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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私募基金系列:基金管理人变更机制的运用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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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基金的关键参与主体,当基金管理人不当履行、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往往导致私募基金陷入困境。基金管理人的变更,作为私募基金运营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涉及私募基金的管理质量、风险控制、投资策略等多个方面。在原基金管理人出现已经无法或者不再适宜管理现有私募基金的情况下,建立和运用合理的基金管理人变更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私募基金的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一、基金管理人变更的背景和原因


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资产管理和运作,其职责一般包括:(1)投资决策: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标的的选择和配置。(2)资产管理:负责对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买卖、持有和风险控制。(3)信息披露: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的运营情况、业绩表现等。


变更基金管理人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如原基金管理人因业务调整、公司重组、业绩不佳或合规问题、基金管理人履职不当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尤其当基金管理人自身出现失能事件、履职不当或无法履职导致私募基金陷入困境时,变更基金管理人也许可以成为解决私募基金困境的一个有效措施。


基金管理人变更也有助于提升基金的管理水平。当现有管理人无法满足基金的需求或未能适应市场变化时,变更管理人能够引入新的管理思路和专业能力,从而提升基金的运营效果。


合理的基金管理人变更机制可以确保在基金管理人变更过程中,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管理质量得到持续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二、基金管理人变更的法律依据


实务中,关于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属于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存在一定争议,但无论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均为受托人的角色,基金投资人都具有权单方解除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权利。但因为基金投资者通过资金的聚合已经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某个投资者并无法直接单方解除对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而需要基金内部的投资者组成的机构行使解除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职权。


《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使得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并明确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决策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私募基金可以启动基金管理人的变更机制,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该等情形包括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统称“失能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内部程序


(一)内部决策机构和表决比例


如上所述,《投资基金法》要求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变更基金管理人的职权。根据《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更换基金管理人的职权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第四条,“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拟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私募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基金合同未约定变更基金管理人程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等方式决议,并符合下列要求:


1.决议机构具有相应的决议权限;


2.决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除另有规定外,决议事项应当经所持表决权占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


3.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决议内容未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上可知,私募基金行使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决策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契约型基金)、合伙人会议(合伙型基金)、股东会(公司型基金),且应当经所持表决权占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实践中,部分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投资者有效决议同意即擅自变更基金管理人以规避自身责任实际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内部决策程序的注意事项


基金内部决策机构行使变更基金管理人的职权时,应当注意:


1.基金合同中约定关于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比例,可以高于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表决权,但不能低于三分之二。


2.当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被注销登记时,如果全体基金投资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基金管理人,则基金业协会还要求对基金内部决策机构的会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3.变更基金管理人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相应的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股东会)且依法履行表决程序;如基金合同并没有约定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相应会议,则不宜轻易以全体投资者一致签字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代替相应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做出的决议,在部分司法实践中(如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722号案件),尤其是在由原基金管理人主动发起变更新基金管理人时,法院并不认可投资者签字的书面意见可以直接代替基金内部决策机构的会议。


四、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外部程序


当基金形成有效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决策意见后,则可以启动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程序,相关主体通过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变更手续。根据《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的规定,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外部程序如下:


(一)一般情形:由原基金管理人履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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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金管理人履行变更手续图


(二)特殊情形:由新基金管理人履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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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管理人履行变更手续图


(三)变更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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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体系的是,根据《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变更不涉及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者终止,不影响私募基金相关合同的效力或者相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作为确定基金管理人法定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依据。如各方对基金管理人的变更、基金合同的权利义务存在争议,则仍需诉诸司法,有待司法的定性和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变更中的常见问题和优化建议


(一)变更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信息不对称


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变更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对新管理人的情况缺乏了解,可能会导致对管理人变更的担忧和不信任,从而影响变更的顺利进行。 


2.投资者权益保障不足


尽管法规对管理人变更有一定的要求,但在实践中,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可能仍存在不足。例如,投资者在变更过程中可能没有充分参与决策,或者对新管理人的了解不够全面。


3.管理风险


变更过程中,新管理人接管基金时,可能会面临管理上的不适应,导致基金的短期表现波动。这种风险需要通过合理的过渡安排和持续的监控来控制。


(二)优化建议


1.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管理人变更的信息。建议在变更过程中定期发布相关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管理人背景信息和变更原因。


2.强化投资者参与


提高投资者在管理人变更中的参与度,建议通过召开投资者大会、提供意见反馈渠道等方式,让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变更过程。


3.制定明确的过渡计划


制定详细且科学的过渡计划,包括管理人交接的具体步骤、时间节点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交接。


4.加强管理人资质审查


进一步强化对新管理人资质的审查,确保其具备充分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信誉记录。同时,定期对管理人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私募基金运行的优劣很大程度依赖于基金管理人。当私募基金因基金管理人的问题陷入困境中时,基金投资者可以充分运用基金管理人变更机制实现自救,通过规范的流程、明确的要求和有效的对策,以提高基金管理人变更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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