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内设CNAS认可实验室对外承接检测业务的合规性探讨
2023-12-16
导语:
生产型企业内设实验室或检测中心除能起到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作用之外,其作为企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的重要载体,已成为越来越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配。其中不少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设实验室规格较高,取得了CNAS实验室认可。
在实践中,CNAS认可实验室凭借自身高标准的实验室能力,在满足企业内部基础研究和质量控制需要的同时,也吸引了不少外部企业及其他有科研实验需求的个人及实体委托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报告,甚至有专门从事第三方检测的机构会将部分检测流程外包给企业CNAS实验室。
那么,生产企业这种利用内设实验室对外承接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呢?企业内设实验室对外承接业务是否需要进一步取得其他的资质许可呢?
一、CNAS与CMA的区别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的英文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与CNAS相似的实验室资质认证是CMA(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又称计量认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政府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行政许可,也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实验室获得CMA资质认定证书,才具备向用户、社会及政府提供公正数据的条件和资格。
笔者认为,CMA和CNAS认证最重要的区别在于CMA是政府强制性许可,由省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强调的是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CNAS是自愿性认证,强调的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且可以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二、相关实务案例
(一)行政处罚案例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笔者检索因违反该条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如下:
1.2021年8月,山东省费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临沂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从事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线索,随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相关材料,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系统也查询不到相关资质认定信息,同时发现盖有当事人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纸质检验报告69份。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共计发现2017年以来检验报告电子版3832份,当事人承认其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下从事产品(板材产品为主)质量检验检测活动并出具数据。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1]。
2.2021年9月,安徽省砀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检验检测规范年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砀山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情况下,向客户出具含有由未检定设备检出甲醛含量检测数据的污染源处理方案。安徽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2]。
3.2023年7月4日,根据双随机检查发现的线索,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仙游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仙游鲤南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分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却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盖了仙游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仙游鲤南分公司的印章,擅自越过总公司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可见其客观构成要件有二:(1)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对上述案例违法案例分析可见,上述违法主体均满足“要件(1)”,但可惜的是,上述行政处罚案例难以看出“要件(2)”的具体判断依据是什么,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未取得CMA资质认定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合规”的争议。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案例
那么,如果仅取得CNAS认可的机构对外承接检测业务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呢?笔者认为,这并不违法,因为对外承接检测业务与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从用途上讲有很大的不同。对外承接检测业务更多的是根据客户的需求,一对一地提供服务,客户更看重的是提供服务的专业能力,而且非强调结果的公信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案例信息可证明此观点。
笔者通过见微数据(www.jianweidata.com)检索发现,有较多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存在在其公告或申请文件中披露了公司取得CNAS认可、未持有CMA认证(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查询亦未查询到)、却披露了其对外承接检测业务的情形,如:
1.振华风光(代码688439)和天合光能(代码688599)均在其招股书中披露了公司实验室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认可,并在披露公司其他业务(收入)时均提及了“对外提供检测检验服务”或“咨询检测服务”。
2.泓淋电力(代码301439)在其招股书中披露“公司设立了物理性能、电气性能、有害物质检测等实验室,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在招股书中出现了“公司实验室的检测精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可对外提供检测服务”等表述。
3.晶瑞电材(代码300655)在其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建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分析检测实验室,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审核,并取得了 CNAS 认证证书”,同时表示“该实验室也可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检测服务,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也增强了客户的粘性”。
由此可见,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对外承接业务是行业通行做法,也是企业科研硬实力和影响力的体现。
三、合规性分析与建议
(一)合规性分析
1.对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是否必须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015年8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指出,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
2018年3月,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指出,(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
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改革措施指出:(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可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方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取得资质认定。
2.取得CNAS认可能否对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对有关问题的回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在另一条回复中又指出“但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或其他未取得资质认定的社会机构内部的实验室,应特定委托方(如某企业)的委托,按照特定委托方指定的检验依据(如企业标准)开展测试、给委托方出具测试数据报告,不属于“公证数据”,属于双方合同行为,不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可见,CNAS认可属于自愿性认证,与能否对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无直接关系,而是否需要取得CMA资质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3.“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理解与适用
那么何谓“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这是形式上的判断标志。
再结合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版,已失效[4])第三条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可以更具体地理解为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被用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其他法定用途,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生产企业内设CNAS实验室为客户提供特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服务应属一般市场行为(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合同行为),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之调整范畴,不需要取得CMA资质认定。
4.企业内设CNAS实验室能否取得CMA资质认定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之规定,“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可见,申请CMA资质认定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企业CNAS实验室作为生产企业内设部门申请CMA资质认定亦无事实上的可行性。
(二)合规建议
1.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取得强制性认证的特定产品和特定领域应当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业务。
2.企业在未取得CMA资质认定的情况下,不可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若公司确有作为第三方机构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业务需求,可以考虑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申请CMA资质认定。
虽然“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但检测报告被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用途时仍可能被认为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为避免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企业在向客户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不擅自加盖资质认定(CMA)标识,并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CMA资质认定,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3.无论是CMA认证还是CNAS认可,都有相应的认证范围,超出认证范围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加盖CMA、CNAS标识。对于取得了CNAS认可的企业内设实验室,如果个别检测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但与获认可项目同时出现在一份检测报告中的,应在个别项注明“不在认可范围内”;对于承接其他检测机构分包检测业务的情况,还应当遵守CMA和CNAS关于分包的相关管理规定。
注释:
[1] 案例来源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542f45006a89406397a5af02ca902805.html。
[2] 案例来源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8b877aab94cd45c3ae7dd46a826e25b4.html。
[3] 案例来源自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www.pthj.gov.cn/zwgk/wsspypaq/spypaq/cpzlaq/202310/t20231007_1871475.htm。
[4]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订)正式施行(2021年6月1日)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于2021年6月10日对网友咨询的回复中仍然使用了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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