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架构搭建——香港的税收政策及与内地条约的分析
2024-06-19
引言:
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税收政策和国际税收协定对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地理位置优越,是亚洲最国际化的都市之一,其法律健全,税负低,设施完备,既是内地企业走向全球的桥梁,也是内地企业理想的融资平台。在2024年3月英国伦敦智库发布的第35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1],香港在全球十大金融中心中排名第四,仅次于纽约、伦敦和新加坡。本文将以香港的税收体系为契入口,概述香港的税收法规、主要税种的定义、征税范围、税收优惠,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及相互协商程序,较为直观地给读者展现香港的税收政策。
一、香港的税收法律体系、特点及税种概览
(一)税收法律体系
香港的主要税收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以下简称“税务条例”)及其附例《税务规则》(Inland Revenue Rules)。《税务条例》制定于1947年,历经多次税项修订后,仍保持简单(Simple)、低税率(Low Tax Rate)及地域来源原则(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的征收管理特点,并被视为香港税制的重要优点之一。
▲香港主要税收条例
(二)税收特点
1.以下4种税在香港不征收:①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②遗产税:2006年2月停征;③进出口税:除烟酒等特殊品外;④资本增值税:如股息、分红。
2.实行来源地征税,无双重税制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有在香港赚取的收入才必须纳税。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已与中国内地、日本、法国、英国等超过50个地区/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避免了在港跨国企业的海外收入被双重征税。
3.主要税种简单,税率优惠。香港税种简单,只有三种直接税: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①利得税(Profits Tax):相当于内地的企业所得税。②薪俸税(Salaries Tax):类似内地个人所得税中的公司薪资所得税。③物业税(Property Tax):就拥有物业的租金收入而征收的税。
(三)直接税概览
1. 利得税(Profits Tax)
利得税是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取得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售卖资产的资本所得的利润除外)所征收的税。香港采用的所得税征税模式并非以“税收居民”(Tax Residency)为征税基础,而是以“地域来源”(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为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所得才会视为“应税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润所得,若实体满足相关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条件则不需征税。
香港利得税不但遵循相关税例的规定,还会以法院过往的判例作为征税的依据。因此,每一个税务案件采用的原则,还需要参考法院判决的相关税务案例。
(1)利得税的征税范围
利得税的征税范围为任何人因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的经营所得,而此所得是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根据《税务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款项将自动被当作应税所得(即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经营所得):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电影或电视的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或任何从与该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②就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③就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专利、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④就转让或协议转让与表演者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关的表演者权利而收取的款项、或因该转让或协议而应累计计算归于该表演者或筹办人的款项。⑤因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收取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但任何与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则除外。⑥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的动产,其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相类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项。⑦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而就某笔资金而收取属利息形式的款项,即使该笔资金是在香港境外提供的。
简单而言,任何人在香港营商而产生的利润,都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所得缴税。在香港居住的人士或已成立注册的公司来源于海外的利润原则上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例外需参照《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 第15H第(4)款[3]之规定视作在香港产生的利得,应被征收香港利得税;反之,非居港人士或海外注册公司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经营所得,则须缴纳利得税。
(2)利得税的税率
①利得税的一般税率:公司所适用的税率(自2008-2009课税年度及以后)为16.5%。
②利得税的两级税率制度
为了有利中小企业发展,香港政府于2018年将利得税分为“两级制”,也就是说公司每个报税年度的首200万元利润税率为8.25%,超过的利润按照原有标准16.5%(法人团体)及标准税率15%(法人团体以外的人士)征税。
(3)税收优惠
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如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获得相应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香港特区政府会根据每年经济情况,对免税及扣除额进行调整。以下收入在利得征税范围外,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内:
2. 薪俸税(Salaries Tax)
薪俸税指香港地区对个人来自香港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受雇而取得所得的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假期补薪、佣金、奖金、酬金、额外津贴、雇主免费提供住所的“租值”(相当于住房租金),以及任何人因运用在公司任职、受雇而有权获得该公司的股份,并因运用或转让该权利而获取的收益。
(1)薪俸税的征税范围
①香港公司的董事获得香港公司发放的董事酬金;
②在香港工作所取得的酬金;
③非香港本地受雇工作取得的酬金。
香港的基本税额是132,000/HKD,如果个人收入超过这个金额则需要缴纳,但香港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减免。
(2)税收优惠
根据《税务条例》,每年每人有132,000港币的基本免税额,若符合指定条件,包括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供养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单亲免税额、伤残人士免税额、个人进修开支、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居所贷款利息、住宅租金扣除等等,纳税人可享有基本免税额或申请其他免税额。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
《税务条例》部分特定条文规定,某些本应计征薪俸税的收入可豁免缴税。这些收入包括:
▲可豁免缴纳薪俸税的收入
3. 物业税(Property Tax)
物业指土地及建筑物。物业税是香港税务局向在香港拥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拥有人征收的税款。特别指出的是,香港的物业税是按照拥有人所拥有物业,就其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应收及已收收入)作为评税基础的,如果没有租金收入,则不需要缴纳物业税。
(1)物业税的征税范围
香港税务局在每个纳税年度按照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向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征收物业税。若土地和建于其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拥有人相同,该土地和建筑物则无须分开评税,否则需要分别评税。《税务条例》第7A条把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涵义引申至包括“码头、货运码头及其他构筑物”。
(2)税收优惠
根据《税务条例》,如有下列情况可以减免税:(1)如果物业的拥有人是香港特区政府,则可豁免缴纳物业税;(2)根据香港或者其他地方任何有效成文法则或成立章程而成立为法团或注册的任何公司,如来自应课物业税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或物业由拥有人自用,以赚取此等利润,则已缴付的物业税会用作抵减应缴付的利得税;(3)会社和行业协会均为彼此互助互利的团体,所以会在若干特定情况被视为从事业务而需要缴纳利得税。若这些团体需要缴纳利得税,便可豁免缴纳物业税;(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豁免任何人、办事处或机构缴付应征收的物业税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5)任何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均获豁免缴纳物业税。
二、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及相互协商程序
现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两地税收安排”)于2006年签订,主要就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包括通过避税筹划取得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而使第三方税收管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此后,两地以签署议定书的形式对税收安排进行过多次修订。截至目前,共签署5份议定书。这些协定为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税务减免或豁免,例如,根据两地税收安排的规定,符合条件[4]的香港公司取得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若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则可能被认定为导管公司而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进而导致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共二十七条,主体部分包括规定税收安排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五大内容。第二议定书针对税收安排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三条做了相应的修改。第三议定书则针对第二十四条信息交换的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第四议定书针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同时也增加了反避税的规定:如纳税人所做的安排是以取得本安排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利益为目的,则不能适用相关条款的规定。另外,第四议定书明确税收安排二十四条规定的信息交换,不仅针对税收安排适用的税种,还包括内地实施的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第五议定书针对序言、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增加了教师和研究人员、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两条(附)规定。
(一)两地税收安排的适用范围
(二)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三)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是指双方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安排)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安排)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目前,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条款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两地税收安排第二十三条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当一人认为,缔约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自内部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主管当局;该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自内部法律的时间限制。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安排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安排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主管当局为对以上各款达成协议,可以直接相互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内地居民对香港的投资日益增多。香港因其无外汇管制、法律体系完善、税制简单及较低的税率,成为内地企业投资海外的首选中转站。通过设立香港公司,企业可以有效地管理全球范围内的投资。这种投资结构的设计不仅提高了资金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还有助于投资者在引资、融资安排、税务规划及最终退出等方面获得优势。尽管如此,内地企业在香港的投资还是面临着税务风险。企业需要关注香港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变化,合理设计跨境投资架构,确保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从而实现合法、合规、高效的投资操作。此外,考虑到税务实务中存在更具体或特殊的规定,建议企业在进行具体税务操作时,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指导,以确保税务处理的专业性和合规性,从而更有效地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
注释与参考文献:
[1]http://www.longfinance.net/media/documents/GFCI_35_Report_Chinese_Version_2024.03.21_v_1.0.pdf
[2]适用于在1916年1月1日(含)至2006年2月11日期间去世的个人。
[3]《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 第15H第(4)款之规定,在不局限“在香港收取”的含义的原则下,某笔款项在以下情况下,须视作在香港收取:(1)该笔款项是汇入、传送至或带进香港的;(2)该笔款项被用于偿付就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或(3)该笔款项被用于购买动产,而该动产被带进香港。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约定: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二)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三)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http://www.yidaiyilu.gov.cn/wcm.files/upload/CMSydylgw/202002/202002040347055.pdf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index.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www.mofcom.gov.cn/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
[9]电子版香港法例: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10]香港税务局官网:http://www.ird.gov.hk
[11]税务局所课徵的税项指南2023 – 2024:http://www.ird.gov.hk/chi/pdf/2024/BriefGuide202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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