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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常见违法行为探析

——以生态环境部2022年公布的执法典型案例为例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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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旨在通过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状态的自动监控,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环境评价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增强企业的守法自觉性,提高环保现场监督的现代化水平,逐步达到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自动监测对象只要针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


2022年,生态环境部共公布了十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第四批和第九批均关于自动监控领域。该两批案例共14个,其中涉及大气4个,涉及废水10个。本文以该14个典型案例为例,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测领域常见违法方式、违法后果及违法原因,旨在提高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


一、违法方式


(一)替换水样法


替换水样法,就是用达标水样替代未达标的实际排放水样。案例有:


第四批2号案例:2021年6月28日上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通过查看智能管控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发现高阳县某染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处,有人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放入一塑料桶内,并向桶内注水。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调查。经调查证实,2021年6月27日晚23时20分左右,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员工担心因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不达标而受到公司处罚,擅自将自动监测采样探头放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正常采样、监测,持续时间长达10小时,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


第九批4号案例:2021年11月9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发现某电子有限公司接管排放水部分水质指标监测值长时间无变化,与其生产工况、排污情况不符,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总磷控制区,总磷是重要的水污染物考核指标。该公司EHS部门负责人沈某、EHS工程师张某伙同污水处理站运维人员仲某,多次用准备好的达标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导致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经采样分析,该公司实际排水总磷浓度值、pH值均高于提前配制水样浓度,且pH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二)清水稀释法


清水稀释法,就是通过清水稀释废水或试剂制造达标排放的假象。案例有:


第四批3号案例:2021年1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发现,余杭某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人为转动监测站房摄像头。经现场调查证实,该公司因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不佳,排放口水质不稳定,公司负责人夏某遂指使下属胡某、凌某对自动监测设施的COD分析仪采样装置加水稀释,通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达到违法排污目的。


第九批2号案例:2021年9月2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智能分析模型,发现晋江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于9月20日18时起大幅降低。通过调取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及相关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于9月20日17时至19时许在废水排污口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进行可疑操作。经查,该公司厂长李某于2021年9月20日傍晚在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水质异常时通过注入清水稀释,降低自动监测数据。


第九批3号案例:2021年11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永嘉县某铁丝有限公司于10月27日、11月8日上传平台的COD自动监测数据连续二十多小时出现恒值的情况,查看视频监控发现同时段该公司排放口废水颜色由浑浊到清澈,有规律地进行交替变化,自动监控站房内也有工作人员对COD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过手动操作。根据异常线索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担心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遂擅自手动停止COD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并通过在污水池里暗埋的自来水管,释放自来水稀释废水后进行排放,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三)停运设施法


停运设施法,指擅自停止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导致自动监测数据长时间保持恒值不变。案例有:


第九批5号案例:2022年8月1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重点排污单位宁阳县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显示该企业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自动监控设备状态标记为监测设备停运,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4月正式恢复生产,排放废气污染物。但该企业经营者陈某某在明知污染源启动前应启动自动监测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将企业生产状态虚假标记为停产,并人为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使自动监控数据无法上传监控平台。


(四)篡改数据法


篡改数据法,就是人为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或数据。案例有:


第四批1号案例:2021年12月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颗粒物量程上限有修改痕迹。经调查,该公司负责运行脱硫设施和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张某、赵某二人对颗粒物量程上限累计修改13次,使颗粒物分钟数值由超标数据变为达标数据。 


第九批1号案例:2022年6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天津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燃气锅炉监控点位上传的氮氧化物实测浓度、折算浓度与实测含氧量不符合烟气浓度折算逻辑关系。根据此线索,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时,发现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该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中基准含氧量被多次修改。经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刘某存在多次修改基准氧含量的行为,导致氮氧化物折算浓度降低。


第九批6号案例:2021年12月24日,湖北省执法局会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咸宁市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查实该公司人员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内嵌软件,篡改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相关人员在多个时段将摄像头转向墙壁,并进入COD自动监测仪隐藏的软件更改数值范围,修正COD偏差值从-30至-100,设定COD浓度值为30mg/L至100mg/L,更改后的数据上传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五)伪造数据法


伪造数据法,就是人为伪造监测数据。


第四批7号案例:2021年11月1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六安市某羽毛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比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经调查证实,该公司采样人员丰某伪造了pH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实验室主任张某授意化验员江某伪造了2组COD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


(六)绕过监测法


绕过监测法,就是将污染物绕过自动监测设备排放。


第四批4号案例:2021年11月16日,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发现肥东护城河梁园金桥段水质数据异常,通过溯源调查发现,肥东某畜牧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和七级氧化塘处理后外排,总排口实施自动监测。而该公司工作人员用临时布设的软管将第四级氧化塘中废水绕过总排口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直接抽至厂外沟渠流入下游河流。


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商请肥东县公安局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并委托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第四级氧化塘中的废水取样检测,结果显示COD浓度为345mg/L,超标1.3倍;总磷浓度为46.4mg/L,超标45.4倍。


(七)校高标样法


校高标样法,就是人为通过校准高浓度标样来改变校准曲线,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第四批6号案例:2021年6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监测站房内标签标示为25mg/L的总氮标液在总氮自动监测设备上测量显示为6.20mg/L。经送实验室测定,其实际浓度为97.6mg/L。调阅历史运维记录发现,自2021年1月20日起,该站房内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存在多次数据校准失败,校准前后斜率、截距改变的情况。经调查证实,该公司运维人员为避免总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人为通过校准高浓度标样来改变校准曲线的斜率、截距,造成总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偏低。


(八)加装器件法


加装器件法,就是通过在自动监测设备中加装器件,改变污染物排放流量,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第四批5号案例:2021年12月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福建省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烟气烟温于2021年11月18日10点左右出现异常降低,同时各项污染物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和12月6日,对窑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上PT-100型烟温仪器进行了操作。经调查证实,11月18日该公司中控室主任曾某发现窑尾烟气烟温出现异常后,擅自指使电工李某在烟温探测仪后端传输线路接线板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烟气流量变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二、违法后果


以上种种,均属违法。既然违法,就应担责。违法者可能承担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如第四批2号案例中的染织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被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25万元。再如第四批6号案例,涉案公司被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9.0625万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2名嫌疑人已被实施行政拘留。


2.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人不仅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还需对破坏的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不能“一罚了之”、“一判了之”,还需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第四批案例4号案例中,当地生态环境局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正在依法追究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以上14个案例,有10个涉刑。其中第九批7个案例均涉刑。这些案件有的已移送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已被提起公诉,有的已经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如第九批2号案例,2022年5月10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晋江某水处理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违法原因


既然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将面临行政、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为何还有不少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他们主要为了逃避监管、明知故犯、对其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查到。


当然也有个别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2021年笔者办理过一个案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某食品公司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控仪采样管道未按照规范接入废水处理设施采样单元,而是接入预先准备好的水样瓶里以获取在线监控数据并上传至在线监控网,导致无法对现场排放口水样进行实时监测。该局认为该食品公司故意逃避监管,决定罚款24万元。实际情况是,该食品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和运维均由第三方某环境公司提供。因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某环境公司在现场做重复性比对测试,结果事发。该食品公司和环境公司并无逃避监管的故意,但错在做比对测试前没有向监管机构报告。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四、结语


我们每个人都向往美好环境,所以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自觉保护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保护环境有效的技术手段,我们应当正常运行和维护。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应当从根源上想办法解决,努力实现达标排放。通过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虚假达标、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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