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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环境公益法律保护的未来之路和律师参与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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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我国环境公益保护走过了一段不算漫长但非一蹴而就的道路,环境公益法律保护框架的成型离不开无数独立、热情、勇于追求真理的法律工作者的不懈探索,他们的努力也使得环境公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之路逐渐清晰。


    “NGO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的背后


    诉讼推进环境公益保护已是实践中的重要手段。我国环境诉讼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的环境私益诉讼,以王灿发教授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在1995年起便开始针对邳州市大型企业排放污水导致村民鸭子、鱼虾死亡等案件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1999年,王灿发老师领衔北大、清华、中央民族大学的几位法学教授和律师成立中国第一家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机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迄今已向法院提起多起环境类诉讼,加大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诉讼的关注度。


    我国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由汪劲教授为代表的一众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提起的。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车间爆炸,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严重污染。同年12月7日,北京大学师生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这一案件因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以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告终,但不失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


    无锡在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亦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4月无锡设立江苏省第一家、全国第二家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初期,以赵卫民、周科、郭继光等为代表的法官通过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宣传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探索环境资源的审判和执行模式。在无锡环资庭法官的努力下,2008年6月检察机关第一次坐上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席,法院“禁制令”成为环境执法和监督的保障,2009年8月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无锡律师代理的“NGO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全国首探”诞生。


    汪劲教授评价:“无锡环保审判的一些精品案件已成为其他法院可复制的‘样本’,公益诉讼入法,无锡法院功不可没”。但不可忽视和否认的是,王灿发教授、汪劲教授等学者为环境诉讼作出的努力亦启蒙和鼓舞了无数法律实务工作者,无锡环境资源审判中“异地补植”等金点子的诞生离不开学者们的出谋划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成型,是环境法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的结果。


    我国环境公益法律保护的框架和实践


    经过实践推动与法律更迭,我国目前形成了三大制度并行的环境公益保护格局。一是环境检察监督制度,即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当行政权失灵时,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大程序,即由行政机关主导,通过签订磋商协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由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作为适格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已经损害或者具有损害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前述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等。


    就实践情况来看,多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能够及时纠正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因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在实践中的运用较少;多数生态环境损害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阶段得到弥补,因而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常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乏力时的辅助手段而存在;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2017年以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公益诉讼的主导,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主要发挥补充作用。


    我国环境公益法律保护的未来之路和律师参与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远等指出“明确不同类型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功能定位”“提炼符合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诉求和期盼的基本规则”是环境公益法律保护的发展方向。


    助推环境公益法律保护进一步成熟定型既需要皓首穷经又需要介入社会现实,律师在这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可以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下可作为律师参与环境公益法律保护的方式:


    1.把发掘裁判规则和明晰制度定位作为参与目标。 


    既可以站在“还原主义”视角,通过预设制度本应实现的社会效果来锁定修葺探索路径,从判决力扩张、诉讼执行等微观裁判规则着手填补程序漏洞;也可以站在“整体论”视角,结合制度改革的整体格局,把减少制度冗余与资源浪费、相关理论引鉴互通等宏观制度调适作为立论基础。


    2.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参与阵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地效果取决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服务于环境保护的能力高低,目前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在承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时可投入的精力有限,律师可在其中起到很好的辅助或监督作用;公益组织在现有制度设计下享有启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代表权”,但在诉讼请求确定、证据收集和认定等方面的能力尚有欠缺,律师可以专业优势支持公益组织起诉,“举报纠问”环境违法行为。


    3.把高水平法律文书写作作为理论参与手段。 


    尤其需在诉讼请求权和代理词上花功夫。诉讼请求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和起点,但在环境公益保护实务的传统思维中结果主义一直占据重要地位,诉讼请求往往是根据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来确定的,导致一些案件观点逻辑推理粗糙、缺乏理论说服力。日后律师在确立诉讼请求时,应尽可能多关注支撑观点的基础理论,把代理词当作观点支撑的论文写作,重视判例说理引用、法条体系解释、跨制度引证等解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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