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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韩国窃取工业技术的刑事责任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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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近年来,随着全球科技竞争的加剧,各国对工业技术的保护愈发重视。韩国作为科技创新的领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其工业技术不被非法转移。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韩国近年来加大了对跨国技术非法转移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2024年初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公开的资料,查处的工业技术泄露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2019年的14起增加到2022年的20起和2023年的23起。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半导体的案件比例激增。2019年,仅发现3起半导体泄漏案件,但2023年这一数字跃升至15起,是该部自2016年开始管理相关统计以来的最高水平。技术泄露的方式呈现多样化;该部解释说,在外国公司在韩国建立业务和雇用技术人员的过程中,出现了非法技术外流的嫌疑[1]


    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刑事处罚的力度也在加强。根据公开报道[2,3],因向ZHONG国非法泄露“超临界半导体清洗设备”技术,韩国某公司研究人员在二审中获刑10年(韩国为三审终审制)。


    在韩国的法律中,涉及工业技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两个,分别是《防止泄露和保护工业技术法》(산업기술의 유출방지 및 보호에 관한 법률)和《提高和保护国家高科技战略产业竞争力特别措施法》(경쟁력강화 및 보호에 관한 특별조치법)。这两部法律中,详细规定了工业技术的种类,非法获取、泄露和转移工业技术的手段,以及刑事处罚措施。


    特别说明,韩国的《关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中也涉及不当获取技术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由于该法律不涉及在国家层面需要保护的工业技术,因此本文对该法律不作介绍。


    本文内容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一、《防止泄露和保护工业技术法》中规定的技术种类、违法行为和刑事后果;

    二、《提高和保护国家高科技战略产业竞争力特别措施法》 中规定的技术种类、违法行为和刑事后果;

    三、韩国大法院(相当于最高法院)生效判决中指出的几个实务相关问题(与《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区别、部分技术被专利文件公开后的情况)


    一、《防止泄露和保护工业技术法》


    (一)工业技术的详细内容(第二条)


    (1)根据第9条通知的国家核心技术


    (2)属于《工业发展法》第5条规定的高科技范围的技术


    (3)根据《工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15条第2款认证的新技术


    (4)根据《电力技术管理法》第6条第2款指定并通知的新电力技术


    (5)根据《环境技术、环境产业支援法》第7条认定的新技术


    (6)根据《建设技术促进法》第14条指定并通知的新建设技术


    (7)根据《保健技术推进法》第8条认定的新保健技术


    (8)根据《根产业振兴及高科技发展法》第14条指定的根核心技术


    (9)其他法律或其法律委托的命令公布,指定,通知,公告,认证的技术中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在政府公报上通知的技术。


    “国家核心技术”是指根据第9条的规定指定的、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很高的技术和经济价值或在相关产业中具有很大的增长潜力,而且一旦泄漏到国外将有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技术。(作者注:国家核心技术,由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每年更新。)


    (二)泄露工业技术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1)通过盗窃、欺骗、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象机构的工业技术的行为,或使用或披露所获得的工业技术的行为(包括保密的情况下通知特定人,下同)。


    (2)根据第34条的规定或与对象机构签合同等有义务对工业技术保密的人,在明知会给对象机构带来不正当利益或损害的情况下,泄漏工业技术,或使用或披露泄漏的工业技术,或使第三方使用泄漏的工业技术的行为。


    (3)在明知已实施上述第(1)项或第(2)项所述行为的情况下,获取、使用和披露工业技术,或获取工业技术后,在明知已实施第(1)项或第(2)项所述行为的情况下,还是使用或披露其工业技术的行为。


    (4)在不知介入第(1)项或第(2)项行为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披露其工业技术或取得工业技术后,在不知道介入第(1)项或第(2)项行为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使用或披露其工业技术的行为。


    (5)未根据第11条第(1)项规定获得批准,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而出口国家核心技术的行为。


    (6)在外国使用国家核心技术或明知国家核心技术将在外国使用的情况下,未根据第11-2条第(1)项获得批准,或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而进行海外收购、合并等的行为。


    (6-2)在外国使用国家核心技术或明知国家核心技术将在外国使用的情况下,未根据第11-2条第(5)项和第(6)项的规定进行申报,或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申报,而进行海外收购、合并等的行为。


    (6-3)根据第34条的规定或与对象机构签合同等有义务对工业技术保密的人,随着工业技术的拥有或使用权限的消失,对象机构要求返还战略技术相关文件、图画、电子记录等特殊媒体记录或删除战略技术,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对象机构为目的拒绝或回避或保留其复印件的行为。


    (7)未履行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根据第11条第(5)和(7)项以及第11-2条第(2)、(7)和(9)项发布的命令。


    (8)通过工业技术相关诉讼等总统令规定的合法途径获得包含战略技术的信息的人,在获得信息的目的以外,使用或披露其信息的行为。


    (三)对工业技术承担保密义务的人(第三十四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人,除公务、司法、调查人员(详细定义,略)外,主要包括:


    (1)对象机构的雇员和职员(包括教授、研究生、学生)


    “对象机构”指拥有工业技术的公司、研究所、专业机构、大学等。


    (2)根据第11-2条第(3)款和第(6)款的规定,打算进行海外收购和合并的外国人及外国人的高级职员和雇员。


    (四)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1)以在国外使用或被利用国家核心技术为目的,做出第14条(见上文)第1项至第3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将重处15亿韩元以下的罚款。


    (2)以在国外使用或被利用工业技术为目的,做出第14条各项(第4项除外)中任何一项(做出第1项行为的人除外)行为的人,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亿韩元以下罚款。


    (3)作出第14条各项(第4项、第6项、第6-2项及第8项除外)中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亿韩元以下罚款。


    (4)作出第14条第4项或第8项行为的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亿韩元以下罚款。


    (5)犯第1款至第4款罪的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财产予以没收。但,不能没收全部或部分时,应追缴其价值。


    (6)违反第34条规定,泄露或盗用秘密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下停止资格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7)处罚第1款至第3款的未遂犯。


    (8)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的有期徒刑和罚款可以并处。


    二、《提高和保护国家高科技战略产业竞争力特别措施法》


    (一)战略技术(第二条、第十一条)


    “国家高技术战略技术”(以下简称“战略技术”)是指根据第11条指定的,对供应链稳定等国家安全及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对出口、就业等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对相关产业有重大连锁反应的技术。


    通商产业资源部长官经协调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审议决议后可指定战略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的要求。


    1. 该技术对行业供应链以及国家和经济安全的影响


    2. 技术的增长潜力和技术难度


    3. 技术对其它产业的溢出效应


    4. 技术的产业意义


    5. 该工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包括出口、就业


    6. 总统令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泄露战略技术的行为(第十五条)


    1.通过盗窃、欺骗、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象机构的战略技术的行为,或使用或披露所获得的战略技术的行为。


    2.根据第14条与战略技术持有者签订的合同或《防止泄露和保护工业技术法》第34条有义务对战略技术保密的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对对象机构造成损害为目的,泄漏战略技术,或使用或披露泄漏的战略技术,或使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3.在明知已实施第1项或第2项所述行为的情况下,获取、使用和披露战略技术,或获取战略技术后,在明知已实施第1项或第2项所述行为的情况下,还是使用或披露其战略技术的行为。


    4.在不知介入第1项或第2项行为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披露其战略技术或取得战略技术后,在不知道介入第1项或第2项行为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使用或披露其战略技术的行为。


    5.未根据第12条第1 款规定获得批准,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而出口战略技术的行为。


    6.以战略技术在外国使用为目的,未根据第13条第1 款获得批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而进行海外收购、合并等的行为。


    7.根据第14条与战略技术持有者签订的合同或《防止泄露和保护工业技术法》第34条有义务对战略技术保密的人,随着对战略技术的拥有或使用权限的消失,相关战略技术拥有者要求返还战略技术相关文件、图画、电子记录等特殊媒体记录或删除战略技术,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拥有者为目的拒绝或回避或保留其复印件的行为。


    8.通过战略技术相关诉讼等总统令规定的合法途径获得包含战略技术的信息的人,在获得信息的目的以外,使用或披露其信息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1.以在国外使用或被利用战略技术为目的,做出第15条(见上文)第1项至第3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将并处20亿韩元以下的罚款。


    2.以在国外使用或被利用战略技术为目的,做出第15条第5项至第8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处以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亿韩元以下罚款。


    3.作出第15条各项(第4项、第6项及第8项除外)中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亿韩元以下罚款。


    4.作出第15条第4项或第8项行为的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罚款。


    5.作出第10条第5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的人,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三、韩国大法院判决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由于泄露工业技术的案情通常都比较敏感,所以公开的判决书数量有限。我们选取两个有代表性的判决,其中涉及两个实务问题。


    (一)追究员工泄露工业技术的刑事责任,是否要求员工已签署《保密协议》?


    在韩国大法院2013DO12266号判决书中指出,“《工业技术保护法》第36条第2项和第14条第2项规定,对象机构的雇员和职员、与对象机构签合同等有义务对工业技术保密的人,在明知会给对象机构带来不正当利益或损害的情况下,泄漏工业技术,或使用或披露泄漏的工业技术,或使第三方使用泄漏的工业技术时,将受到处罚。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业技术,是指开发、生产、供应、使用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方法或技术信息中,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为了提高所管辖领域的产业竞争力根据法律或法律委托的命令,指定、公布、出版、认证的属于《工业技术保护法》第2条第1款各分项的技术,与《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不同,它不要求不公开(保密)、保守秘密(保密)或经济效用。符合《工业技术保护法》第2条第1款要求的工业技术,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应承担保密义务。”


    根据上述判决,对象机构的职员,即使因为某些原因在劳动合同中未包含保密条款(或者无劳动合同,例如学生),泄露工业技术的时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受保护的工业技术以专利文件的形式公开,是否免除刑事责任?


    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3NO1416号判决书(上诉后,大法院认可以下判决理由)中指出,“相关受害公司确实拥有与本案新技术相关的多项专利,但(1)一般来说,仅通过专利说明书请求而特定的专利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构思,通常在技术开发之初为了防御而申请的情况较多,(2)如上文所述,本案中的新技术是在产品商业化过程中通过技术开发获得认证的,因此与专利不同,与详细的实验值、优化数据和组件几何形状有关,(3)符合《工业技术保护法》第2条第1款第1项中的任何一项要求,并属于有助于加强国内产业竞争力的技术,则成为可受《工业技术保护法》保护的工业技术或新技术,与专利无关,且受害公司的本案相关认定申请中可以看出,考虑到提出新技术相关的所有专利等,仅凭部分技术已获得专利并公开这一事实,并不能免除对新技术的保密义务。”


    根据上述判决,即使专利公开了部分受保护的工业技术,但是由于专利不可能公开技术的全部内容,仅仅部分公开的情况下,泄露工业技术,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结语


    1、《提高和保护国家高科技战略产业竞争力特别措施法》保护的战略技术的范围比《工业技术保护法》中的工业技术范围更大,刑事处罚的力度更强,我们将在出现司法案件后给出实务建议。


    2、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针对泄露工业技术的行为,韩国相关机构的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强。其中涉及的责任主体,既包括掌握相关技术的自然人,也包括“技术中介”人员,也包括ZHONG国企业在韩国的分支机构(及机构负责人员)等。在技术合作、技术引进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的风险作出充分的评估,避免严重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http://www.businesskorea.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211032

    [2]http://world.kbs.co.kr/service/news_vod_view.htm?lang=c&menu_cate=Dm&id=&Seq_Code=78092

    [3]http://www.donga.com/cn/article/all/20240208/4735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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