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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上市公司以限制性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可行性和建议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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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A股上市公司多以限制性、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工具,而鲜有采用境外资本市场常用的限制性单位(Restricted Stock Unit 或Restricted Share Unit,RSU)的股权激励工具。笔者经研究发现,限制性单位具有限制性、期权这些股权激励工具所不可比拟的优势,笔者建议应在A股上市公司中推出限制性单位的股权激励工具,以满足上市公司无偿向员工发放的现实需求,落实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


    本文首先介绍限制性单位的含义及其在境外资本市场的实施情况,其次分析限制性单位与其他股权激励工具的区别,再次分析A股市场引入限制性单位作为股权激励工具的必要性,第四部分讨论使用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是否导致利益输送和实收资本不实的问题,第五部分分析在中国现有规则下以限制性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可行性并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最后对本文进行总结。


    一、限制性单位简介


    (一)定义


    限制性单位是公司向激励对象(包括员工或者有关服务提供方)授予的激励对象据其可以在归属条件具备时无偿获得公司的一种股权激励工具。在归属条件(如业绩条件或者期限条件)满足时,激励对象即可无偿获得一定数量的本公司(可获得的数量一般与被授予的单位数量相同)。


    限制性单位在未归属前,激励对象并未获得,其并不享有投票及分红权益。如麦当劳(McDonald's)、超威半导体(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卡特彼勒(Caterpillar Inc.)在以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时,均约定限制性单位的持有人并不享有分红的权利。


    (二)操作模式


    限制性单位的实施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授予(Granting)。公司通过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单位授予协议(Restricted Stock Unit Agreement)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单位。通常情况下,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一份限制性单位代表着在归属条件具备时,激励对象可以获得一股普通股。


    2.归属(Vesting)。只有在归属条件实现时,公司才会向激励对象发行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与激励对象进行结算。通常情况下,归属条件分为:(1)期限条件。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期限向激励对象交付(来源可以为新发行或者二级市场回购)或者结算,如分不同期限归属;(2)业绩条件。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条件时,向其发行或者结算。


    限制性单位的归属通常会以归属日激励对象仍在公司服务为前提条件,在激励对象已不再为公司服务之时,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单位将被收回,当然谈不上在限制性单位归属条件实现时发生归属的效力。


    3.结算(Settlement)。在归属条件实现后的一定期限内,公司会与激励对象就已归属的限制性单位进行结算。结算的方式通常是向激励对象交付,公司也可以向激励对象支付应交付的相应价款(一般是按照结算日的交易价格计算)。


    (三)在境外资本市场被使用的情况


    约自2003年始,美股上市公司开始采用限制性单位作为股权激励的工具。其后,限制性单位逐渐成为美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最普遍采用的工具。根据德勤发布的《2019年境内外TMT标杆企业高管薪酬与激励调研报告》,通过对16家境外 TMT 标杆企业[1]及16家中国赴境外上市 TMT企业[2]2019年企业高管薪酬与激励进行研究,限制性单位(RSU)成为九成调研企业最偏好的高管股权激励工具(Netflix 除外)[3]


    根据香港交易所基于港交所上市公司在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截止的财务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进行的统计,港股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中,采用期权计划的比例为79%,采用股份奖励计划的比例为14%[4]。该等股份奖励计划包括以限制性单位作为激励工具向员工授予。2022年7月,香港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将股份奖励计划(share award schemes)作为股权激励工具纳入规制范围,该等修订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并未将股份奖励计划纳入规制范围,只对股权激励中的期权(share option schemes)进行规制。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美团曾于2022年9月23日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授予38,742份限制性单位,每人获授12,914份,该等限制性单位均分为8个季度归属,每次归属12.5%。美团将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授予限制性单位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报酬的一部分。


    根据日本相关公众公司所披露的材料,近年来,限制性单位作为一种股权激励工具被越来越多的日本公众公司所采用。


    在A股资本市场上,尚没有上市公司使用限制性单位作为股权激励的工具。


    二、与期权、限制性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


    (一)限制性单位与期权的区别


    期权(Stock Option)是指激励对象被授予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


    限制性单位与期权的区别在于:(1)获得是否需要支付对价不同。限制性单位的归属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即可无偿获得;而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时,员工为获得而行权时,需要支付价款;(2)是否获得的确定性不同。基于前述,获授限制性单位的激励对象在归属条件成就时,通常会自动获得,无需再作出选择;而获授期权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条件具备时,如果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则激励对象通常不会行权,因此,激励对象是否能够获得仍具有不可确定性。


    (二)限制性单位与限制性的区别


    在A股市场上,科创板和创业板的限制性分为第一类限制性、第二类限制性。而主板的限制性只有第一类限制性,而没有第二类限制性。


    1.限制性单位与第一类限制性的区别

    第一类限制性(Restricted Stock,RS)是指激励对象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部分权利(如转让等)受到限制的本公司。激励对象只能在等待期满或者解锁条件成就之后,才能一次性或者分期出售。激励对象获得需要支付对价。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的规定,上市公司限制性的授予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一类限制性的实施方式为,员工在获授后即可很快出资获得实股,在锁定期满或解锁条件成就后,可以售卖变现。限制性单位与第一类限制性的区别在于:(1)获得是否需要支付对价不同。取得限制性的激励对象需要支付对价才能获得,而通过限制性单位进行激励时,激励对象获得无需支付对价;(2)持有是否受到限制不同。获得限制性的,其所持是受限制的,不能立即出售;而通过限制性单位进行激励时,激励对象获得后可以立即出售;(3)获得的时间点不同。员工被授予限制性的,通常会按公司的安排很快获得;而员工被授予限制性单位的,通常需经过一段时间并待归属条件成就后,才获得。


    2.限制性单位与第二类限制性的区别

    第二类限制性的实施方式为,员工获得授予限制性后,并不能很快出资获得,而是在归属条件成就后出资购买,在获得后,对的出售不受限制。第二类限制性本质上是一项期权[5]。其与期权的区别在于获得价格不同,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交易均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交易均价之一。第二类限制性的激励对象获得的价格则为不低于上述交易均价的一半。鉴于以上,限制性单位与第二类限制性的区别即为其与期权的区别,本文不再赘述。


    (三)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相关规则没有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最低价格,并允许股东以自愿赠与作为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来源。在A股资本市场上,“0元购”的员工持股计划已不再罕见。今年以来,比亚迪、鼎捷软件、世纪华通、中科微至等10余家上市公司均采用“0元购”的员工持股计划。


    限制性单位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如下:(1)限制性单位直接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而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则会登记在员工持股计划名下而不登记在个人名下;(2)限制性单位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后可以自行处置,而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员工不能自行处置。


    三、A股市场引入限制性单位股权激励工具的必要性


    与期权、限制性、员工持股计划一样,限制性单位的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薪酬化的特征,但限制性单位的薪酬化的特征更为明显,因为激励对象获得并不需要支付对价。另外,限制性单位的激励对象获得后,也可以通过持有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使员工利益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


    在A股市场已经有期权、限制性、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激励工具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引入限制性单位作为股权激励工具呢?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具体原因如下:


    (一)相较于期权、限制性,以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具有优势


    在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下,激励对象无偿获得,其具有以下优势:


    1.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更为明显

    限制性单位所关联的是公司的真实的单元,在归属条件成就之后,员工即可无偿获得相应数量的。相对于限制性、期权,该种激励方式使员工获得感更强,激励效果也会更为明显。


    2.管理成本较低

    由于员工不需要支付对价,节约员工筹集资金、向公司支付款项等精力和成本,公司也无需考虑该等事项。因此,以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的管理成本会比较低。


    3.更利于公司进行市值管理

    从股权激励之薪酬化薪酬的视角看,在向激励对象支付化薪酬数额确定的情况下,相对于激励对象需要支付成本才能获得的期权、限制性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以0元价格获得,激励对象获得的可以更少。因此,若股权激励的来源于公司新发行的的,以限制性单位作为激励工具的,相对于以限制性、期权作为激励工具的,公司需要新发行的股份更少,也就意味着原有股东的权益被稀释得更少,也更利于公司进行市值管理。


    (二)A股上市公司存在以0元持股激励员工的需求


    如前所述,近期以来,有不少上市公司推出“0元购”的员工持股计划。苏宁易购、申通等上市公司还曾推出“1元购”员工持股计划。


    鼎捷软件在回复深圳交易所关于0元购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关注函的公告中称,从员工激励的有效性看,若员工需在前期承担一定的出资成本,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及员工融资期限的限制,可能使得员工无法取得与其业绩贡献相对应的正向收益,同时额外的出资成本也可能导致优秀员工放弃获授的股份而改为选择等额现金奖励,最终导致激励效果欠佳。


    相关上市公司推出0元持股的员工持股计划说明相关上市公司存在以0元持股对员工进行激励的需求。


    另外,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中采用限制性单位作为股权激励工具也较为普遍,其与A股市场中以0元成本价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一样,都反映了上市公司存在着以0元为成本使员工获得公司的需求。


    四、两个实务问题讨论——是否构成利益输送问题和实收资本不实


    (一)关于是否构成变相利益输送


    如前所述,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员工薪酬化,无论是限制性单位、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只有在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才会行权获得该等。如果认定股权激励以0元成本价获得是利益输送,以高于0元的价格取得就不是利益输送,实有以五十步笑百步之嫌。因此,以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并不会导致利益输送。


    另外,从股权激励的员工薪酬化的性质而言,如果我们不担心向员工发放薪酬会产生利益输送,亦不应担心以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会导致利益输送。


    (二)若新发行股份,是否会导致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实


    对于以限制性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会计处理方式如下:(1)在归属期限内,公司需计提管理费用(各期限分摊全部管理费用,全部管理费用数额为授予日交易价格*限制性单位项下数量),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2)在发行日,则以与上述管理费用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应增加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份发行溢价[6]


    由上述会计处理方式可以看出,限制性单位项下的新发行股份的,其实质上类似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A股市场上已非常普遍,并不存在实收资本不实的问题。


    当然,若向员工发放的系来源于公司回购而来的,更不会存在实收资本不实的问题。


    五、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则下推行限制性单位的可行性和有关立法建议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的实施可行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限制性、期权外的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在符合上述“股权激励”定义的前提下,可归类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项下的股权激励。


    若上市公司采取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亦不能被认定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限制性单位这种激励方式,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限制单位这种激励方式,但其并没有明确将股权激励方式限制为限制性、期权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没有禁止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科创板和创业板先后推出的第二类限制性既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限制性的规则不符,也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期权不符,但其依然能够推行,并获得市场的较高认可,也说明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存在制度创新的空间。


    (二)交易所现行规则项下实施可行性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和北京交易所的相关规则[7]中,均认可上市公司以除限制性、期权之外的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对于上海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深圳交易所的主板上市公司,相关规则没有明确可以采用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因此,在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可以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存在着上市公司以限制性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空间。但由于其在A股市场具有开创性的特征,其在推出时,将会受到监管的问询和市场的质疑。当然,相关监管机构在此方面需要解放思想,提高监管的包容性,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空间。


    (三)上市公司自治视角的审视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单位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一般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此角度而言,对于上市公司以限制性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自律机构和行政监管机构介入的必要性似乎并不大。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单位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存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若公司的股权激励事项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则,经过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并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若有相关股东认为股权激励事项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该等股东在公司法项下有相关救济权利。


    (四)有关立法建立


    鉴于A股上市公司对限制性单位这一股权激励工具的现实需求,A股资本市场应进行本项制度供给,以便利相关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具体而言,(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可以将股权激励方式进一步放宽,明确可以以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并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规则;(2)交易所层面进一步明确以限制性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规则。


    六、结论


    限制性单位作为一项在境外资本市场普遍认可并日益普及的股权激励方式,既是薪酬化的一种安排,也是一种能够使员工和公司、股东利益一致性的一种安排。相比于A股资本市场既有的限制性、期权、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的激励,以限制性单位实施股权激励,具有激励效果好、管理成本低、更利于公司市值管理的优势。A股上市公司同样存在着以限制性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需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宜作进一步的修订,以为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以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留下制度空间。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以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宜切实践行“建制度、不干涉、零容忍”的监管理念,从制定相关具体规则入手,以提供指引性的规则供给。在指引性规则供给出台前,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以限制性单位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增强监管的包容性,充分尊重公司自治。


    参考文献:

    [1]TMT 标杆企业:Alphabet、Amazon、Apple、AT&T、Cisco、Disney、EBay、Facebook、Intel、Microsoft、Netflix、Oracle、Salesforce、Tesla、Twitter 和 Verizon。

    [2]赴境外上市 TMT 企业包括13家赴美上市企业和3家赴港上市企业:阿里巴巴、爱奇艺、百度、京东、美团点评、拼多多、趣店、搜狗、腾讯、腾讯音乐、微博、蔚来汽车、小米集团、携程网、迅雷以及36氪。

    [3]王允娟,王曼,黄日诚,刘倩如,傅迪.全球TMT标杆企业高管薪酬与激励新趋势[J].董事会,2020,(03):82-84.

    [4]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Proposed Amendments to Listing Rules relating to Share Schemes of Listed Issuers[R/OL].(2021-10)[2022-12]. http://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1-Share-Schemes/Consultation-Paper/cp202110.pdf

    [5]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gfzfyyal/202105/P020210518384054233794.pdf.

    [6] 钟艳平.限制性单位浅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5):117-118.

    [7]《上海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1条规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为标的,采用限制性、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4.1条规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为标的,采用限制性、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应当遵守本节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为标的,采用限制性、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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