将在下文予以详细阐述。


上市公司的并购应遵守柬埔寨交易监管机构(Securities and Exchange Regulator of Cambodia,简称SERC)或柬埔寨交易所(Cambodia Securities Exchange 简称CSX)的法律法规,包括《非政府发行和交易法》及相关上市规则。


(二)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买方的外商投资审查?如有,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根据LOI规定,除了拥有土地和某些行业(如旅游业)的一些地方股权限制外,外国投资者通常与国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除非双方希望进行尽职调查,外国投资者在并购交易中不需要经过任何具体的审查或监督程序。不同行业的企业并购可能需要相应政府机构的批准,但此类批准同等适用于国内和外国买家。


应注意的是,如果合并或收购导致柬埔寨股东对实体的股权减少至低于 51%,则该实体将不再被归类为柬埔寨法律实体,将失去在柬埔寨拥有土地(或高层建筑的一楼)的资格。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根据 LOC 第 11 条,除非给予豁免(LOC 第 3 章),任何具有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效果的反竞争企业合并是被禁止的。柬埔寨竞争委员会(Cambodian Competition Committee,简称CCC)是主要监管机构,旨在审查任何企业合并对柬埔寨市场竞争的影响,并审查企业合并“显着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程度(LOC第 11 条)。CCC 通过经济分析或其他分析方式确定对竞争的影响程度(LOC第3条)。


QIP 并购


如果发生QIP合并、收购,或股权转让导致受让方持有QIP 20% 或以上的股份,只有获得CDC或PMIS的书面批准,新实体才有资格获得QIP投资奖励,且必须在合并、收购或股权转让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批申请。


LOC条例下的豁免


如果公司认为其投资违反了LOC的条例,可在投资前向CCC申请豁免。如果该投资满足 LOC 第12条规定的以下四项要求,则可获得豁免:

(1)具有可认证的重大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

(2)如果没有这项投资,这些益处就会消失;

(3)这些益处大大超过任何坚决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所造成的影响;

(4)该投资不会影响商品或服务重要方面的竞争。


CCC 有权确定是否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并可以确定豁免日期(LOC第 13 条)。如果公司未申请豁免并且企业合并违反了LOC条例,将受到处罚。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审批?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特定受监管行业的并购必须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但没有专门针对外国买方的情况。


如电信行业公司的合并必须取得柬埔寨电信监管机构(Telecommunications Regulator of Cambodia,简称TRC)的批准,NBC应根据 B7-01-187号《银行股份转让》(2001年11月8日)条例处理银行业的任何合并或股份转让。保险业的合并受经济和财政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简称MEF)和柬埔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上市公司并购


(一)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在柬埔寨的主要收购方法包括:

·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或独立成立一家新公司(由 LCE 监管);

·收购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现有股份/资产(LOC第 3.3 条)。


(二)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如有)?


不适用。


(三)要约是否有最低报价的要求?


柬埔寨的法律没有为CSX上市设定具体的最低发售价格,也没有任何关于强制收购要约的百分比门槛的规定。


对于在CSX上市的,操作规则确定了交易条件,例如基本价格和每日价格限制。根据《操作规则》第十七条,权益性的每日涨跌停板应等于基础价格(通常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减10%计算得出的金额;首次上市,应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90%至150%。发生增资/减资、分红或分拆时,需按照《操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式确定底价。


投资者交易在CSX上市的无需经过任何资格评估程序或获得任何事先监管批准,但必须通过CSX许可的公司进行交易。


(四)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拟议收购的影响?


根据LCE第119条,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包括向股东提议公司与任何其他人之间的合并(第119条第(6)款),以及向股东提议出售全部或主要公司资产(第119条第(7)款)。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包括目标公司在内的每家提议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均应作出批准合并协议的决议,否则该决议应获得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LCE 第 242 条)。


此外,在每家公司的董事会批准合并决议后,提议合并的每家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合并进行投票(LCE第244条),存续公司的股东应当将股东大会通知发送给对合并有表决权的每一位股东。合并必须获每家待合并公司三分之二股东的特别决议批准(LCE 第245条)才可通过,同时需向 MOC 提交合并登记申请(LCE第247条)。


尽管LCE对收购交易没有相应规定,但有关董事会和股东批准的程序很可能适用于收购程序。


(五)收购过程中需要哪些核心文件?


一般并购交易所需的关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保密协议(“NDA”)——买方在联系购买对象之前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初步评估。然后,买方联系对象并表示有兴趣购买或认购。在开始尽职调查之前,各方签署一份 NDA,阐明他们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保密的承诺;

·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交易文件,例如合并协议、股份购买或认购协议以及资产转让协议。


(六)收购文件在公布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一般来说,收购文件在公布前不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预先批准。但是,视目标公司的行业和领域而定,该文件可能需要与主管部门的登记和批准申请一并提交。


四、非上市公司并购


(一)相对于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对业务转让是否有特殊的规定?


除了股份或资产收购外,没有关于业务转让的特殊规则。根据资产转让协议,业务的每一部分都将被归类为要转让的资产,因此柬埔寨法律法规在资产和业务转让上没有区别。



1.股权收购:

股权转让后,股份所附带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将有效地转移给新股东,包括获得股息的权利、出席股东大会和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及提名任何董事会成员的权利等;且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标公司所受损失而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原则上,公司股权变更(即通过股份收购或股份转让)需要在MOC批准和登记,并通知税务总局。如果目标公司开展任何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或任何特定监管机构监管的活动,股权变更还应获得CDC、PMIS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股份转让须缴纳所转让股份价值0.1%的印花税。


2.资产收购:

与收购股份的收购方间接拥有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不同,收购资产可使收购方控制或拥有目标公司持有的特定资产,与此类资产有关的权利和责任将转移给买方。


与资产收购有关的要求因受让资产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


如资产为标的公司在任何协议下的权利,资产的转让以标的公司向购买人转让权利的方式进行。


如资产是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原则上是由购买者占有资产,但具有登记号的动产(例如车辆)的转让需要进行所有者变更登记。如果是车辆,所有权转让需缴纳房产价值 4% 的印花税。在业务转让情况下收购资产无需缴纳 10% 的增值税(GDT 第 15301 号指令(2020 年 6 月 22 日))。


如果资产是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必须在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登记,并按交易价值或财产市场价值的 4% 缴纳印花税。


(二)劳工组织、工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目标公司的卖方除外)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


柬埔寨劳动法没有对并购中企业与雇员协商或同意权予以规定。在股权转让中,无论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该转让均不影响企业用人单位与现有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但是,在资产转移中,企业的员工不会自动转移给买方,此类雇员的雇佣合同必须先通过合同安排终止或转让。


此外,目标公司签订的某些协议可能对控制权变更存在限制,该等情况下导致控制权变更的股份转让需要事先获得该协议相对方的同意。


(三)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对于私人有限公司,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少数股东。但是,LCE 列举了适用于每位股东的权利,无论股东持有多少股份,都拥有如查阅公司记录、获得股东大会通知及获得公司发行的证书的权利。


尽管大股东因拥有更多的投票权而更具有控制公司的优势,但实际上,某些行政管理要求需要公司少数股东的配合。例如,对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应提交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书面决议,并向商务部申请登记。其中,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包括股份转让和公司资本结构的变化,此类行政管理要求为少数股东权利提供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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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根据柬埔寨Sok Siphana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Matthew Rendall(管理合伙人),Daron Wong(法律/企业顾问负责人),Rosette Sok(助理),Meng Hui Lim(助理),El Thavanny(助理) 。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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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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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以下链接可访问英文原文:http://www.cqhaolun.com/ueditor/net/upload/file/20220916/63798919515020242322169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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