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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外商投资、并购及矿业法律指南(上)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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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具体的政府和监管审批?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获得这些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


安哥拉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受《私营投资法》(第10/18号法律,2018年6月26日,经2021年4月22日第10/21号法律修订),及其附属法规的监管。


即外国投资者为在安哥拉设立法律实体,并不强制需要提交投资项目申报。然而,从实际角度来看,外国投资申报是必要的,以确保(1)汇回股息的权利;(2)获得税收和关税优惠的资格;(3)汇回投资清算收益的权利;以及(4)汇回与技术转让相关的间接投资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收益的权利。


某些由特殊法律监管的行业,例如石油和天然气运营商、金融和保险机构以及矿业,以及100%国有企业和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不在《私营投资法》的适用范围内(仅需进行统计登记)。


投资项目必须向安哥拉私营投资和出口促进局(当地称为“AIPEX”)提交并经由其批准。经过详细审查和谈判流程(具体情况视项目和计划投资操作的制度和金额而定)后,将颁发私营投资登记证(“CRIP”),该证书证明外国实体的私营投资身份。


收购、合并和其他并购交易在实施前可能根据《安哥拉竞争法》(2018年5月10日第5/18号法律)的规定,接受安哥拉竞争监管局(“CRA”)的审查。


(二)为外商投资设立的法人实体最常见的类型是什么?通常采用何种内部治理结构?特定类型的实体是否有税收或法律方面的优势?


适用于商业公司设立的主要规则,如法律允许的公司类型、最低股本要求、公司机构、公司机构的决议、股本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股息分配、并购、清算、适用的处罚等,主要在《安哥拉公司法》(2004年2月13日第1/04号法令)(“公司法”)中规定。


根据公司法,任何希望在该国开展活动超过1年的公司必须在该国设立本地机构,可以采取本地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形式。


一般而言,本地公司通常有两种组织形式:(1)作为股份公司,当地称为“Sociedade Anónima”(“SA”),其资本可以通过(i)不记名或(ii)记名表示;或(2)作为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por Quotas”或“Sociedade Limitada”(“LDA”)。


股份公司(SAs)必须至少有五名股东(除非第一大股东是国家实体)。其资本可以通过(1)不记名或(2)记名表示。股份公司的章程必须说明:创建的类别、数量和相应的权利以及是记名还是不记名,并规定相互转换规则(如章程允许)。股份公司的法定公司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LDA)的结构比股份公司(SA)简单得多。最低股东人数为两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表明每位股东及其相关的持股比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管理层和股东大会。


无论是股份公司(SA)还是有限责任公司(LDA),均需通过私人文件(实际上需要公证契约)设立,并且必须由所有股东签署。公司设立需在商业注册处、税务机关、社会保障局及规划部进行登记以便统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母公司的延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完全法律能力签订商业合同、雇用员工并在安哥拉开展其业务。本地分支机构需在商业注册处和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且公司章程需在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上公布。


代表处仅作为母公司的简单代表,没有法人资格,不允许在安哥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在开展业务之前,分支机构和本地公司均须根据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取得经营许可证。安哥拉的公司必须遵守各种监管要求,包括编制财务报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年度税务报告。


(三)登记和设立公司的程序,包括预计的时间表、费用和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流程是什么?


在安哥拉成立一家新本地公司,简而言之需要以下步骤:

(1)获取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文件,包括批准公司成立的决议和授权当地代表的委托书,并经相关安哥拉领事正式合法认可;

(2)获取本地公司名称证书;

(3)起草公司章程;

(4)为新公司开设银行账户;

(5)在本地办理法人实体的注册(通常通过公证契约);

(6)在主要相关部门(商业登记处、税务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新公司,并申请在官方公报上刊登公司章程。所有需要用于成立法人实体的外国文件必须经过:1.签发国法律公证;2.翻译成葡萄牙语;3.由相关安哥拉领事馆合法认可,这个过程可能会用时较长(视相关安哥拉领事馆而定,需1到2个月)。


在上述文件齐备后,注册过程大约可在两周内完成。


在完成公司注册后,公司必须取得开展业务的许可(例如,获得商业运营许可证)以及开展其特定活动所需的其他特定许可证。


(四)安哥拉是否有特别经济区?这些特别经济区为在其内运营的企业提供哪些具体的福利和优势?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福利根据活动领域、开发区地域、投资价值和就业情况进行分配。


《投资法》为以下类型的项目设立了差异化的福利制度:(1)事前申报制度项目;(2)特殊制度项目;以及(3)合同制度项目。特殊制度适用于《投资法》定义的某些优先行业,如教育、农业、林业、纺织、酒店、旅游、电信、能源等。合同制度适用于投资额等于或超过1000万美元并创造50个本地就业岗位的项目。被认为是结构性并且创造50个直接就业岗位的项目也可以纳入合同制度。


关于开发区,《投资法》规定了以下经济开发区(A区至D区),这些区域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福利,包括税收优惠:A区:罗安达省和本格拉、韦拉和洛比托的市政府所在地;B区:比耶省、本戈省、北宽扎省、南宽扎省、万博省和纳米贝省,韦拉和本格拉的其他市辖区;C区:宽多库邦戈省、库内内省、北隆达省、南隆达省、马兰热省、莫希科省、乌埃及省和扎伊尔省;D区:卡宾达省。


根据2020年10月12日第35/20号法律,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的投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具体的本地化要求,例如当地员工的最低比例、当地采购政策或社区发展安排?


作为一项规定,在安哥拉领土内开展活动的实体必须在所有类别和职能中雇用安哥拉国民,除非在安哥拉全国市场中没有具备所需资格和经验的安哥拉国民。


(六)获得外国员工工作签证的要求和程序是什么,包括所需时间、续签选择和永久居留的可能性?


安哥拉政府提供电子签证(eVisa),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种电子旅行授权,用于进入安哥拉进行旅游和商业活动。请注意,上述签证均不允许外国非居民从事职业活动。


根据《安哥拉签证法》(2019年5月23日第13/19号法律)及其附属法规(2020年6月8日第163/20号总统令),外国非居民个人仅可根据下述签证从事职业活动:(1)工作签证:适用于与在安哥拉有某种形式代表(如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实体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任何外国人;(2)投资者签证:适用于在安哥拉有私人投资项目并已获得安哥拉当局批准的投资者、代表或代理人; (3)临时居留签证:允许安哥拉国民或外国居民的配偶在该国工作;或(4)居留签证:适用于打算在安哥拉定居的外国人。


(七)详细说明影响外国投资资本、利润和股息汇出的外汇管制限制,请提供该等限制如何影响外国投资的示例。


《外汇法》(由1997年6月25日第5/97号法律颁布,“FEL”)是关于外汇操作许可要求的主要法律法规,辅以各种附属规定,包括安哥拉国家银行(以下简称“BNA”)的所有指令和命令。


根据《外汇法》及其附属规定,外汇居民之间的支付必须通过安哥拉境内的银行进行,并存入本地银行账户。外汇居民与外汇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或者从安哥拉银行账户转移到离岸银行账户(反之亦然),都必须遵循外汇程序,具体程序可能因交易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外汇交易被分为以下几类:(1)资本性操作(Capital operations);(2)当前不可见的操作(Current invisible operations);(3)货物(Goods)。


基于外汇目的,安哥拉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及在安哥拉注册的外国分公司被视为“居民”;在安哥拉没有注册分公司、代表处或没有开展活动的外国公司,且在一年或以上的时间内没有在安哥拉进行任何活动,则被视为“非居民”。


居民公司不得在外国开设和操作银行账户,除非获得BNA的特别授权。如果产品和服务涉及企业客户在国外开设、持有和操作银行账户,则可能与此有关。另一方面,个人可以在安哥拉之外开设和操作银行账户,但必须遵守适用于个人外汇操作的外汇规则以及外汇规章中规定的某些阈值。


根据外汇规章,外汇贷款合同、对非居民实体的担保、衍生金融合同及其他金融合同,这些合同在外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创造或转移了权利或义务,都被视为资本性操作。根据BNA的第14/22号命令(2022年7月5日颁布,以下简称“命令14/22”),这些在居民法人和非居民实体之间进行的资本性操作不需要BNA的事先批准,可以通过经过合法授权的安哥拉商业银行进行,银行需要对交易细节进行核实。投资于在国外发行的外国及与之相关的外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转移,以及安哥拉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也被视为资本性操作,且不需要在BNA处进行事前许可;商业银行将负责监督、验证和报告这些操作。然而,本地公司必须在利润和股息支付后的60天内将其汇回安哥拉。其他未涵盖在命令14/22中的资本性操作需要逐案评估,以确定适用的外汇程序。


涉及“无形贸易项”(“invisible items of trade”)的外汇操作包括安哥拉与外国之间或外汇居民与非外汇居民之间的任何服务、利息、银行费用、佣金、经纪费用以及其他服务费用的转移。根据2020年1月9日第2/2020号BNA命令,从事“无形贸易项”的外汇操作不需要事先获得BNA的许可。这些外汇操作由中介银行直接进行登记和结算。在执行和登记之前,中介银行有义务评估该操作的有效性。


根据2023年3月9日第3/23号BNA命令,安哥拉居民个人将资金转移至海外(资本操作和服务/无形贸易项)在满足一定门槛的情况下无需事先获得BNA的批准。


外汇居民与非外汇居民之间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的外汇交易一般不需要向BNA申请许可。进口商只需向本地商业银行提供相关文件(具体文件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情况),即可进行资金转移。然而,仍有一些条件需要满足。此外,作为一般规则,出口商可以在无需获得BNA批准的情况下,从外汇非居民处收取货款。


关于非居民实体的外国投资,根据2021年12月23日第11/21号BNA命令,外汇非居民股东的利润和投资的汇回原则上不需要事先获得BNA的许可,前提是这些投资属于经过正式批准和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投资于公共国家债券和衍生金融工具则需要BNA的事先许可,除非相关国家债券的条款和条件中有特别授权。


银行也必须遵守上述外汇操作程序,尽管据我们所知,其实际操作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银行许可证不包括任何形式的一般性的外汇批准或许可证。


最后,2024年《国家预算法》引入了一项新的税收,称为“外汇交易特别税”,特别适用于安哥拉居民在资本操作框架下(但不包括股息)的资金(境外)汇出。这项税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向境外转移的金额。适用的税率为个人2.5%,法人10%。


石油和天然气以及矿业部门则适用特殊的外汇管理制度。


二、并购(M&A)


(一)在安哥拉并购交易需要哪些具体的政府和监管审批?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获得这些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


根据安哥拉民法的一般原则,协议可以受外国法律管辖,前提是该管辖法律与交易之间存在相关联系,或选择该法律是基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并且需遵守安哥拉的公共政策规则。


然而,通常情况下,任何物权必须强制适用其所在国家的法律。


公司也必须强制遵守其注册地国家的法律。因此,股份购买协议、本地公司章程的任何修订以及任何股东协议必须符合安哥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2004年2月13日第1/04号法律)。


银行和金融部门


自1990年代以来,安哥拉的银行部门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和自由化。1991年标志着国家对金融部门垄断的结束。此后,通过颁布新法规实施了一系列金融体系改革,这些改革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支持下持续到2002年,作为金融机构现代化项目的一部分。2002年内战结束后,安哥拉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经济部门(如石油和采矿)迅速发展,旅游、银行和建筑等新兴部门开始崭露头角。自2003年以来,私营银行数量不断增加,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以前由国有银行主导的行业。


2004年安哥拉和债务交易所(Bolsa de Dívida e Valores de Angola - BODIVA)成立。这源于首批市场法律的颁布,其中包括安哥拉资本市场委员会的新章程以及授权BODIVA管理公司设立(Bolsa de Dívida e Valores de Angola - Sociedade Gestora de Mercados Regulamentados - BODIVA - SGMR, S.A.)。


安哥拉中央存管处(Central de Valores Mobiliários de Angola - CEVAMA)根据资本市场委员会(CMC )2016年6月30日第7/16号规定设立,该规定适用于中央登记系统。CEVAMA已经开始开展其业务。


最新的《金融机构框架法》(2021年5月19日第14/21号法)进一步实施了新的和改进的制度和监管规则,以确保金融部门的稳定。


监管机构


安哥拉中央银行(Banco Nacional de Angola - BNA)是一个公共行政机构,具有行政、财务和资产自主权。BNA负责监督与货币和信贷相关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安哥拉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BNA的监督包括监控机构的活动,检查其是否遵守相关规定,给出建议和保护措施,并在违规时实施罚款和处罚。除了其监管权力外,BNA的主要任务是保持国家货币的价值,并协助制定由共和国总统通过行使行政权发布的货币、金融和外汇政策。


安哥拉资本市场委员会(Comissão do Mercado de Capitais - CMC)是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CMC是一个国有实体,具有行政和财务自主权。CMC的职责是监管、监督和促进市场以及交易商和其他相关方的活动。其目标是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透明和效率,确保市场正常运作,并避免系统性风险。CMC拥有监督权,允许其:(1)监控受其监督的实体的活动、市场的运作以及净结算系统和集中系统;(2)检查相关法律条款的遵守情况;(3) 调查和处罚任何违法行为。CMC是国际委员会组织(IOSCO)的准成员。


银行业务


根据安哥拉银行体系的专有原则,只有银行和信贷机构可以接受公众存款,只有金融机构可以定期进行金融活动。因此,银行是唯一的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活动是从公众接收存款或其他可偿还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发放信贷。此外,银行只能进行法定和监管规定授权的交易。


安哥拉金融体系的法律框架依据限定性原则(numerus clausus)运作,即在安哥拉可以经营的金融机构类型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不得偏离。法律区分了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此外,法律还区分了非银行金融机构:(1)与货币和信贷有关的;(2)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以及(3) 与市场和投资有关的。


与货币和信贷有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1)兑换处;(2)信用合作社;(3)保理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5)外汇或货币市场中介公司;(6)小额信贷公司;(7)支付服务机构;(8)支付系统、清算或结算公司的运营公司;(9)担保公司;以及(10)法律定义的其他公司。


银行在法律上必须遵守若干审慎规则,并向BNA定期提交关于其运营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偿付能力比率、现有和潜在风险、法律和监管合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政策,以及信息技术程序和系统。银行还必须及时向BNA提供任何其作为监督机构可能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银行业务的准入受到BNA的控制,设立银行须事先获得BNA的授权。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需要获得BNA的授权。同样,取得合格股权也受BNA的控制。为此,取得“合格股权”(直接或间接持有达到股本或表决权的10%)以及将其增加到20%、33%或50%或更多,必须通知BNA,BNA有30天时间反对此操作。增资和非居民实体的股权买卖始终需要BNA的事先批准。


市场


根据2015年8月31日第22/15号法律批准的《法》,“”被定义为股份、债券、与前述分离的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权利, 前提是分离的权利覆盖已发行或系列的全部或在发行法案(以及任何其他代表同质法律情况的文件,只要这些文件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中规定的权利。同样的机制扩展适用于衍生品。因此,金融衍生工具和结构化产品等同于,因此,无论何时在安哥拉发行、提供和议价出售,这些衍生工具和交易都受同一法律管辖。这意味着所有衍生工具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所述的那些,如果在安哥拉发行、提供和议价出售,在所有(不对其特征和法律地位提出质疑的)方面都应受法的规定之约束,包括关于公开发行和私募的规则。


只要相关行为和活动与安哥拉领土有重要联系时,《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将适用。《法》列举了以下被视为与安哥拉领土有重要联系的情况:(1)向在CMC注册的受监管市场成员发出的指令以及在这些市场上进行的操作;(2)在安哥拉境内进行的活动和执行的行为;以及(3)披露在安哥拉可以获取的,涉及受安哥拉法律管辖的情况、活动或行为。


只有在本地持有许可证的实体才被授权进行上述受监管活动,并且这些实体受CMC的监督。


受CMC监督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受监管机构的管理实体、清算系统或中央对手方及集中系统、经纪人、投资顾问和独立财务分析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在CMC注册的审计师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所有其他受CMC监督的实体,包括所有受CMC监督的上述实体的分包实体。当跨国活动与受安哥拉法律管辖的受监管市场、操作或和衍生品有重要联系时,进行这些活动的个人或实体都将受CMC的监督。


公开发行和私募


发售根据《法》,以下情况被视为公开发行:(1) 针对未明确收件人的要约,即全部或部分地向未确定的收件人发出(即使通过多个标准通信方式进行,即使已向个别确认的收件人发出,也不影响收件人的不确定性);(2)针对公众公司股东的要约,即使其股本由名义股东代表;(3)发行(全部或部分)要约之前或过程中,附带对不特定受众的投资意向书的征集或推广材料;(4)针对居住或设立在安哥拉的至少150名非合格投资者的要约。


任何不符合上述公开发行定义的发行都被视为私募发售。以下也被视为私募发售:(1)仅向合格投资者发出的要约,前提是该要约未通过公共传播方式发布/提供;(2)由非公开持股公司向其大多数股东发出的认购要约,但不包括上述情况(3)。


为此目的,合格投资者指具有与和衍生品相关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根据《法》,以下人士被视为合格投资者:(1)银行金融机构;(2)与投资和资本市场有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与货币和信贷有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4)与保险活动和福利有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5)受外国法律授权或管理的金融机构,其受到与上述(1)至(4)活动所规定的类似机制的约束;(6)国家、中央银行、公共债务管理实体以及超国家或国际机构。


其他已向CMC申请获得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实体也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私募发售不符合公开发行的定义,但仍需遵循《法》所规定的相同规则。在这方面,《CMC第5/16号规章》(2016年6月6日颁布)规定,若均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1)由非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的私募发行;(2)发行对象为除、债券、基金份额或附属权利之外的,前提是这些涵盖了整个相关发行的范围;(3)发行的不是由中介机构发行的;则适用于《法》中关于公开发行的相同规则。


公开发行(以及适用相同规则的私募发售)需经CMC审批和注册,并适用特定的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涉及的公开发行(以及适用相同规则的私募发售)必须先进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需要招股说明书的公开发行必须由安哥拉的中介机构进行。此外,所有市场推广材料必须事先获得CMC的批准。


然而,如果公开发行是由以下两类主体发起,则可以免除招股说明书的要求:(1)雇主向其董事会成员和员工(如为安哥拉居民)进行的公开发行,前提是该雇主的在一个受监管的市场上交易;(2)由雇主主导的公司发起的公募。


在上述每种情况下,必须提供一份文件,包含数量和性质,以及发行目的和特征的信息。


私募发售则不需要经过上述的审批、注册和招股说明书要求。由上市公司或市场上发行者发起的私募发售需要向CMC进行后续的统计报告。


持股披露


账面股份(Book-entry shares)的转让通过在买方的集中登记服务账户,或在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由发行人进行登记来完成。非上市公司的记名股份在不需要存托的情况下,其转让程序如下:(1)在相关协议达成后,股份证书必须由转让方进行背书。(2)股份的转让必须在目标公司的股份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对于无记名股份的收购,仅将相关股份证书移交给受让人,即视为股份转让。


如果公司是LDA(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股份转让协议必须通过公共契约来签署,LDA可能必须同意该转让,并且必须通知公司协议的达成情况,同时须在商业登记处完成转让的注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持有至少公司股份总额的1/10、1/3 或半数的无记名股份的股东必须向公司通知其所持股份的数量。当股东持有的无记名股份数量从满足上述比例的情况变动至不再满足这些比例时,也必须进行通知。股东名册中列出的股东名单中,必须包括在报告期结束日时根据公司记录和所提供的信息,持有或曾经持有至少公司股份总额的1/10、1/3 或半数股份的股东名单,作为年度报告的附件提交给管理机构。此外,一旦两家公司之间建立了一对一的参股关系,两家公司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其在对方公司中所进行的任何股份或股权的收购或出售,只有当持股比例降至10%以下时,此项通知义务才终止。对于存在相互参股关系的公司,即每家公司在另一家公司中持有等于或超过10%股本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通知义务。


根据《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须遵守以下披露要求:(1)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表决权的5%、10%、15%、20%、25%、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或90%的股份比例,或将持股比例降低至低于这些比例的股东,必须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CMC和目标公司进行通知。(2)任何旨在收购、维持或增强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股份,或确保/防止收购要约成功的股东协议,必须在协议签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方之一通知CMC。


对某些受管制市场(如石油与天然气、矿业、银行、保险、民航、媒体等)的公司的股份收购,需要获得额外的监管批准,并遵守特定的登记和法律要求。此外,收购由国家全资或持股的非公众公司股份也需要遵守额外的法律要求。


收购


根据《法》第212条的规定,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三分之一或半数表决权的人,均有义务发起对公司所有股份及其他发行的全面收购要约。这些包括赋予其认购或收购权利的。


在以下情况下,发起收购要约并非必须:当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时,如果该实体向CMC证明它既不控制目标公司,也不与其存在集团关系,则可以不发起收购要约。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义务:(1)向CMC通报任何导致表决权比例较前次沟通情形增加超过一个百分点的变化情况;(2)一旦获得能够对目标公司施加主导影响的地位,必须立即发起收购要约。


第 212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因以下原因而超出该条规定的表决权限制的情况:(1)对目标公司发行的《法》第212条所述全部进行收购,且对收购的数量或最大比例不存在任何限制,并符合前一条规定的要求;(2)执行法律规定的追偿范围内的某种财务追偿计划;(3)公司合并时,如果发行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明确规定该操作会导致发起收购要约的义务。


免除发起收购要约的义务需要由CMC发布声明,声明由有关方申请并立即公开。


市场滥用行为


根据《法》,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被处以最高四年的监禁或最高240天的处罚。如果此类刑事犯罪由交易所的董事或员工、中介机构、发行人监管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基金管理实体、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则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或最高300天的处罚。


《法》将“特权信息”定义为未公开的信息,该信息具有客观性,与任何发行人、或其他金融工具有关,如果被公开或为公众所知,可能会影响已发行的流动性或上市价格。


市场操控行为将受到处罚。若自然人实施此类犯罪,最高可判处四年监禁或最高240天的处罚。如果该犯罪行为由交易所的董事或员工、中介机构、发行人监管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基金管理实体、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则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或最高300天的处罚。


此外还可能适用附加刑罚,如:禁止从事相关活动,最长可达五年;判决结果会在公共场所发布。


尝试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也会受到惩罚。


(二)并购交易是否适用特定的合并控制或反垄断法规?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监管机构以及获得必要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和流程。


根据《安哥拉竞争法》(2018年5月10日第5/18号法律),凡是符合《竞争条例》(2018年10月12日总统令第240/18号)规定的申报门槛的经济集中交易,均需在实施前接受竞争监管局(“CRA”)的审查。


在《安哥拉竞争法》下,任何安哥拉存续公司控制权变更,均被视为受安哥拉集中交易控制规则约束的集中交易。为此,控制权是指行使决定性影响的权力,即阻止决定公司战略商业行为的行动的权力。


根据《竞争条例》的规定,若集中交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必须事先通知CRA:(1) 集中交易导致在国内特定产品或服务市场或其重要部分中获得、创建或强化等于或大于50%的市场份额;(2)集中交易导致在国内特定产品或服务市场或其重要部分中获得、创建或强化等于或大于30%但小于50%的市场份额,并且集中交易涉及的至少两个企业在上一财政年度在安哥拉的单独营业额超过4.5亿宽扎(约人民币612万),不包括与该营业额直接相关的税款;或(3)集中交易涉及的企业上一财政年度在安哥拉的总营业额超过35亿宽扎,不包括与该营业额直接相关的税款。


根据《安哥拉竞争法》,“企业”一词不仅包括直接参与集中交易的公司,还包括该公司所属的整个经济集团。


对于门槛(3)而言,只要参与集中交易的企业中的任意一个(例如收购方或目标公司)满足该门槛,即使其他参与企业在安哥拉没有营业额,也需要申报。


集中交易的申报责任在于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公司。


在CRA作出批准决定前,实施的集中交易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可能因未申报而受到制裁。


根据《安哥拉竞争法》,应强制申报而未申报的集中交易可能导致被处以企业年度营业额的1%至5%的罚款。此外,违反暂停义务可能会被处以企业年度营业额1%至10%的罚款。


集中交易的申报必须使用CRA批准的标准申报表格。申报表格要求收集大量的市场数据和公司信息。


集中交易的竞争控制程序是公开进行的(须保护机密信息)。为了允许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对集中交易提出意见,CRA必须在集中交易申报后的20天内,在安哥拉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公布该交易的主要内容。


声明:

以上信息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本指南内容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安哥拉Fátima Freitas & Associados律师事务所以及Miranda & Associados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Vanessa Silva(合伙人)、Mafalda Monteiro(合伙人)。上述答案编写于2024年7月30日。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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