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用油生产和购买企业涉油品运输违规看企业实质合规与商业伙伴的合规管理
2024-09-02
国务院食安办近期公布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结果中食用油生产和购买企业被处罚的案例,说明了企业合规管理中树立和践行实质合规理念和做好商业伙伴管理的重要性,本文特作分析。
一、食用油生产和购买企业因油品运输违规而处罚的相关情况
2024年7月,有媒体报道,国内有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内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
该报道引发广泛热议。国务院食安办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
2024年8月25日,国务院食安办通报调查结果和处置情况。调查结果为,有两辆罐车在装载煤制油后未进行清洗,继续装载食用油,并进行运输。联合调查组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性质极其恶劣,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
根据通报,相关部门除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主、涉事司机、开具罐车清洗虚假票据的相关企业启动追究刑事责任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对食用油购买企业、生产企业做出了行政处罚,具体为:(1)认定涉案的两家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分别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26万元;(2)认定涉案的两家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约286万元和约251万元。
从上述处罚结果看,对购买企业的处罚较生产企业的处罚轻,所依据的规定可能亦不一样。对于购买企业,其处罚的依据可能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对于生产企业,其处罚的依据可能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运输和交付”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对“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规定。
食用油购买企业、生产企业在本案中受到处罚,凸显了企业树立和践行“实质合规”理念以及进行商业伙伴管理的重要性,兹在下文作出分析。
部分企业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多注重“形式合规”,而不太注重“实质合规”。在形式合规理念指导下的合规管理,往往是流于形式,但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实质要求,相关合规管理的背后往往存在实质不合规的隐患。形式合规管理理念指导下的合规,往往会导致企业没有实质性遵从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导致企业受到名誉损害乃至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如在本文前述案例中,食品油生产企业没有落实“运输和交付”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而将运输的责任交由买方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没有遵从《食品安全法》关于就“运输和交付”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规定。
在树立和践行“实现合规”理念之下,通常的思考进路如下:
(一) 确定法律法规要求的义务,并判断企业对其实质性的遵从是否合理,并确定是否要采取实质性遵从的政策
绝大部分法律所设立的企业的义务具有其合理性,通常情况下,企业既要在形式上遵从相关规定,亦要在实质上遵从相关规定。仅在相关规定本身并不合理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考虑仅形式合规,而且还要考虑未实质性合规的风险。
(二) 在确定要实质性遵从的政策后,要设立相应的控制程序,使公司和员工的行为能够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要避免仅仅提出实质性遵从的目标,而在相关经营管理中却没有能够实现实质性遵从的控制程序。如食用油生产企业面对可能有混装的情形时,需要进一步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对“运输和交付”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规定,考虑实施以下控制程序:(1)对于每次委托运输要记载运输车辆信息、委托方信息、对应的买家、运输目的地,以便于后续追查;(2)在装罐前要采取适当措施检查油罐车罐体的清洁性及是否适合运输食用油,只有确认符合条件时,才同意予以运输;(3)在和采购方的协议中明确运输车辆要求和前述控制程序;(4)适当时机推进罐装车合格运输商、合格司机制度,只接受本企业认可的运输商的车辆运输食用油。
若有控制程序但不落实,其和没有该等控制程序无异。除了业务部门和相关员工要落实相关控制程序外,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要对有关控制程序是否实施进行审计,以督促相关控制程序得以落实。
在实质性合规政策下,要特别避免通过将相关业务环节外包而不再实施有关的控制措施,即使将相关业务环节外包的,亦要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更不能以合规成本太高而将相关业务外包给其他第三方且任由第三方实施不合规的操作。
国务院食安办近期公布的食用油生产和购买企业被处罚的案例中,最严重的违规主体显然为相关的运输司机、运输企业,食用油生产和购买企业因此而被调查有关行为是否有违法违规,并于其后受到处罚。
本案例充分说明了商业伙伴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可能会因商业伙伴的违规行为而受牵连(如遭受调查),声誉受商业伙伴影响,也可能影响到与商业伙伴之间的协议的履行。因此,做好商业伙伴管理也十分必要。
实践中,相当多的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太注意商业伙伴管理。有的企业认为,若商业伙伴有违规行为是商业伙伴自身的问题,自己不会受到影响,而认识不到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受到商业伙伴违规的严重影响。有的企业从成本考量或交易便利的角度考虑,更愿意与可能违规的商业伙伴合作。甚至有的企业通过协助商业伙伴违规而获利并将其作为一种业务模式。实际上,前述对商业伙伴违规行为无视、默认、纵容、协助的行为,有较大可能会致使本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甚至导致本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甚至等本企业事后发现有问题时,有时基本没有补救的余地,如有的企业涉及商业伙伴犯罪行为,本企业及/或其相关人员也被陷入刑事相关程序及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认识到商业伙伴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后,就需要采取商业伙伴管理的相关措施。具体包括:(1)对商业伙伴的合规状况进行调查,对不诚信、不合规的企业不予建立合作关系;(2)合同中对商业伙伴的相关合规义务作出约定,并明确商业伙伴出现相关违规情形时本企业有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相关权利;(3)对商业伙伴的合规和履约情况做好跟踪,发现商业伙伴有违规行为的,及时判断其对本企业的影响,并做好应对,如解除与该商业伙伴的合同,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将其拉入黑名单。
在当前强监管总体趋严和社会对于企业合规管理日益重视的大背景下,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树立和践行实质合规理念,做好商业伙伴管理,以避免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受第三方违规行为的牵连,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以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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