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中国区)官方网站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探索

    福兮祸所伏——违规减持下的财富陷阱

    2024-07-04


    微信图片_20240705094602.jpg


    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专门提出“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并从“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防范大股东减持行为”“有效防范绕道减持”以及“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四个方面阐释具体要求。2024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部分也对“减持监管”提出要求。可以预见,未来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减持将面临更为严密的制度安排,以及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大股东可以凭借上市流通获得私人财富的快速增值,然而各国监管部门出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等目的,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人员提出规范减持要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外,证监会亦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问答以及引导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等措施,为规制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确立了规则体系并不断完善。实践中,不断出现因违反减持规则而被处罚的各类案例,除故意触犯规则外,也不乏因未能正确理解相关规则导致违规减持的情况,不仅对个人声誉造成影响,还可能招致行政处罚,进而贬损家庭财富。我们希望通过梳理对应规则、分析典型市场案例,帮助相关群体了解自身责任、规范个人行为,避免财富危机。


    一、相关减持规则


    1.公司法


    《公司法》原则性规定,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个人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


    2.法


    《法》规定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2]


    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5月2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将原有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升并完善为部门规章。《减持管理办法》在内容上,保持原减持规定基本框架不变,结合各方面关注重点,在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强化关键主体义务等方面做了针对性完善,进一步明确规定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等特殊情况下各方共同遵守的规则要求,具体规定详见下文。


    二、《减持管理办法》规定及违规减持的法律责任


    1.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IPO前发行的股份。


    2.哪些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经营的“操盘手”,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减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若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出现重大问题,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或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首先不得减持的情况包括:(1)上市公司因涉嫌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上市公司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3)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交易所规定的限制减持期限内的;(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不得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包括:(1)分红不达标,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2)破发,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3)破净,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哪些情形,大股东不得减持?


    相比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针对一般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不负有主要责任,《减持管理办法》仅规定了大股东因自身违法违规不得减持的情况,具体包括:(1)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3)该股东因涉及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应当如何减持?


    (1)信息披露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交易所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特别的是,若法院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前述披露规定。


    (2)减持计划内容


    减持计划应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以及需披露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同时还需确认是否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


    (3)减持方式


    微信图片_20240705094607.jpg


    此处需注意,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6个月内仍应遵守预披露义务,以及关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数的要求;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6个月内减持还需满足上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对净资产及分红的要求。


    5.有哪些特殊情形?


    实践中,除了主动减持的情况,可能还存在因大股东离婚、继承或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等特殊情况导致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减持管理办法》规定如下:(1)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减持规定;(2)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者申购ETF等,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减持规定;(3)解除一致行动协议,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规定:(4)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5)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


    6.违规减持面临的法律责任?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违反相关减持规定的,有可能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甚至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笔者团队多年来深度服务资本市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我们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1)证监会层面:首先,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或者转让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等值以下的罚款;其次,对违规减持的主体,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此外,若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情形下披露减持计划、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超出比例限制、违反限制转让期及其他违规情形的,证监会亦可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2)交易所层面: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需要说明,根据《减持管理办法》,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三、典型案例及点评


    1.LJLN绕道减持


    LJLN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公告,其股东某基金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LJLN,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相关市场分析,事件起因系作为持股比例超过5%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某基金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了其持有的LJLN,但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024年4月20日,LJLN发布公告称:某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动购回案涉全部减持股份,并承诺若股份回购涉及收益所得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此案例发生期间,正值市场较为震荡时期,监管层面针对完善“关键少数”股份减持制度多次发声,由于当时《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因此由某基金对回购收益上交作出承诺。


    需要特别注意,即使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或者参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也需遵守限制减持、限制披露减持计划、限制融券卖出、限制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以及限售股禁止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的要求。


    2.WLJJ限制期转股


    WLJJ于2023年9月16日发布公告,其股东Y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限制期转让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Y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WLJJ7.1124%,后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构成违规减持。江苏证监局决定对Y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证监会专门通报了该案件的调查进展[3],足见对“关键少数”违规减持的严肃关注,在通报中证监会特别强调希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等市场主体要以此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深刻吸取教训,忠实履行信义义务,强化诚信契约精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


    四、简评和建议


    限制减持相关规定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我们注意到,减持规则已由原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升效力层级为证监会部门规章《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足以体现监管层面对于严格规范减持行为的态度。违规减持将不仅需要回购、上缴差价,还可能面临最高相当于买卖等值的罚款,违规减持必然导致家庭财富减损。


    随着资本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减持新规的内容和要求,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时限,尽早规划,制定合理的减持方案,主动配合行为报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来说,我们建议,首先,作为“关键少数”的大股东,应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减持规则,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自身减持行为,避免违规减持;其次,每季度应积极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持股情况及变动计划;此外,还应考虑聘请专业人士管理包括在内的家庭财富,提升管理的专业化和制度化,从源头遏制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公司法》第160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法》第36条:依法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证监会通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案调查进展》http://mp.weixin.qq.com/s/8FQXB-5ueu6b7GdHNEycXg


    本文作者:

    image.png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郭卫锋

      合伙人

      电话:+86 10 5268 2888

      邮箱:guoweifeng@cqhaolun.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